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中标价规定的意见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郫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中标价规定的意见郫府发【2008】73号文填报时间:2008-07-29责任单位:郫县政府办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维护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的严肃性,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8〕41号)和《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8〕1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中标价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郫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是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工作机构。评审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概算、预算等内容进行评审。二、郫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范围包括:(一)县本级政府运用财政性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二)县本级政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资源配置等方式投资的项目;(三)政府独资或控股公司投资的项目;(四)运用国外政府贷款、由政府财政或信用担保贷款投资的项目;(五)镇政府投资的项目;(六)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进行评审的项目。三、我县依法必须招标或比选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经评审确定预算控制价后,县发改局核发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核准意见;招标或比选单位应将经评审的预算控制价作为招标或比选的最高限价。对单项合同预算控制价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报评审中心评审。未经评审或审核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招标备案。四、加强项目评审前期管理,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和标准。(一)县发改局在审批(核准)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前,应委托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重要依据。评审中心在评审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时,应同时审查项目的资金来源。对未经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局不得出具相应批复(核准)文件。(二)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做好调查研究,严格执行限额设计,不得超标准设计。(三)项目在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编制阶段,编制单位应严格按施工图进行计算,不得漏项,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该完整、准确,预留金按规定预留,专项预留金必须提供相关估算资料。凡送审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经评审中心评审后误差在15%(含15%)以上的,项目业主不得支付编制费用,并不得列入决算项目。五、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预算变更评审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化确需调增中标合同价的,须经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凡一次性增加金额在50万元或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以上,以及累计增加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以上的,应经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县政府批准。县重点建设项目确须变更中标价的,可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评审中心现场共同确认,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评审中心评审。项目业主应在变更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报送县发改局。(一)规范设计变更工作。设计变更须有设计单位、项目业主共同签署的审核意见,并经评审中心评审确认后方可向施工单位发出变更通知。凡一次性增加金额在50万元或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以上,以及累计增加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以上的设计变更,须经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县政府审批。未按此规定办理的设计变更不得作为竣工决算依据。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设计招标时,必须将本项内容载入招标文件。(二)规范材料、人工费、措施费等调价行为。合同工期在180天以内(含180天)或工程合同总价在200万元以内的工程且合同签订时施工图纸齐备,采用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合同方式,并约定工程范围和风险范围。除不可抗力外,固定总价合同总价在约定工程范围和风险范围内不予调整,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在风险范围内不予调整,特殊情况须报县政府批准。合同工期在180天以上的项目,可以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单调材料的品种以成建价〔2008〕2号规定的范围为准,价格以招标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为基准价,与施工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相比,波动幅度在合同约定的波动幅度以内的,原单价不调整;波动幅度在合同约定的波动幅度以上的,按施工期信息价调整超过招标期信息价合同约定的波动幅度以上的部分。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上没有的单调材料品种,以招标期评审中心评审的预算控制价中该材料价格为基准价,与施工期承、发包双方及评审中心核定的市场价格相比,波动幅度在合同约定的波动幅度以内的,原单价不调整;波动幅度在合同约定的波动幅度以上的,按施工期核定市场价调整超过招标期预控价合同约定的波动幅度以上的部分。综合单价、措施费用的调整,按川建发〔2006〕112号文件规定的调整办法调整,材料价格、综合单价、措施费用的调整必须经评审中心评审确认后方可调整,凡一次性增加金额在50万元或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以上,以及累计增加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以上的调价,经评审中心评审后还必须报县政府批准。施工期内,当材料价格发生波动,超过合同约定的涨幅时,施工单位采购材料前须报经业主复核采购数量,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后,业主应认价并签字同意并报评审中心在3日内审核确认,未经评审中心确认的调价不得作为竣工决算依据。如果施工单位未报经业主和评审中心审核即自行采购,材料价格不作调整。(三)严格增加工程量的管理。增加工程量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评审中心评审确认后方可办理。凡一次性增加金额在50万元或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以上,以及累计增加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以上的工程量增加,经县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县政府批准。未按此规定办理的工程量变更签证不得作为竣工决算依据。(四)严格增加工程项目的管理。增加工程项目必须经业主或施工单位申报、监理(或设计)签字、业主认可,并由业主报评审中心评审确认后方可办理。凡一次性增加金额在50万元或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以上,以及累计增加超过中标合同金额10%以上的工程项目增加,经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县政府批准。未按此规定办理的工程项目增加签证不得作为竣工决算依据。专项预留金的使用按增加工程项目的规定管理(专项预留金工作内容若需另行发包则按招投标程序办理)。六、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国资办、工业港管委会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合同价)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将管辖范围内已结算的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中结算金额超过招标投标中标价(合同价)5%以上的项目名称、招标投标中标价(合同价)、结算金额和超支原因列成清单,在该项目正式结算后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做好督促报送工作,按年度对已结算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合同价)的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就上述清单上的项目,分别对县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是否在程序和实体上严格遵守、执行本规定进行调查了解,并形成结论。未严格遵守和执行的,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应将有关结论和相关资料移送县监察局,由县监察局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责任追究或建议有权机关进行责任追究。上述涉及的县级部门不如实报送或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报送项目清单,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由县监察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由县监察局建议有权机关进行责任追究。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时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设计变更类项目评审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初步设计概算(含概算调整)、招标预算控制价(含中标合同价变更)类项目评审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八、任何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在招标投标的准备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合同执行阶段均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因违规干预和插手致使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金额高于中标价(合同价)的,由县监察局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或由县监察局建议有权机关进行责任追究。九、公务员违反规定或不严格认真履职,致使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金额高于中标价(合同价)的,由县监察局进行责任追究或由县监察局建议有权机关进行责任追究。十、按照本规定应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依照成府发〔2008〕19号第五条规定处理。十一、因违反本规定致使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金额超过招标投标中标价(合同价)10%以上的,由有权机关或由县监察局建议有权机关先行停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职务,再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政策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十二、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执行中标价,擅自拖延甚至终止工程的,由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取消其3至5年参加我县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十二、县审计局在进行竣工决(结)算审计时,发现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县审计局应及时将审计结果向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及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县审计局认为应由有关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十三、本意见由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发改局负责解释。十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文件若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二○○八年七月四日

1 / 8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