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网络教育本科保险法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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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保险法》课程作业学生郭佳学号:120371020061、名词辨析(1)再保险与重复保险答:①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个人及企业通过签订保险契约以得到面对不同风险时的保障。同理,再保险为保险公司提供类同的保护。②重复保险是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重复保险可分为超额重复保险和未超额重复保险。从理论上讲,重复保险与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相悖。在保险实务中,重复保险容易诱发道德风险,极易引发保险诈骗,危害甚大,所以各国法律对重复保险都作了专门规定。③区别:再保险是保险人的保险,重复保险只是投保人在多家不同的保险人那里多次投保,且保险保额超过了投保标的的价值;联系:两者无联系,再保险是保险人提高承保能力或者分散承保风险的手段;重复保险一旦出险后,其他保险人如果发现该情况,将不会理赔。(2)意外伤害保险与健康保险答:①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投保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人承诺于被保险人,在遭遇特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身体受到伤害而造成残废或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或合同。②健康保险简称健保,是常见的保险之一,主要为投保人应付无法预测的医疗服务需求及财务风险。广义的医疗保险也称健康保险,它不仅补偿由于疾病给人们,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即医疗费用,还补偿由于疾病带来的间接损失,如误工工资,对分娩、残疾和死亡等也给予经济补偿。投保人在有需要使用医疗服务时,可得到一笔定额的现金赔偿以补贴其全数或部分医疗开支。健康保险按照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长期护理保险。2、简答题(1)简答保险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①保险要素主要包括保险期间、缴费期间、保额、投保年龄、保险责任。②保险期间也称“保险期限”,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起讫时间。③缴费期间交费期间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约定的缴费年期。一般交费期间有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可供投保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④保额,简称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通常是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也是保户缴纳一定的保费而获得一定的保额。同时也是计算保险费的主要依据。⑤投保年龄即常说的上保险时的年龄。其对保险的报额,投保所需的金额以及能否投保都有重要的影响,一般来说,老年人的投保较贵,而且保额少,而儿童的保额一般少于成年人,而某些险种对于儿童和超过特定岁数的老年人士不能投保的,这都是根据人的生理周期所制定的一项旨在维护保险业合法利益的规定。而且虚报年龄和误买保险的行为都是无效的,所以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注意其规定的年龄限制,避免因此造成的损失。⑥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补偿或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即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承担的危险范围,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负的赔偿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给付、施救费用、救助费用、诉讼费用等。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交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责任范围,即成为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主要分为基本责任、特约责任、除外责任。(2)简述保险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答:①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通常不能算作具有约束力的合同。②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③保险合同必须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④保险合同独有的特征:(1)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诚实信用原则的告知义务。(3)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4)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5)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3)简答人寿保险的特点是什么?答:①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死亡两种形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②人寿保险的基本特点。其一:风险的特殊性,人寿保险保障的风险从整体上说,人寿风险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从个体上说,又具有变动性。其二:业务的长期性,人寿保险一般采用长期性业务。保险期限少则几年,多则十几年或几十年以至终身。其三:储蓄性,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人每年收取的保险费超过其当时需要支付的保险金。这个超过部分是投保人提前交给保险人,用于履行未来义务的资金。在它还没有履行保险义务期间,它相当于投保人存在保险人处的长期性的储蓄存款。(4)简述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情形。答: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基于最大诚信原则,以及保险合同的技术性,并维持其对价平衡等因素考虑,各国保险法均为投保人确立了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或制造保险事故。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实。④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后投保人未按期申请复效。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交纳保险费,那么当其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并且在经过保险人催告后经过三十天内仍然不支付该期保险费,或者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交纳日期六十天仍然不交纳,这时候就会出现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⑤保险标的转让而导致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我国《保险法》的第49条规定,因转让而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就享有了合同解除权。⑥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⑦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⑧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3、论述题(1)试述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主要内容答:①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要将保险标的中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并确保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这些重要事项,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保险人正确的认识并评估危险状况,继而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在何种条件下承保。对于《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来说,其既可以被看成是一种制度,也可以被看成是一种通知、说明义务。②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投保人告知的范围、内容:是指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具体合同各有不同,如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等均是重要事实,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价值、品质、风险状况等就是重要事实。所以重要事实的认定是投保人告知范围的关键。其二,保险人告知范围、内容有两方面:(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免责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2)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给付或赔偿义务。4、案例分析(1)本案中保险单作质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答: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本案中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乙未经甲书面同意,将保险单质押的行为,无效。(2)本案中乙主张领取保险金之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答:乙无权请求领取保险金,尽管乙为甲投保的保险,但是受益人是丙,应由丙领取保险金,保险金并非是甲的遗产,乙无权继承。(3)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答:法院应判决丁将保险单返还给丙,由丙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至于乙欠丁的钱,丁可以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乙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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