2019/12/161/31一、道路货物运输范围和管理原则1.调整范围2.经营、管理原则3.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主体2019/12/162/311.调整范围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的,应当遵守《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12/166/311.调整范围①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②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③道路货物运输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2019/12/167/312.经营、管理原则①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2019/12/168/313.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主体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2019/12/169/31二、道路货运经营许可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资质条件2.货运站场的经营资质条件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4.货运站场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5.许可的实施与期限6.获得许可的经营者义务7.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终止与变更2019/12/1610/31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资质条件①有与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②有符合从事货运经营条件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③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2019/12/1611/312.货运站场的经营资质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19/12/1612/31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4、货运站场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5、许可的实施与期限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6、获得许可的经营者义务(一)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合格的运输车辆。(二)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四)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7、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终止与变更(一)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三)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三、货运车管理(一)货运车辆维护与检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货运车检测,表明车辆的技术等级。(二)货运车审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三)货运车辆的档案管理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四、货运经营管理五、货运站经营管理六、监督检查(一)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二)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三)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四)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五)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六)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七、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