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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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辽宁省环保厅总量处第一条——制定依据第二条——指标解释共4项指标,除十一五期间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增加了氨氮、氮氧化物第三条——适用范围,全省第四条——规定了总量前置和审批权限审批权限:省级权限:国家、省审批项目市、县级权限:由市环保局规定参考:1、按项目审批权确定;2、按污染物排放量大小确定;3、其他。第五条——指标核算核算依据:1、建设项目总量指标需求,环评报告;2、国家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有关规定;3、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基数)。核算方法(重点体现在要综合核算)排放浓度法、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情况一:(最简单的情况)新建企业,按照环评报告给出的参数,采用上述三种核算方法综合核算,取合理值。情况二:老企业改扩建,但该企业未进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范围。核算该项目投产后,全厂污染物排放量,分配总量指标。情况三:老企业改扩建,且该企业进入2010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范围。1、核算该项目投产后,全厂污染物排放量;2、核算与2010年普查数据比,污染物的变化情况;3、按增减量,分配总量指标,同时明确全厂允许排放的最大总量限值。情况四:企业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1、按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排放量分配总量指标;2、同时明确企业排入管网的最大允许排放总量限值。第六条——指标来源,十二五减排项目几层意思:1、“十一五”不可用,2011年预支,年底统一结算,从减排量中扣除。要求各地统筹考虑保证重大项目;多安排减排项目留出余量。特殊情况: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拟从自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中获得,但该落后工艺设备尚未淘汰形成减排量,不是2011年减排项目。(营口、丹东的项目)处理方法:要求环评单位将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作为该项目“三同时”工程加入环评报告,则该项目变为减排项目,不需增加总量指标。2、区域平衡,本地区减排项目。3、同类平衡,机动车不可用,农业对农业,电力对电力。4、指标上限,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量+上年度指标余量,由上级环保部门按年度核算。第七条——指标使用1、有超额量——各市自行分配使用,但要注意统筹,为重大项目留有余量;2、超额量用尽——由省环保厅统一调剂;3、没有超额量——由省环保厅统一调剂。调剂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审核程序填报总量确认书,逐级网上申报、审核。第十条——建立台账全省统一台账,县、市、省审核的总量全部进入台账记录,网上管理系统启动后,该功能自动实现。目前网上系统正在调试,各市暂时设置人工台账。第九条——指标验收作用:防止企业少算总量指标,申请少了,无法通过验收。(几个电厂的项目,少算燃煤量、含硫率)复核排放总量:参与项目验收,根据试生产情况,核算排放总量。追加指标:超总量的,追加指标后,才可通过验收。第十一条——罚则第十二条——实施时间下面讲解如何填报新版总量确认书新版的变化:1、增加了氨氮、氮氧化物两项指标;2、要求简要填报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3、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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