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区别辩证法的思维方式关于“辩证法”,马克思曾经这样概括它的“本质”,即“辩证法”是“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种,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从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如何理解辩证法?为什么我们在对事物肯定的理解中,能够而且必须包含着否定的理解呢?因为人是以实践的方式存在的。人同世界的关系是一个否定的统一的关系。人是一个否定性的存在,或者说人是一个理想性的存在。全部的实践活动,不过是把你的目的性要求取得现实性。而你的目的性要求能够取得现实性,是否定了世界的现实性。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所谓的“形而上学”,恩格斯把它的思维方式概括为“在绝对不相容的对立中思维”。恩格斯还具体的指出:“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之外,都是鬼话”,这就是“形而上学”的“思维公式”。怎样看待“形而上学”的“是就是,不是就不是”的“思维公式”?这种“思维公式”正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思维方式”:太阳就是太阳,月亮就是月亮,白天就是白天,黑夜就是黑夜,真的就是真的,假的就是假的,美的就是美的,丑的就是丑的,如此等等。形而上学的合理性恩格斯首先向人们说明了“形而上学”这种思维方式的“合理性”,即“初看起来,这种思维方式对我们来说似乎是极为可信的,因为它是合乎所谓常识的”。所谓“常识”,就是普通,平常但又经常持久起作用的知识。“常识”是来源于经验,依附于经验,适用于经验的人类的“共同经验”。为什么我们还要“坚持辩证法”,“反对形而上学”?恩格斯明确提出,“常识在日常应用的范围内虽然是极可尊敬的东西,但它一跨入广阔的研究领域,就会碰到极为惊人的变故”。这里,恩格斯明确的以“日常应用的范围”和“研究领域”的区分,向我们提示了“形而上学”这种“思维方式”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当我们对“生活”进行“反思”,也就是使“生活”进入“研究领域”,我们立刻就会发现,那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就会像恩格斯所说的“遇到最惊人的变故”:是非,好坏,善恶,美丑,祸福,荣辱,是否可以作出“非此即彼”的判断?决不是可以“形而上学”地断言,“是就是,不是就不是”,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错纵复杂,扑朔迷离,只能运用辩证智慧去“保持必要的张力”和“达到微秒的平衡”。辩证法植根于人类生活。对“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误读在对“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理解中,最为根本的问题在于,人们通常总是在经验常识的意义上去理解和解释二者的区别。这种解释,通常不是把人们的思维从常识层面上升到哲学层面,而是把哲学层面的理论问题下降为经验常识问题,以致误导人们总是停留在经验常识中理解“辩证法”和“形而上学”。提一个最为直接的问题:人们能否在感觉的确实性上或表象的意义上把一切事物看成彼此孤立的和永久不变的?能否在感觉的确实性上或表象的意义上不承认事物的实质的变化?我们还可以从相反的角度提出问题。这就是:即使我们承认骏马与草原的联系,雄鹰与蓝天的联系。并且我们承认骏马在奔驰,雄鹰在翱翔,甚至我们承认骏马和雄鹰由“生”到“死”的质变,我们是否就是用辩证法的观点看世界?是否就是形成了辩证法的思维方式?列宁则针锋相对地指出,由于无人否认作为感觉确定性的运动,因而问题不在于有没有运动。这样,列宁就把经验层面的常识问题跃迁为超验层面的哲学问题。这个超验层面的哲学问题,就是“如何用概念的逻辑来表达”运动的问题。用概念的逻辑去表达运动,这就是辩证法问题。恩格斯指出“运动”就是“矛盾”。“运动”是不间断性与间断性的统一,是事物在每一瞬间既在某一点又不在某一点,是事物存在的每一瞬间都既是它自身又不是它自身,因而“运动”就是“矛盾”。正是“矛盾”造成了“如何用概念的逻辑;表达“运动”的困难,并因此构成了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我们可以在感觉确定性上承认运动,但是我们却难以在思维中以概念的逻辑去表达运动。这是因为,“造成困难的从来就是思维,因为思维把一个对象的实际联结在一起的各个环节彼此区分开来”。而“如果不把不间断的东西割断,不使活生生的东西简单化,粗陋化,不加以划分,不使之僵化,那么我们就不能想象,表达,测量,描述运动”。因此,人们需要以概念层次的辩证法去把握,描述。理解和解释事物的联系,运动和发展。在经验的层面上承认“联系”,“运动”和“发展”,这当然也可以说是“辩证法”,但不过是“朴素的”辩证法。正是由于这种“朴素的”辩证法无力解决概念中的矛盾,因而它在回答“运动的真实性”等“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时,往往又陷入“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即是以“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以外,都是鬼话”的思维方式去理解和解释各种问题。从经验层面跃迁到哲学层面去理解“辩证法”和“形而上学”,在最深层的理论问题上,就是能否从恩格斯所概括的“哲学基本问题”即“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去理解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对立。所谓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它并不是一般地否认联系和变化,甚至也不是一般地否认矛盾和发展;它所否认的是思维和存在之间的矛盾。是思维和存在的矛盾关系的发展。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之所以是在“绝对不相容的对立中思维”,认为“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以外,都是鬼话”,就是因为它不理解“思维和存在”是矛盾中的统一,发展中的统一,而把“思维和存在”看成是直接的统一,不变的统一。在人的经验中,思维所反映的存在,就是存在本身。被存在所反映的存在,既包括存在的联系和变化,也包括存在的矛盾和发展。如果人们在经验中发觉思维与存在的矛盾,也是把这种矛盾看成是直接的不统一,即所谓歪曲地反映了存在。例如,我们如其所是地肯定了骏马的奔驰和雄鹰的飞翔,这就正确地反映了存在,反之,则是歪曲地反映了存在。这就把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关系看成是直接的统一或直接的不统一。因此,这种经验中的思维和存在的矛盾,仍然是由“是就是,不是就不是”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构成的。所谓辩证法的思维方式,则在于它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出发,不断地发现,揭示和深化人类认识的“梯级”和“支撑点”――概念,范畴――中所蕴涵的“思维和存在”之间的矛盾,用“概念的逻辑”去表达运动,矛盾,发展的本质。例如,在现代社会的发展理论中,人们对“发展”的理解,已经从单纯的经济增长发展为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又发展为已经被人们普遍认同的可持续发展。而辩证法所运用的概念的逻辑,就是恩格斯所说的建立在通晓思维的历史和成就的基础上的理论思维。对“概念”与“名称”的反思把“概念”混同“名称”,这是在经验层面理解和解释辩证法,并从而造成对辩证法的种种曲解的认识论根源。在人们的经验意识中,“概念”只不过是关于某种对象的“名称”,这些“名称”与它所指示的“对象”是确定的,稳定的对应关系,因此作为“名称”的“概念”既是无矛盾的,也是非发展的。例如,在人们的经验意识中,“人”也好,“物”也好,“规律”“真理”等,它所指称的对象,它对所指称的对象的理解,都是确定的,不变的。因此,“人”“物”“规律”“真理”这些概念本身也是确定的,不变的,无矛盾的,非发展的。正是这种把“概念”当作“名称”的经验意识,构成了“是就是,不是就不是;除此之外,都是鬼话”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超越这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就必须超越经验意识,在对“概念”的矛盾的,发展的理解中构成辩证法的思维方式。以“人”为例。“人”是历史的存在,文化的存在,具有特定的历史,文化的内涵,即“人”本身是矛盾的,发展的存在。但是在人们的经验意识中,“人”就是“人”,“人”自身并无矛盾;即使人们在经验意识中承认“人”是矛盾的存在,也难以自觉的意识到用以指称“人”的“人”这个概念的内在矛盾。其实,我们对“人”的理解是在揭示“人”的内在矛盾中不断深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