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申办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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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一章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7项中的5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年完成600公里以上的长途线路或15万对公里以上的本地网电缆线路或150条公里以上的本地网光缆线路,年完成1000孔公里的通信管道工程;(2)年完成15万门以上交换机安装工程;(3)年完成80端以上的传输设备安装工程;(4)年完成1500公里以上微波通信工程;(5)年完成50个以上的移动通信基站安装工程;(6)年完成2人以上的卫星通信系统工程;(7)年完成10个节点以上的数据通信及计算机网络工程。2.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通信专业和通信工程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人。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3.企业注册资本金1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亿元以上。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二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6项中的4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年完成400公里以上的长途线路或10万对公里以上的本地网电缆线路或100条公里以上的本地网光缆线路,年完成1000孔公里的通信管道工程;(2)年完成10万门以上交换机安装工程;(3)年完成60端以上的传输设备安装工程;(4)年完成35个以上的移动通信基站安装工程;(5)承担过卫星通信系统工程;(6)年完成8个节点以上的数据通信及计算机网络工程。2.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通信专业和通信工程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5人。企业具有的二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8人。3.企业注册资本金8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6000万元以上。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三级资质标准:1.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中的3项以上所列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年完成200公里以上的长途线路或5万对公里以上的本地网电缆线路或50条公里以上的本地网光缆线路,年完成500孔公里的通信管道工程;(2)年完成5万门以上交换机安装工程;(3)年完成30端以上的传输设备安装工程;(4)年完成20个以上的移动通信基站安装工程;(5)年完成5个节点以上的数据通信及计算机网络工程。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通信专业和通信工程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通信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企业具有的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3.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4000万元以上。5.企业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承包工程范围: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通信工程施工。二级企业:可承担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下的通信工程施工。三级企业:可承担工程造价500万元及以下的通信工程施工。第二章申报指南一、审批权限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一、二级资质(不含部分部批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施工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不含部分省批资质)由各设区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企业除外),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二、审核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建[2008]126号),《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建筑劳务分包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8]248号)的规定。上述文件均可上网查询。三、申请材料详见《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建[2008]126号)文件要求。(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可下载,网址:)。四、行政许可程序1、申请人先向工商注册地的市、州、林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其中,在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企业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2、市、州、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审核。对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等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许可的资质申请,经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申请,经专家评审后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示、公告;4、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专业方面需省级相关部门审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其申请资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转交相关部门,省级相关部门评审后,由省建设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上述准予许可的资质申请,经网上审查通过后,于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五、办理时间及期限1、经窗口工作人员确定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即时受理;2、变更、三级备案资质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3、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时间及公示、公告时间)内办结。六、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办理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2号(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1号窗口)联系电话:027-68873071第三章资质申请(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三)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四)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中的审批程序核定;3、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六)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七)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总承包类别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第四章申报材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二、附件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3、企业章程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5、企业经理、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标准中要求)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复印件;6、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证书[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名称与申报资质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原注册(或工作)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及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已申请变更的证明材料];7、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复印件;8、标准中对专业人员和技术工人有特殊要求的,应提供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和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9、代表工程的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等不能反映层次、跨度、高度等技术指标的,需提供图纸、照片、工程结算单等;10、企业近三年统计报表(C101表、C102表和C103表);11、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12、资质标准对企业设备、厂房有具体要求的,企业应出具设备购置或租赁合同、发票、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13、对企业分立、合并后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分立、合并情况说明;2)企业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决议;3)分立、合并前原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4)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5)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工程业绩及相关设备的分割、合并情况;6)企业分立或合并,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应与分立或合并后的企业同时申报;14、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三、附件材料的要求1、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2、附件材料的原件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核对部门应在附件材料首页加盖核对章和核对人签名章;3、企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注册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必须与申报资质的单位名称一致;4、代表工程业绩计量单位必须与所申请资质标准要求的计量单位相一致。第五章材料装订要求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一、综合资料(第一册):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3、企业章程;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10、申请特级资质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1)企业近三年银行授信凭证;(2)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税票或境外工程的工程结算凭证;(3)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以上企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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