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等文件和全国学联二十五大精神,按照《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切实加强我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选拔、培养、管理制度,根据《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办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结合教育部、团中央对新形势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部署,紧密结合我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第三条《办法》中的学生干部是指在校(院)党委领导下,由校(院)团委指导,在我校各级党团组织、学生组织中任职,并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自己的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合法学生群众组织。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从岗位设置、选拔任免、职责权利、监督和管理考核等方面进行了说明。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职数配置第四条各级团组织学生干部岗位设置校团委设学生兼职副书记2名,院团委设学生兼职副书记1名;校、院两级团委均设办公室、组织部、新闻宣传中心、社会实践部(根据实际情况,部门设置可适当调整),各部设部长(负责人)1名,设副部长1-2名;各班级团支部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与信息委员各1名。第五条各级学生会学生干部设置(一)校学生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4-6名,校研究生会、院学生会各设主席1名,副主席2-3名(校、院学生会副主席中1人兼任校、院社团联合会主席);校、院学生会均设秘书处、办公室、学习部、科技部、生活部、文艺部、体育部、宣传部(根据实际情况,部门设置可适当调整),各部设部长(负责人)1名,设副部长2-3名;校学生会秘书长由校团委老师担任。2(二)校、院社团联合会均设主席1名(兼任学生会副主席),副主席2-3名,校、院社团组织均设秘书处、办公室、组织宣传部、学分认证部、发展规划部、对外联络部(根据实际情况,部门设置可适当调整),各部设部长(负责人)1名,设副部长2-3名。(三)班级委员会设班长、学习与科技委员、生活与安全委员、文艺与体育委员各1名(根据实际情况,部门设置可适当调整),班委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学院团委、学办结合班级具体情况规定,班委会与团支部学生干部人数总和原则上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25%。(四)各二级学院根据研究生人数规模,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院级研究生会。以上部门和岗位设置,各学院团学组织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经校团委审批同意方可竞聘选拔上岗,并注册备案。第六条关于党组织内学生干部的任职(一)校党委宣传部广播站设站长1名,副站长1-2名。(二)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可根据自身党建情况设学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等职务。第七条关于我校特殊学生组织归属和学生干部岗位设置的说明(一)学生校长助理的岗位和职能设置、选拔任用、管理和指导权限在学校党政办公室。(二)百家讲坛、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社区工作管理委员会均隶属于校学生会,各设负责人1名,副职1-2名,根据其实际工作需求,可下设职能部门及负责人。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社区工作管理委员会由学生处负责指导具体工作。风华正茂社,隶属于校团委新闻宣传中心,设社长1名,主编1名,副主编1-2名。(三)大学生艺术团、大学生舆情研究会、大学生通讯社、思源社团均为校级社团组织(协会),隶属于校社团联合会,设负责人1名,副职1-2名,根据其实际工作需求可下设职能部门及负责人。大学生舆情研究会、大学生通讯社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具体工作,思源社团由学生处负责指导具体工作。第八条关于学生干部职级设置(一)学生团干部:第一级为校团委学生兼职副书记;第二级为院团委学生兼职副书记;第三级为校团委各部部长;第四级为校团委各部副部长、院团委各部部长、班级团支部书记;第五级为班级团支部委员等。3(二)学生会(班级)学生干部:第一级为校学生会主席;第二级为校学生会副主席、校研究生会主席、各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第三级为校学生会各部部长、校研究生会副主席,校社团联合会副主席、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副主席等;第四级为校学生会各部副部长、校社团联合会各部部长、校社团联合会协会会长(理事长)、各二级学院学生会部长、班级班长;第五级为其它班委委员。第三章职责和权利第九条学生干部应各司其职,尽心尽力,互帮互助,对自己所在组织负责,工作态度积极,工作作风良好,塑造和维护学生干部的良好形象,明确相应职责与以下各款相对应。(一)学生团干部的职责:履行共青团的工作职责,完成上级党、团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不断加强团的建设,生动活泼的开展各项工作,团结和引领广大青年,把共青团建设成为团结、教育青年的坚强核心。1.校团委学生兼职副书记要协助团委书记组织、策划和协调团委的总体工作,在政治、思想、学习等方面关心帮助其它学生,在思想道德上起到模范带头作用。2.团委各部门部长、副部长负责本部门日常工作,完成团委书记、副书记交办的工作任务,与其它各部门人员做好工作的联系与配合。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学生干部形象,带领部门积极主动参与团组织建设,培养干事的工作能力和德智体的全面发展。3.院团委学生兼职副书记协助院团委书记负责全院团组织工作和活动的开展,完成校团委和学院党委交办的工作任务,负责将校团委的思想和工作向院团组织传达,协助学院团委书记及时向校团委上报近期学院团委工作情况。4.各班级团支部书记及其它成员要建立以团支部为核心的班集体,与院团组织保持密切联系,负责班上全体同学(包括团员和非团员)的思想工作,做好班级宣传工作,及时掌握班级同学的思想情况,组织和负责各种班级团组织活动。(二)学生会(班级)干部的职责: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学风、校风;坚持实事求是,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强化组织观念;加强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积极促进学生组织之间的沟通,加强与外校之间的交流。41.学生会主席、研究生会主席、社团主席负责主持所在组织的全面工作,按照学校和上级学联组织的工作精神,讨论和制定工作计划;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帮助和督促副主席做好分管的工作;协调各方面关系,指导、帮助、督促、检查各部门开展工作;抓好自身建设以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向上级汇报工作,并及时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参加有关校务会议;经常和党团组织及有关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求得它们对学生会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完成学校和上级学联组织交给的其它任务。校学生会主席主持召开各学院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做好工作总结并在下一届学代会上做工作报告。2.学生会、研究生会、社团副主席负责协助主席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自己分管的各部门工作,指导各部长完成工作任务;完成主席分派的其它工作;主席不在或受主席委托时,代表主席行使各项职责。3.各部部长(负责人)直接对分管主席负责,负责整个部门活动的统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督促和监督副部长及干事的工作。4.各部副部长直接对部长(负责人)负责,协助部长开展工作;带领本部干事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部长(负责人)不在或受部长委托时,代表部长行使各项职责。5.班长负责带领班委会配合团支部,组织全班同学开展班内思想、学习、生活服务活动,创造团结、和谐、进取的班级氛围。第十条学生干部的权利和待遇:有根据岗位职责履行职务赋予的权利;有权参与学校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事物的评议、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有权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在学校党政与学生之间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有参加团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其它团学活动的权利;有参加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的培训、学习等活动的权利;有向学校领导和老师直接反映情况的权利;在开展工作中,在允许的前提下,学生干部可以获得学校的物质保证;按照《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和《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大学生社团活动学分实施办法(试行)》,有享受德育成绩奖励分和课外社团活动加分的权利。第四章选拔和任免第十一条学生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共产主义信念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马克思主5义最新理论成果,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必须是共青团员或中共党员。积极响应学校的号召,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秉承我校“问学穿石,修身诚化”校训和雷锋“五个一”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它人、为集体服务,示范作用突出。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自我约束意识;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作风踏实,为人正派,表里如一;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文明习惯,自觉遵守和维护校园文明秩序。(二)在学习上,校、院各级党团、学生组织(班级)学生干部须通过当学年所有必修期末考试科目,无重修;班级(或专业)学习成绩排名原则上达到前50%;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须达到425分(小语种参照相应等级,本科大一、大二学生不作要求,大二以上专科生英语须通过A级,少数民族学生、体育类和艺术类学生可以适当放宽要求)。(三)校、院各级团干部、学生会、研究生会干部(部长以上)须在任职前具有一年以上相应学生干部工作经历,且具有胜任此岗位职责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第十二条选举和产生程序得当;坚持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使学生干部得到认同、树立威信;学生干部应在思想、素养、学业、品德方面过硬;密切联系广大同学,敢于和善于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合理诉求,善于与学校各个职能部门沟通。第十三条学生干部选拔程序各级学生干部的选拔、考核、任免,须在校(院)党委领导下,由校(院)团委指导各级团学组织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开展具体工作。(一)校学生会主席、校研究生会主席从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可召开临时代表大会对校学生主席、校研究生会主席进行调整。(二)校学生会副主席、校院级团委学生副书记、校研究生会副主席、校院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及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选拔程序须经自主申报(或基层推荐)、资格审查、竞聘考核、民主评议、公示及任命等过程产生。(三)校院团组织及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会部长按照发布公告、自主申报、竞聘考核、公示及任命等程序选拔,参照其上一年工作表现并结合所在团委和学生会主席团意见。校院团组织及学生组织副部长以下学生干部选拔,由相关团学组织负责人及部长共同考核选拔产生。6(四)班级团支部委员会的选举接受所在学院团委指导,由全班团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班级委员会的选举接受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指导,由全班学生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新生班级可由所在学院团委、学办根据学生高中阶段工作经历及现实表现指派临时负责人(团支书、班长),入学两个月内,经班级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团支部和班委会成员。第十四条校、院各级团学组织学生干部,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可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四月或十月进行学生干部的纳新或换届工作,可以连选连任。各班级团支部、班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换届选举。第十五条对发生以下情形的学生干部实行免职处理。(一)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二)任期内学习成绩严重下滑,未达到所担任职务要求的;(三)未尽职守,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四)由于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五)因工作发生变动,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的;(六)因学习交流、出国等原因离职三个月以上的;(七)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八)在社交事物中打学生干部旗号,自己或纵容它人做有损学生干部形象声誉,破坏内部组织团结,搞小团体等行为的;(九)本人自愿辞职经批准的;(十)在任期内,工作态度消极、不负责任、因非不可抗拒原因中途离岗的学生干部,除给予免职处理以外还将取消其该学年评奖评优资格。第五章管理考核与纪律监督第十六条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一)各组织不得超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