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安龙镇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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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安龙镇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填报时间:2011-11-22责任单位:安龙镇各村(社区)、机关各办、所(中心)、企事业单位:为保护安龙镇区域饮用水源地环境和镇内饮用水供水设施的安全运行,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突然发生有可能影响或已影响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饮用水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本预案。一、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镇实际而制定。二、运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安龙镇区域内发生的饮用水安全的应急处置。三、组织体系为做好安龙镇饮用水安全应急工作,特成立安龙镇饮用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冯志平(镇长)副组长:卞长虹(镇党委副书记)周邦(副镇长).黄成柳(镇人大专职副主席)刘会书(副镇长)曾建(副镇长)黄在强(副镇长)成员:谢森林(镇派出所长)周建伟(镇党政办主任)张小华(镇财政所长)陈永明(镇经发办主任)杨燕(镇社事办主任)高波(镇综治办主任)吴豪(镇规划办主任)王勇(镇事业中心主任)闵刚(安龙学校校长)甘学兵(大乐学校校长)刘学智(安龙卫生院院长)郑建(大乐卫生院院长)陈廷雄(安龙水厂厂长)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领导安龙镇饮用水安全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指导修订《安龙镇饮用水安全应急预案》,部署、督促、检查饮用水安全工作落实,发布预警信息;在饮用水安全事件发生时,启动饮用水安全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及时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全村(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村支部(社区)书记任组长,村(社区)主任任副组长,其他四职干部和驻村干部、一村一大为成员,负责本辖区内的饮用水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四、工作原则饮用水安全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分工协作,长效管理、落实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村域村民饮水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由村支部书记负总责,相关人员各负其职。五、应急响应和处置各农户、企事业单位,一旦发现饮用水源水污染迹象,应立即向村(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迅速成立处置工作组,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一)先期处置对本辖区内发生的饮用水安全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害轻重,村(社区)、企事业单位都必须组织相关责任人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迅速向镇饮用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二)应急处置在接到饮用水安全事件报告后,村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无论事件级别高低、规模大小,都要接通备用水源,确保村庄居民正常供水和饮用水安全。(三)后期处置在对饮用水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对需要进行救济救助的,及时组织救济救助,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要做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救治、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等,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给予补偿。对在饮用水安全事件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政策予以救助或补偿,因参加饮用水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四)应急措施1、发现水源水受到污染和制水过程中发生污染,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供水,清除污染源,及时采取其他方式送水到户,确保居民生活用水。同时积极快速地配合卫生、医疗部门抢救伤员,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若管网破裂受到污染时,立即修复,对制水设备、管网采取“放空、清洗、消毒”措施。2、立即报告饮用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3、通知用户必要时停止供水。4、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五)应急结束饮用水安全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消除,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应邀请专家咨询组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分析评估,认为应当结束应急状态的,要及时向镇饮用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镇饮用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据此建议决定是否结束应急状态。决定应急结束的,报请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六、保障措施(一)应急队伍保障建立以四职干部、村党员、村治保队员等为基本抢险队伍,群众自救互救和志愿者组织为补充力量的应急队伍保障体系。(二)经费保障饮用水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须的专项资金,由镇、村级财政负担。(三)人员防护保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帮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的安全。(四)通信保障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责任人要保障饮用水安全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负责饮用水安全事件应急救援的成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五)技术装备与保障各专项职能部门要加强水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设备,加强与镇内、市内水安全应急处置专家的联系,确保及时得到技术援助。(六)社会动员保障制定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措施,运用各种形式,将饮用水安全事件发生和影响范围的对象动员起来,共同参与和配合饮用水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七、调查总结和评估在饮用水安全事件处置结束的同时,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要向镇饮用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应急工作的调查和总结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事件发生的原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当地的影响、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今后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建议等。八、责任与纪律在饮用水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饮用水安全事件重要情况的;(二)未依照规定完成饮用水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三)饮用水安全事件发生后,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四)在饮用水安全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五)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九、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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