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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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郑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话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有效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住建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试行)等国家法规政策及相关技术规范,现就郑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推进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通过工程与生态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植被、土壤、湿地及其他自然下垫面和生态本底对雨水的吸纳、滞留、蓄渗和净化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削减径流污染负荷,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促进雨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积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二)基本原则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结合郑州市自然地理特征、水文条件、降雨特征、内涝防治要求等,因地制宜采用“渗、蓄、滞、净、用、排”等措施,科学选用低影响开发设施及其系统组合,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能力,维护城市良好的生态功能。规划引领,系统布局。城市各层级、各相关专业规划应遵循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落实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的内容,统筹规划和建2设,突出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全面推进,分类实施。城市新区及新建道路、公园、水系、广场等建设项目应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成区结合老旧小区、棚户区、城中村、老工业区改造,以及道路、排水系统提标改造等项目逐步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扩大政策支持空间,营造优良发展环境。主动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二、控制目标(一)海绵城市建设总体目标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区域面积年增长率不低于12%。(二)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新开发区域,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宜为75%~85%。建成区的改建、扩建项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0%,有条件区域可参照新开发区域标准进行控制。(三)径流污染控制目标采用低影响开发的建设项目区域内雨水径流年SS(悬浮物)总量去除率按照40%~60%控制。(四)径流峰值控制目标新建地区的径流排放应以不对水生态造成严重影响为原则,综合径流系数按照不超过0.5进行控制;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综合径流系数不得超过0.7。低影响开发设施对中、小降雨事件的峰值削减效果较好,但对特3大暴雨事件的峰值削减幅度较低,为保障城市安全,在低影响开发设施建设的区域,城市雨水管渠和泵站的设计重现期、径流系数等设计参数仍应按照相关标准执行。(五)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新建工程的年雨水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30%,改造工程的年雨水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20%。三、规划(一)基本要求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包含低影响开发建设内容。优先利用低洼地形、下沉式绿地、透水铺装等设施减少外排雨水量,因地制宜规划蓄水池或雨水桶等雨水收集设施。2.低影响开发设施的规划设计应与项目总平面、竖向、园林、建筑、给排水、结构、道路、经济等相关专业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实现综合效益最大化。3.积极推进建设项目的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方案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包含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径流污染控制目标、径流峰值控制目标和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等。10公顷以上用地宜采用模型模拟法进行评估。(二)规划编制1.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应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开展低影响开发的相关专题研究,在绿地率、水域面积率等相关指标基础上,增加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2.专项规划(1)城市水系规划城市水系规划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城市水域、岸线、滨水区,明确水系保护范围;保持城市水系结构的完整性,优化城市河湖水系4布局,实现自然、有序排放与调蓄;优化水域、岸线、滨水区及周边绿地布局,明确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2)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明确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在满足绿地生态、景观、游憩和其他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地预留或创造空间条件,对绿地自身及周边硬化区域的径流进行渗透、调蓄、净化,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相衔接。(3)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应明确径流总量控制、径流污染控制、雨水资源化利用等控制目标与指标,提出雨水径流控制策略;优化低影响开发设施的竖向与平面布局,将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与排水管网系统和超标径流排放系统进行有效衔接。(4)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明确各等级道路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协调道路红线内外用地空间布局与竖向,涉及道路横断面、纵断面设计的专项规划应体现低影响开发设施。(5)各县(市)、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指导城市各层级、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3.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协调相关专业,通过土地利用空间优化等方法,分解和细化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等上层级规划中提出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及要求,结合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提出各地块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单位面积控制容积等强制性指标,以及下沉式绿地率、透水铺装率、绿色屋顶率、调蓄容积等规定性指标。4.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约束条件,绿地、建筑、排水、结构、道路等相关专业相互配合,落实具体的低影响开发设施5的类型、布局、规模、建设时序、资金安排等,确保地块开发实现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三)控制指标1.硬化面积达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建设项目,应配建雨水调蓄设施,具体配建标准为:每千平方米硬化面积配建调蓄容积不小于25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2.新建公共停车场、人行道、步行街、自行车道和休闲广场、室外庭院的透水铺装率不宜低于80%,改、扩建项目透水铺装率不宜低于50%。3.住宅类建筑屋顶绿化率不宜低于15%,商业服务类建筑屋顶绿化率不宜低于30%,公共服务类建筑屋顶绿化率不宜低于35%。4.凡涉及绿地率指标要求的建设工程和公园绿地,绿化用地中下沉式绿地率应不低于50%,宜结合下沉式绿地布局不低于绿化总用地面积5%的水面。5.合理控制地下空间利用率,居住用地应小于60%,教育科研用地应小于50%,公园绿地应小于30%。6.地下室顶板或其他地下构筑物上覆土厚度应不小于1.5米,其中覆土厚度超过3米的区域不少于其总面积的50%。7.城市降雨滞蓄率为规划区域内江河湖库能够有效滞蓄雨洪的调蓄容积与多年平均降雨总量的比值,应不低于20%。8.城市水域面积率为规划区域内的河湖、湿地、塘洼等面积与规划区总面积的比值,应不低于5%。四、设计(一)基本要求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在园林、道路交通、排水、建筑等各专业设计方案中明确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设计内容,落实低影响开发控制指标.总用地面积为5公顷(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6应先编制海绵城市实施方案,再进行工程设计。用地面积小于5公顷的,可直接按照海绵城市相关控制指标要求进行工程设计。(二)建筑与小区1.场地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1)应保护并合理利用场地内原有的湿地、坑塘、沟渠等,在建筑、广场、道路周边宜布置可消纳径流雨水的绿地。(2)有景观水体的小区,景观水体宜具备雨水调蓄功能,景观水体的规模应根据降雨规律、水面蒸发量、雨水回用量等,通过全年水量平衡分析确定。(3)景观水体补水、循环冷却水补水及绿化灌溉、道路浇洒用水的非传统水源宜优先选择雨水;雨水进入景观水体之前应设置前置塘、植被缓冲带等预处理设施,可采用植草沟转输雨水。转输型植草沟内植被高度宜控制在100-200毫米。2.建筑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1)屋顶坡度较小的建筑可采用绿色屋顶,绿色屋顶的设计应符合《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的规定。(2)设有绿色屋顶的建筑,可在雨水立管末端设置雨水桶,体积根据屋顶汇水面大小控制。无绿色屋顶的建筑排水管末端应设有初雨弃流设施。(3)应限制地下空间的过度开发,为雨水回补地下水提供渗透路径;有雨水入渗系统的区域,应适当加强建筑、地下室顶板等的防渗措施;地下建筑顶面覆土设有渗排片材或渗排水管时,地下建筑顶面覆土可作为透水层处理。(4)绿色屋顶的基质深度根据植物需求及屋顶荷载确定,简单式绿色屋顶的基质深度一般不大于150毫米,花园式绿色屋顶在种植乔木时基质深度可超过600毫米。3.小区道路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7(1)道路横断面设计应优化道路横坡坡向、路面与道路绿化带及周边绿地的竖向关系等,便于径流雨水汇入绿地内低影响开发设施。(2)路面排水宜采用生态排水的方式。路面雨水宜首先汇入道路绿化带及周边绿地内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并通过设施内的溢流排放系统与其他低影响开发设施或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相衔接。(3)路面宜采用透水铺装,透水铺装路面设计应满足路基路面强度和稳定性等要求。4.小区绿化应满足以下要求:(1)道路径流雨水进入绿地内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前,应利用沉淀池、前置塘等对进入绿地内的径流雨水进行预处理,防止径流雨水对绿地环境造成破坏。(2)居住区绿地内的铺装场地、人行步道和停车场等应采用透水铺装,铺装周边应采用平缘石。(3)居住绿地宜选用深度在100-300毫米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对于深度超过500毫米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应按相关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4)低影响开发设施内植物宜根据水分条件、径流雨水水质等进行选择,宜选择耐盐、耐淹、耐污等能力较强的乡土植物。(三)城市道路1.现状道路可通过人行道、绿化带改造,采用改造路缘石、增加溢流口等方式将城市道路径流引到绿地空间。条件许可时,宜对现状道路横断面优化设计。2.城市道路红线外绿地空间规模较大时,可结合周边地块条件设置雨水湿地、雨水塘等雨水调节设施,集中消纳道路及部分周边地块雨水径流,控制径流污染。3.当城市道路(车行道)径流雨水排入道路红线内、外绿地时,8在低影响开发设施前端,应设置沉淀池(井)、弃流井(管)等设施,对进入绿地内的初期雨水进行预处理或弃流。4.在低影响开发设施的建设区域,城市雨水管渠和泵站的设计重现期、径流系数等设计参数应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中的相关标准执行。(四)城市绿地与广场1.城市公园绿地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设计应满足《公园设计规范》(CJJ48)中的相关要求。2.生产防护绿地内宜设置具有一定雨水调蓄功能的水体,实现雨水调蓄、回用等功能。3.郊野公园等绿地可根据现状设置雨水湿地、渗透塘等大型调蓄水体,深度应根据地下水水位控制,并通过调蓄设施的溢流排放系统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相衔接。4.水源保护区外围绿地可根据现状设置雨水湿地、渗透塘等调蓄水体,需考虑植物本体对水体的污染。5.城市广场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1)广场铺装应采用透水性铺装,广场雨水径流宜作为雨水利用设施的水源。(2)城市广场可结合周边用地和排水情况局部建成下沉式广场。6.下沉式绿地应低于周边铺砌地面或道路,下凹深度应根据植物耐淹性能和土壤渗透性能确定,不宜少于100毫米,一般为100~200毫米,大于500毫米时应按相关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7.下沉式绿地内一般应设置溢流口(如雨水口),保证暴雨时径流的溢流排放,溢流口顶部标高一般应高于绿地50-100毫米。(五)城市水系1.城市水系水域保护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应系统评估区域水域保护状况,对湖泊蓝线、绿线控制状况、9周边建设状况对水域占用进行评估。(2)应对设计对象水系或区域内水面率指标进行计算,对于非达标区域提出补偿措施,如增加调蓄水位控制、增加超标暴雨可调蓄空间控制措施等。2.城市水系调蓄调控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1)设计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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