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邹卫字[2011]24号邹城市卫生局关于明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分工的通知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直医疗卫生单位:为加强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促进全市基本公共服务扎实开展,根据《邹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和单位职责,经研究,决定由相应公共卫生管理科室(单位)分别牵头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具体分工如下:一、卫生局公共卫生管理科室市卫生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科负责十类四十一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组织协调、标准制定、监督考核、实施效果评价等;牵头实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工作。2二、相关职能单位1、市疾控中心牵头实施健康教育、老年人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慢性病管理五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牵头实施卫生监督协管一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3、邹城市妇幼保健院牵头实施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两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4、邹城市精神病防治院(大束镇卫生院)牵头实施重性精神病人管理一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三、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市人民医院、市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市中医院、市急救中心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协助开展健康教育、规范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市结核病防治所、皮肤病防治站协助市疾控中心开展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工作。以上单位(科室)要严格按照2011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邹城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牵头全市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扎实开展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精神,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需要,再根据工作实际调整分工。二○一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