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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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2009年06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4第三章地块使用强度控制···························5第四章建筑间距·········································6第五章建筑退界·········································9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11第七章基地绿地率····································12第八章基地出入口····································12第九章基地停车场····································13第十章城市特征地段控制···························14第十一章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控制··················15第十二章城市市政及公用设施控制···············18第十三章城市竖向控制······························20第十四章其它规定····································21第十五章附则·······································21附表1: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23附表2: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25附录一:名词解释·····································27附录二:计算规则·····································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并结合达州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达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项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市域各县(市、区)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第三条达州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使用,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达州城市建设用地应根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按主要用途进行分类。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按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本规定附表1《各类建筑用地适建范围表》确定其适建范围;附表1中未列入的适建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对周围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定适建范围并报达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建设。第六条各类建设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七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1、低层居住建筑、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1000平方米;2、中、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2000平方米;3、高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2)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因规划街区划分、危旧房屋改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八条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可不考虑建筑退界,只控制建筑间距。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立面必须整体设计与实施。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第三章地块使用强度控制第九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原则上应按本规定附表2《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建设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建设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第十一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加层。第十二条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具体地块建筑容量时,可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的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原则上应控制在附表2规定的容量指标幅度内。第十三条对未列入附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设计规范执行。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满足通风、采光、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和工程管线埋设等要求。在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广场等特征地段或重要城市节点,还应满足相关建筑及其环境保护、空间塑造和城市设计等要求。第十五条建筑间距基本日照的原则要求:1、新区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老城区至少达到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1小时要求。2、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3、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第十六条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L详见图1):1、7层及7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1米的居住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新区按21米、旧城改造区按7层建筑高度的0.8倍控制;2、8层及8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1米的居住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以7层建筑高度的0.8倍为基数,每增加一层,建筑间距增加0.5米;新建区以7层建筑高度为基数,每增加一层,间距增加0.7米。计算高度超过100米的建筑间距按100米以上执行。第十七条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相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5)按以下规定控制:1、0°<a≤30°时,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的规定控制。2、30°<a≤60°时,按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规定间距的0.5倍控制。3、60°<a≤90°时,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要求控制。第十八条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非相对布置时的间距(L详见图2、图3):1、多、低层居住建筑主采光面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不开窗)相对布置时不宜小于8米;山墙开窗时,不宜小于12米。2、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不开窗)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不开窗)相对布置时不得小于6米;两建筑山墙均开窗时,不宜小于8米。3、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非主采光面之间距不宜小于9米;与高层居住建筑非主采光面之间距不宜小于13米。第十九条多面均为主采光面的点式居住建筑之间及与其它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控制;平行相对成角度布置时,按本规定第十七条的原则控制;与其它居住建筑在其它情形布置时的间距,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和第三款的要求控制。第二十条相邻居住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相邻居住建筑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幢底层标高以下的除外),两者之间的距离,按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临岩居住建筑采光面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其最底层窗台与堡坎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第二十二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原则上应满足日照条件,并且不能低于以下要求:1、按居住建筑相关间距要求控制。2、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满足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第二十三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应满足相关规范,并不得小于以下要求。主要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时:高层建筑之间,不得小于20米。多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得小于12米。低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得小于7米。多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不得小于10米。多层建筑与低层建筑之间,不得小于7米。其它布置情形时:满足消防要求。第二十四条各类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近点间距(L详见图4)按以下原则控制。1、多、低层建筑之间不宜小于6米。2、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建筑之间不宜小于13米。3、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其它各种非居住建筑之间不宜小于10米。图2:主采光面与非主采光面相对布置间距图1: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间距图3:两个非主采光面相对布置间距图4: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近点间距图5:主采光面相对成角度布置间距置第二十五条高层建筑非居住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第五章建筑退界第二十六条沿用地红线和沿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以及市政管线等控制线或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应满足建筑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还应符合消防、防汛、交通等公共安全要求,并兼顾相邻用地单位利益。第二十七条建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1、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后规划用地界线距离按本身建筑应退间距(见建筑间距章节)的一半控制。2、界外为永久公共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建筑退后规划用地界线(或各类色线)距离按以下标准控制:(1)纯居住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3米;(2)其它建筑离界距离不得少于5米;(3)地下建(构)筑物退后规划用地界线的距离宜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不得小于2米。3、当建筑基地外已有既有建筑时,按本条第一款计算建筑后退后与既有建筑间距,不足21米的,按最低21米间距控制(含旧城、新区)。第二十八条各类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以下原则控制,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道路红线宽度≤24米,基本后退≥3米;道路红线宽度在24~36米之间,基本后退≥5米;道路红线宽度≥36米,基本后退≥10米。道路红线宽度≤24米的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基本后退规定的基础上再退3米;有一条道路红线宽度大于24米的道路交叉口范围内的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路段基本后退规定的基础上再退5米;有特殊要求的道路交叉口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专业市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或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国家规范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并不得小于以下要求。道路红线宽度≤24米,特殊后退≥10米;道路红线宽度在24~36米之间,特殊后退≥15米;道路红线宽度≥36米,特殊后退≥20米。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城市道路修建的围墙,应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位置为准。其形式应美观、通透。不临道路修建的围墙,不得超过其用地界线。本规定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应从底层外墙最凸出部分起算。离地面净空大于7.0米的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或出伸,但最大不应超过建筑基本后退的0.5倍。沿城市主干道的建筑临街一侧不宜布置卫生间、厨房。第二十九条各类建筑物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管线及河道保护带的距离应满足下表的规定: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管线及河道保护带的最小距离控制表建筑类型纯多、低层住宅纯中高层、高层住宅;多层商住楼;多层非居住建筑高层非居住建筑;中、高层商住楼;高层商住楼;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3.0米5.0米8.0米第三十条沿铁路线、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两侧的建筑后退及新建建筑距公路两侧的最小后退距离应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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