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郑州高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区知识产权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自主创新中的促进作用,增强我区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4〕26号)、《河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认定办法》(豫知〔2007〕32号)《关于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势区域认定工作的通知》(郑知〔2007〕39号)文件制订本办法。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二条郑州高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条件:1、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制。有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明确承担知识产权工作的机构和专职(兼职)人员,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奖惩制度,将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全面纳入生产经营全程之中。2、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制度化,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能力。要针对企业领导层、管理层、技术研发层、员工层等不同层次的人员,采取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会、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不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能力。3、企业重视知识产权的转化和产业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专利技术实施率达50%以上,企业主导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24、当年专利申请不少于30件,拥有有效专利不少于15件,至少有1件有效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地址在郑州高新区。5、企业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并且健全商业秘密等保护措施,自我保护、维权意识和能力较强。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三条认定程序:1、郑州高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郑州高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申报工作及基本材料审核工作。2、郑州高新区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评定。3、通过考核的企业由郑州高新区知识产权局授予“郑州高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4、郑州高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年认定一次。5、郑州高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3年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保留称号,不通过的取消称号。第四章扶持奖励第四条对认定的郑州高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下列支持:1、推荐申报上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优势、试点、示范)企业要求必须是郑州高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2、优先推荐申报各项知识产权项目(专利奖、产业化项目等)。第五章附则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郑州高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3企业。已经是上级知识产权优势(优势培育)企业的企业也视为郑州高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被认定的,予以撤销。第六条本办法由郑州高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