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电设备缺陷管理规定1总则1.1为了加强公司输电设备的运行、检修管理,规范设备的缺陷定义与分类,及时跟踪并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提高设备的健康运行水平,特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输电设备缺陷管理。1.3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缺陷管理规度,确保设备缺陷实现闭环管理。2缺陷的定义及分类2.1缺陷缺陷是指缺陷是指输电设备及其辅助设备在运行及备用时,出现影响电网安全运行或设备健康水平的一切异常现象。保2.2设备缺陷的分类设备缺陷按其对电网安全运行的威胁程度和设备健康状况分为四类,即:Ⅰ类设备缺陷、Ⅱ类设备缺陷、Ⅲ类设备缺陷陷、Ⅳ类设备缺陷。2.2.1Ⅰ类设备缺陷:指严重程度已经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随时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必须立即消除或安排检修,以及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设备缺陷。2.2.2Ⅱ类设备缺陷:指缺陷比较严重,在短期内虽不会使设备发生事故或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但需在近期内安排消除或消除前应加强监视、跟踪的设备缺陷。2.2.3Ⅲ类设备缺陷:指设备部件伤损或缺少应有的附属装置,近期对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影响不大的,需结合计划检修、临时停运或不需停电进行处理的设备缺陷,但该类缺陷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2.2.4Ⅳ类设备缺陷:指缺陷比较轻微,不影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电能力,且在较长时间(指一个小修周期内)不会有明显加剧或恶化的需安排停电处理的缺陷,该类缺陷经本单位批准可延期结合停电处理,但必须在设备的一个小修周期内完成。2.3对施工或设备制造等遗留的不符合国家和上级机关颁布的有关标准,现运行中无法进行更改和处理的,且不影响设备性能的缺陷,在采取了必要的技术措施或管理措施后,能确保其不影响人身、电网、设备安全的,报经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或总工程师确认签字,可不统计为缺陷。3缺陷管理职责分工3缺陷管理职责分工3.1设备缺陷由生产技术部归口管理管理,在生技和送电部均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设备缺陷管理人员。3.2线路巡视人员职责3.2.1凡在巡视、试验、检查中发现的输电设备缺陷,应及时记录到《输变电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缺陷管理”模块,并由班长组织分析,正确判断设备缺陷类型,提供初步处理意见。属I类缺陷的立即用电话报告有关调度部门的值班人员及所属部门的领导。巡视人员应在当天内上报部门检修专责。3.2.2录入人员应对登记缺陷的正确性负责,要认真按要求填写《输变电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缺陷管理”模块中的各栏目,登记缺陷内容应清晰明了。3.2.3巡视人员应加强缺陷监视,若设备缺陷类别升级,应重新填报、重新汇报,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临时措施,对Ⅰ类缺陷没有及时处理的,应重新用电话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按3.2.1中的程序进行)。3.3送电部检修职责3.3.1送电部对班组报送的缺陷进行复核判断,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公司设备分界点管理规定及送电部检修力量,决定该缺陷由谁负责处理,谁负责验收。处理期限。属于一、二类缺陷处理意见必须经部门主任审批。需要外派施工队伍处理,立即报送生技部线路专责,由其负责协调解决。对可能造成大面积停电及危及系统安全的I类缺陷应立即向分管生产副经理(总工)、生技部、安监部汇报,并及时汇报缺陷处理情况。3.3.2I类缺陷应在24小时内组织处理,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处理,应采取必要的、能保证安全的临时措施,并经生技部批准后方可适当延迟消缺。主设备的重大I类缺陷延期处理必须经分管领导书面同意,I类缺陷消缺情况,检修专责应及时向生技部、安监部反馈。3.3.3II类缺陷应加强监视,并在一个月内安排处理,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处理的,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并经生技部批准后方可适当延迟消缺,但检修专责应及时安排消缺计划,做好记录。3.3.4III类缺陷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安排处理,若因备品等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处理的,由检修专责提出处理意见,经生技部批准后方可延迟处理。3.3.5对于无备品而影响消缺的,应及时办理物资采购手续,并负责敦促各类缺陷备品的采购。3.3.6当遇到设备计划检修时,应通知运行专责安排人员对线路进行一次全面巡视、了解该设备的缺陷情况,并督促施工队结合计划检修一并处理。当施工队伍有异议,可提请生产技术部或分管领导裁决。3.3.7负责加强设备检修管理,并对本部门自行消缺质量负责。3.3.8负责每月对缺陷情况进行分析,包括本月新增缺陷,未完成的缺陷,对各缺陷原因、计划如何处理,形成缺陷分析表(见附录A)报生技部线路专责3.3.9对未消除的设备缺陷进行跟踪、落实;3.3.10按时制定设备的消缺计划。3.4送电部运行职责3.4.1对设备缺陷处理后的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会同缺陷处理人员在《输变电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缺陷管理”模块上及时填写处理日期、处理情况、并签上处理人和验收人的姓名。如是I类缺陷,运行专责还应将处理情况及时向调度值班员和送电部检修专责、生技部线路专责汇报。3.4.2掌握设备缺陷处理落实情况,对未消除的设备缺陷进行跟踪。3.4.3做好设备缺陷管理、评级、评估工作,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和运行环境障碍,使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3.4.4强化质量管理,督促和检查巡视维护工作质量,及时发现设备缺陷3.5生技部线路职责3.5.1负责监督、落实设备缺陷的处理,并对其消缺质量进行考核;对送电部难以处理的缺陷,应积极落实施工队伍解决,对重大Ⅰ类缺陷应立即将处理情况报告分管生产领导。3.5.2负责核查或审批设备缺陷的分类;3.5.3负责检查考核送电部月度缺陷定期分析情况,统计考核线路的每季度及年度的消缺率、及时率。3.5.4组织制定复杂设备缺陷处理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并负责审核技术、组织措施;3.5.5负责对设备缺陷情况进行季度、年度统计分析,提出反措方案;3.5.6对未消除的设备缺陷进行跟踪、分析;3.5.7对送电部提出缺陷延期及缺陷是否列为IV类进行批复。3.5.8负责组织各部门开展年度缺陷定期分析,根据分析报告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年度设备技改、大修计划。3.6基建部门职责3.6.1负责对所辖基本建设项目施工遗留缺陷消除(缺)的监督、落实工作,新建项目应力争做到“零缺陷”移交生产。3.6.2新建工程移交的设备存在Ⅰ、Ⅱ类设备缺陷的,在缺陷未消除前,原则上不得投入正常运行。3.7分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职责3.7.1在接到重大Ⅰ类缺陷汇报后,及时做出决策指令3.7.2负责对缺陷的定性及处理方案的最终裁决。4缺陷管理要求4.1设备缺陷管理应实行全员全过程的闭环管理。运行人员、修试、校验人员,基建验收人员、各级工程技术人员都有责任发现、汇报设备存在的缺陷。4.2缺陷管理要严格按缺陷处理流程进行,即:发现-记录(分析、分类)-审核(批)-汇报-处理-消除-验收。4.2.1发现缺陷(1)巡视人员在设备巡视中,通过巡视设备发现的缺陷;(2)在设备维护及定期修、试、校过程中发现的缺陷;(3)通过定期安全检查发现的缺陷;(4)各级领导、技术人员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的缺陷;(5)新建、扩建、改建、验收时发现的缺陷;(6)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缺陷。4.2.2缺陷记录(1)缺陷登录的规定格式、规范化语言应按《省公司输变电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进行规范;(2)凡在巡视、试验、检查中发现的设备缺陷,运行人员应及时按有关规定的要求记录到设备缺陷管理系统中,并由班长组织分析,正确地判断设备缺陷类型;(3)缺陷记录要求清楚、准确、详细;运行人员应对登记缺陷的正确性负责,登记设备缺陷内容应清晰、明了,并填写有关必要的参数。4.2.3缺陷审核(批)权限(1)Ⅰ、Ⅱ、Ⅲ、缺陷由送电部班长审核;(2)难以确定的缺陷由生产技术部的线路专责复核;(3)Ⅳ类设备缺陷的定性应由生产技术部审批。4.2.4缺陷上报Ⅰ类缺陷一经发现,必须在现场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缺陷势头的发展,并立即向调度所值班调度员、安监部汇报,必要时生技部应及时向分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汇报,并会同检修部门制订设备的消缺方案。Ⅰ类缺陷应立即安排消缺处理;其他缺陷按照缺陷管理规定进行,但不得超过规定的处理时限。4.2.5缺陷处理时限4.2.5缺陷处理时限(1)Ⅰ类设备缺陷消除时间不超过24小时;(2)Ⅱ类设备缺陷消除时间不超过一个月;(3)Ⅲ类设备缺陷的消除时间不超过三个月;(4)Ⅳ类设备缺陷的消除时间不超过该设备的一个小修周期。4.2.6缺陷消除4.2.6.1凡属于巡视人员维护工作范围内的设备缺陷,巡视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如经过处理后仍未能消除或属运行人员无法消除的设备缺陷,运行人员除加强监视检查外,应尽可能地采取必要的技术、安全措施,防止设备缺陷扩大,并及时通知检修人员处理。4.2.6.2消缺人员应严格按设备检修工艺规程的要求,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并保证检修的质量。4.2.6.3设备存在缺陷需停电而当时无条件处理的设备缺陷,必须积极采取必要的、并能保证设备安全的临时措施。对于未消除或未完全消除的设备缺陷,送电部应加强巡查,当具备处理条件时,检修专责应及时安排处理。当设备缺陷有扩大趋势时,应立即通知生技部专责进行处理,并汇报有关领导。4.2.6.4设备缺陷处理后,运行专责应按有关要求进行逐级验收,当存在能消除而未消除的设备缺陷,有权拒绝办理工作票结束手续,直至设备缺陷消除。4.2.6.5未能消除的设备缺陷,各有关部门应负责跟踪、监督、落实,必要时生产技术部可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4.2.6.6新建工程移交的设备存在Ⅰ、Ⅱ类设备缺陷,在缺陷未消除前,一般不得投入运行。基建管理部门应负责联系厂家、施工单位或有关生产部门对未正式移交生产的设备在试运行期间发生的设备缺陷进行处理。4.2.6.7缺陷处理后消缺人员要做详细的处理记录,并由运行专责输入《省公司输变电信息管理系统》。5设备缺陷的统计及考核指标5.1设备缺陷消缺率及考核指标5.1.1设备缺陷消缺率的定义在统计期间内已达到消缺周期并消除的设备缺陷条数占该期间达到消缺周期内的设备缺陷总条数的百分数。5.1.2设备缺陷消缺率统计计算公式(1)缺陷消缺率按Ⅰ类缺陷消缺率、Ⅱ类缺陷消缺率、Ⅲ类缺陷消缺率、Ⅳ类缺陷消缺率共四类进行统计。(2)缺陷消缺率计算方法如下:某类缺陷消缺率=已消的该类缺陷条数/该类缺陷总条数×100%。5.1.3、设备缺陷的统计周期每季末统计出当季Ⅰ类、Ⅱ类、Ⅲ类共三类设备缺陷的消缺率;年底汇总全年的四类设备缺陷消缺率。5.1.4设备缺陷消缺率的考核指标只对Ⅰ类、Ⅱ类、Ⅲ类设备年度缺陷消缺率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如下:(1)Ⅰ类设备缺陷消缺率=100%。(2)Ⅱ类设备缺陷消缺率≥90%。(3)Ⅲ类设备缺陷消缺率≥85%。5.2设备消缺及时率及统计要求5.2.1设备消缺及时的定义(1)Ⅰ类设备消缺及时的定义:消缺部门接到Ⅰ类设备缺陷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在一天内处理完成设备缺陷并经验收合格视为及时。凡一时无法处理,视为不及时。(2)Ⅱ类设备消缺及时的定义:消缺部门从接到Ⅱ类设备缺陷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成设备缺陷并经验收合格视为及时。若需结合检修、停电或备品等原因而延期,均视为不及时。(3)Ⅲ类设备消缺及时的定义:消缺部门从接到Ⅲ类设备缺陷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成设备缺陷并经验收合格视为及时。若需结合停电或备品等原因而延期,均视为不及时。(4)Ⅳ类缺陷消缺及时的定义:消缺部门从接到Ⅳ类设备缺陷报告之日起在设备的一个小修周期内处理完成设备缺陷并经验收合格视为及时,超过一个小修周期视为不及时。5.2.2设备消缺及时率(1)设备消缺及时率的定义在统计期间内及时消除的设备缺陷条数占该期间内设备缺陷总条数的百分数。(2)设备消缺及时率统计计算公式Ⅰ、Ⅱ、Ⅲ类消缺及时率计算方法如下:某类消缺及时率=统计期间内及时消除的该类缺陷条数/统计期间内该类缺陷总条数×100%。5.2.3、设备消缺及时率的统计每季末统计当季Ⅰ类、Ⅱ类、Ⅲ类及设备消缺及时率;每年底汇总当年Ⅰ类、Ⅱ类、Ⅲ类设备消缺及时率。5.3Ⅳ类设备缺陷定性审批及时率和考核指标5.3.1Ⅳ类设备缺陷定性审批及时率在一个月内应完成对Ⅳ类设备缺陷的定性审批。Ⅳ类设备缺陷定性审批及时率计算方法如下:Ⅳ类设备缺陷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