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家湾电厂环保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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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家湾电厂环保考核标准1.目的为切实做好“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保证我厂大气污染物等环保指标达标排放。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郭家湾电厂环保考核管理。3.引用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神华国能(神东电力)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神华国能(神东电力)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神华国能(神东电力)集团公司环境保护事件管理办法》4.指标定义4.1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状态、6%氧量浓度)二氧化硫排放浓度400mg/Nm3(2014年7月1日起200mg/Nm3)氮氧化物浓度450mg/Nm3(2014年7月1日起200mg/Nm3)烟尘排放浓度50mg/Nm3(2014年7月1日起30mg/Nm3)4.2排放总量我厂目前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总量,分别按照2856吨/年、2334吨/年、369吨/年进行控制。4.3标准状态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4.4折算浓度4.5氮氧化物换算烟气产物中,95%以上为NO,故烟气实际监测以NO为主,但排放标准以NO2进行评价,换算公式为:NO2=1.53NO4.6Ca/SCa/S=[石灰石耗量×石灰石CaO(或CaCO3)纯度/56(或100)]÷[耗煤量×硫份×1.7/64]4.7脱硫系统投入率脱硫系统投入率=[机组运行小时数-石灰石系统全部停运小时数]÷机组运行小时数4.8CEMS系统投入率CEMS系统投入率=CEMS系统月投入小时数÷月总小时数4.9除尘器投入率100(%)41814181iiii袋区应运行小时电场应运行小时+袋区实际运行小时电场实际运行小时+除尘器投入率5.考核标准5.1环保设备及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考核标准因锅炉运行变工况及脱硫系统运行不稳定性的客观存在,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考核,以CEMS系统所生成日报表中,每小时及全天平均统计值进行评价,并对责任部门进行考核:5.1.1发生排放值超标及环保设备停运时,运行人员应在脱硫日志中对原因进行记录,并及时在每月环保设施异常统计汇总表填报发至生产技术部环保管理人员邮箱。不及时发送,考核发电运行部0.5分/次,由此造成的环保处罚,由发电运行部承担。5.1.2机组启动过程中、并网后2小时内及停机解列前2小时内,不对该时间段内烟气排放值进行考核。5.1.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折算小时均值超过400mg/Nm3,考核责任部门0.5分/次;超过800mg/Nm3,考核责任部门2分/次。从2014年7月1日起,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折算小时均值超过200mg/Nm3,考核责任部门0.5分/次;超过400mg/Nm3,考核责任部门2分/次;超过800mg/Nm3,考核责任部门4分/次。造成环保事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5.1.4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折算小时均值超过450mg/Nm3,考核责任部门0.5分/次。从2014年7月1日起,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折算小时均值超过200mg/Nm3,考核责任部门0.5分/次;超过450mg/Nm3,考核责任部门2分/次。造成环保事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5.1.5烟尘排放浓度折算小时均值超过50mg/Nm3,考核责任部门0.5分/次。从2014年7月1日起,烟尘排放浓度折算小时均值超过30mg/Nm3,考核责任部门0.5分/次;超过50mg/Nm3,考核责任部门2分/次。造成环保事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5.1.6石灰石粉仓给料系统每月每台停运不超四次,每超一次考核责任部门2分;每次停运不超9小时,超过小时数,考核责任部门0.1分/小时。5.1.7全月机组脱硫系统投入率应大于等于95%,每降低1%按0.2分/台机组进行考核,脱硫系统投入率低于90%,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系统改造完成后,投入率为100%。5.1.8全月机组CEMS投入率应大于等于98%,每降低1%按0.5分/台进行考核5.1.9全月除尘器投入率应大于等于98%,每降低1%,考核责任部门0.2分/台。5.1.10废水处理设施未投、运行不正常或排放水质超标,未进行废水定期工作,考核责任部门0.5分/次;因废水外排导致环保处罚或通报,按照公司有关环保事件处理。5.1.11灰场堆灰工作不按要求进行,考核责任部门0.5分/次;造成灰场安全隐患,考核责任部门2分/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垮坝事件,按照公司环保事件有关规定处理。5.2环保管理考核标准5.2.1相关部门环保工作配合不力,影响环保管理工作进度和效果,考核责任部门1—3分/次。5.2.2因备品备件报送或采购不及时,导致环保设施异常或停运,考核责任部门2—5分/次。5.2.3石石灰石系统断料,考核责任部门2—5分/次。5.2.4灰渣、原煤、石灰石等在运输环节中造成二次污染,考核责任部门1分/次。5.2.5因其他环保问题造成被上级环保部门通报或罚款等重大后果,由厂部对责任部门进行考核。5.2.6本考核标准未尽事宜由厂部研究决定。6.本考核标准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7.本考核标准自下发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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