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特色工业园资助资金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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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特色工业园资助资金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工业区升级改造步伐,提高我市土地集约利用效率,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增强工业综合竞争力,夯实实体经济发展基础,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深府〔2011〕165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配套政策的通知》(深府〔2012〕90号)和《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6〕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特色工业园”是以区域特色产业为基础,适应市场竞争、产业转型升级和城市化进程对产业集聚的要求,以产业链完善配套为目标,以优势骨干企业为主体,适当集中布局建设、合理分工协作、主导产业突出的工业园。第三条特色工业园按建设方式分为新建和利用旧工业区改造两种类型。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的前提下,政府鼓励利用旧工业区改造,通过厂房再造和产业置换,发展特色工—-2-—业园。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等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特色工业园建设,其中符合我市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标准指引的园区优先予以支持。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特色工业园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是指由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安排,专门用于我市特色工业园和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的资助资金。第五条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中介审计、社会公示制度。第二章资助条件第六条申请特色工业园资助资金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园区产业定位明确,已制定产业规划和功能规划,符合我市工业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二)园区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利用旧工业区改造的不低于5万平方米),自申请资助当年起算,作为特色工业园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属租用物业的,自申请资助当年起算,租用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不少于5年;(三)园区入驻企业不少于10家,园区所定位的产业集聚度已达到40%以上(产业集聚度是指园区内从事同一产业及与之关联的—-3-—配套产业的企业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园区内所有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重或园区内从事同一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所使用的建筑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的比重)。对主要以一家龙头企业和重大项目为核心形成的工业园,园区租售给相关配套企业的比例应不低于园区总建筑面积的30%;(四)园区设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五)园区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第七条已获得特色工业园资金资助逾3年且符合有关条件,可申请示范园资助资金。申请示范园资金资助,除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特色工业园资助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园区产业集聚度高,主导产业集聚度达到70%以上;(二)园区规模效益明显,入园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30亿元;(三)园区具有一定的公共技术服务能力,通过自建或与第三方合作等方式,为园区入驻企业及周边企业提供研究开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试验验证、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服务、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服务支撑;(四)园区内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较强,至少有1家(含)以上主导产业领域的国家级、省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园—-4-—区主要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采用国际或国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处于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国际或国内知名品牌。第三章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资助范围第八条资助资金的资助对象是指在深圳依法设立、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特色工业园和示范园,其公共配套及服务的投资或管理机构为资助资金申请主体。第九条符合条件的特色工业园,其投资或管理机构可获以下资助,每个园区获得资金资助最高不超过330万元:(一)规划费用补贴;(二)公共服务项目和园区信息化建设费用资助。第十条符合条件的示范园,除获得第九条规定的资助之外,其投资或管理机构还可获得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升级项目建设费用资助,每个园区获得资金资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第十一条特色工业园公共服务项目和园区信息化建设费用包括:(一)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会议室、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产品展示厅的设备、设施购置费及改造装修费用;(二)为促进园区节能减排,在原排污处理系统基础上,为特定行业需求而安装的公共节能减排和特别排污处理系统建设改造费—-5-—用;(三)为提升园区整体形象,突出产业特色而制作的园区整体形象标识和外立面改造费用;(四)为提高园区安全生产等级,针对行业特点,在原普通输配电设施基础上,对园区内公共输配电设施升级改造费用;(五)为提升园区综合配套能力及建设公共服务项目要求而建设公共食堂及公共教育培训场所购入的设备以及装修费用;(六)为提升园区信息化水平而对园区内计算机专用线、局域网和园区公共网站进行建设的相关费用,以及园区安防监控系统建设和改造升级费用。第十二条示范园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升级项目建设费用,除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之外,还包括:(一)以满足园区内及周边企业共性需求为导向,为增强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在提供研究开发、工业设计、科技成果转化和展示、检验检测、试验验证、质量标准认证、人力资源培训、知识产权服务、投融资服务等方面的服务支撑能力而发生的相关软硬件设施购置费用和改造升级费用;(二)以满足园区内及周边企业共性需求为导向,为深化信息技术在园区内及周边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环节的集成应用和渗透,健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完善园区信息化服务体系而发生的相关软硬件设施购置费用和改造升级费用。—-6-—第十三条凡符合本操作规程条件的投资或管理机构原则上在资助金额限额内和申请资助的当年和后一年度内,可获得两次申报资助的机会。第四章资助标准第十四条特色工业园及示范园规划费用资助标准。符合条件的特色工业园及示范园区可获得规划费用补贴资助,资助标准为最高不超过2元/平方米(占地面积),每个园区获得规划补贴的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在标准和最高限额以内的规划费用可以按照实际支出给予补贴。第十五条特色工业园公共服务项目和园区信息化建设费用资助标准。单个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每个园区获得该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项目实施年限为特色工业园申请资助前两个年度、资助当年和资助后一个年度。第十六条示范园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升级项目建设费用资助标准。单个项目资助比例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每个园区获得该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项目实施年限为示范园申请资助前两个年度、资助当年和资助后一个年度。—-7-—第五章资助申报及审核第十七条符合资金使用范围,且在申请资助前两个年度、资助当年和资助后一个年度实施的项目,园区投资或管理机构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和资助申请,并附相关财务资料。资助申报每年集中办理。园区投资或管理机构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八条特色工业园资助申请材料包括:(一)《申请表》;(二)园区投资或管理机构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交复印件,验原件);(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提交复印件,验原件);(五)园区产业规划、功能规划(需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六)园区已入驻和意向入驻企业经营项目、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及使用面积的清单;(七)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八)市工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九条示范园资助申请除须提供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8-—(一)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及公共技术服务的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如采用与第三方合作方式提供服务支撑的,需提供合作协议书等相关材料;(二)园区内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情况及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验原件)。第二十条资助审核程序:园区自愿申报——区工业主管部门出具产业意见——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材料初审和现场核查—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考核和集中评审—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经营情况核查和中介审计—市工业主管部门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征求市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社会公示—市工业主管部门下达年度特色工业园及示范园资金资助计划。其中资助资金计划征求市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后,在市工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主管部门下达资助资金计划。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出具调查结论,并将结果函告异议者,同时抄送市财政主管部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已获资助的特色工业园和示范园,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报送园区投资或管理机构入驻企业清单和发展情况总结。—-9-—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由市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市工业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第二十三条市工业主管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跟踪评价或审计,包括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独立审计及评价。市财政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整体情况进行绩效检查评价。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操作规程由市工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操作规程自2017年10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特色工业园资助资金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规划字〔2014〕75号)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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