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包装的控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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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包装的控制方法汤旖发表时间:2012-10-16来源:中国环境报第8版《怎样限制过度包装?》商品过度包装现象严重《中国青年报》日前进行的一项社会调查显示,97.5%的受访者认为当前我国商品过度包装现象严重,84.0%的人赞成立法限制商品包装“豪华风”。过度包装会造成哪些环境问题?目前我国有哪些限制过度包装的法律法规?什么是绿色包装?本期应知为读者一一解答。什么是绿色包装?绿色包装也称“环境友好包装”,是包装行业的一种全新理念。它是指为保护环境与生命安全,合理利用资源,具备安全性、经济性和废弃物可处理与再利用性的包装。我国绿色包装标志许多发达国家把绿色包装概括为按“4R1D”原则设计的包装,即Reduce(减量化)、Reuse(能重复利用)、Recycle(能回收再用)、Refill(能再填充使用)、Degradable(能降解腐化)的包装。具体内涵为:1、实行包装减量化。绿色包装在满足保护、方便、销售等功能的条件下,应是用量最少的适度包装。2、包装应易于重复利用或易于回收再生。通过多次重复使用或通过回收废弃物,生产再生制品、焚烧利用热能、堆肥化改善土壤等措施,达到再利用的目的。3、包装废弃物可以降解腐化。为了不形成永久的垃圾,不可回收利用的包装废弃物要能分解腐化,进而达到改善土壤的目的。4、包装材料对人体和生物应无毒无害。包装材料中不应含有有毒物质或有毒物质的含量应控制在有关标准以下。5、在包装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均不应对环境产生污染或造成公害。怎么正确利用包装废弃物?过度包装泛指包装的耗材过多、分量过重、体积过大、成本过高、装饰过于华丽。包装使用后,会产生大量的废弃物,对水源、土壤等造成环境污染。一般采用以下方法,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回收复用废旧包装的回收复用比起再生利用是更大的节约,很多包装材料尤其是运输包装在经过1次甚至是数次使用后基本完好,只需稍加修整或消毒即可再次使用。再生利用纸类包装废弃物可经过除杂质、打浆、脱油墨、漂白和加分散剂,再混合一定比例的纯木浆可生产再生纸。除生产再生纸外,纸类包装废弃物可制成纸浆,通过真空造型、液压造型和空气造型等方法将其快速均匀地沉淀到网状模型上,压缩烘干,可用于制作水果、玻璃等的外包装;还可利用切碎后的纸料加水和2%的盐酸煮沸,在高温和酸的作用下,纤维素发生分解断裂,将其添加到饲料中可用于喂养牲畜。金属类包装废弃物(如铁罐、铝罐)及玻璃类包装废弃物一般可通过重熔再造加以回收利用。塑料类包装废弃物再生方法较多,包括废旧塑料直接再生利用和改性再生利用、塑料废弃物的化学降解技术等。焚烧发电和回收热能这一处理方法主要针对塑料类及布袋、草袋类等包装废弃物。通过焚化废弃物来获取能量,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污染。目前,发展垃圾焚烧发电或回收热量的技术是国家政策的重点之一。应用可分解降解的包装材料采用可分解、降解的包装材料,是减少包装废弃物污染环境的一个发展方向。利用可以通过光降解、生物降解或光、生物共同降解的包装材料,让包装废弃物完全降解,降解产物可以进一步被霉菌等微生物降解,最终使包装废弃物成为微生物的碳源,从而减少污染。法规如何限制过度包装?目前,我国已经在多方面立法限制过度包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04年12月修订通过,自2005年4月起施行。修订后的固废物防治法对商品包装和过度包装问题有了明确规定,对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作出了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于2009年1月起实施。它规定,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自1999年1月起,随同《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利用通则》一并在全国实施。《办法》中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有节约原则、安全原则、防假冒原则、经营原则,同时还规定了其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等内容。2005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月饼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月饼》(GB19855-2005),标准中对月饼包装的尺寸、成本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月饼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选择可降解或易回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成本应不超过月饼出厂价格的25%;单粒包装的空位应不超过单粒总容积的35%;单粒包装与外盒包装内壁及单粒包装间的平均距离应不超过2.5厘米。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于2010年4月起实行。这一标准对饮料、酒、糕点、粮食、保健品、化妆品及其他食品的包装空隙率、成本及层数都分别作出了明确的限制说明。规定包装层数不得多于3层,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60%,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总和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20%。强制回收措施强制回收是指制造商必须履行回收由其所生产或者使用的产品或者包装的义务。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目前应当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主要包括5类:一是有毒有害的废家电或电子产品,特别是那些含汞、镉、铬、砷等毒物的产品,如废电池、废日光灯管等;二是含有危害全球环境的物质,如废旧家电、冷冻机、冰箱等中的氟利昂等;三是不回收将产生危险的物质,如报废汽车、报废农用车中的各类汽油、润滑油等;四是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如各类医疗废弃物、包装物,以及含放射性的废弃物,如勘测仪器等;五是常用包装物,主要由纸张、钢铁、木材、塑料或玻璃等物质构成。国家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实行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经济措施。在诸多鼓励回收的经济政策中,押金制度是最为普遍的措施。目前,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家中,有16个国家实行玻璃瓶押金制度;12个国家实行塑料饮料容器押金制度;5个国家实行金属容器押金制度。押金制度的基本内容是消费者在购买有关产品的时候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当消费者按照要求退还使用完的产品或者包装后再取回押金。押金制度可以促使消费者退还使用过的产品或者包装,同时也可以使其他废物回收者通过回收获利,进而全面推进资源回收事业。在我国究竟哪些产品和包装实行强制回收,是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回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通过制定目录确定的。目前,国内还没有正式发布强制性产品和包装物的目录,但相关部门已经开展了相应工作。有关国家如何处理过度包装?在限制商品过度包装,以及包装废弃物的分类回收与再生处理方面,欧美等发达国家有较先进的经验。1.德国DSD废弃物回收系统是目前欧洲各国所使用的回收系统的代表。DSD是专门承接回收责任委托的机构,负责对整个系统中所有的废弃物进行组织回收、分类、处理及循环使用。德国政府1991年颁布的《包装条例》及1997年颁布的《产品循环与废弃物管理法》是这个系统运行的基础。上述相关法律强制要求各生产商对其产品包装物负责,并要求从事运输、代理、销售、包装的企业及批发商回收他们所使用过的包装物。政府规定相关企业可以在支付相关费用之后将回收责任委托给社会或私人回收机构,双方在达成协议之后,由产、销方付费,DSD将许可证“Green-do”印附在包装物上,表明使用方已向DSD交纳了委托回收费用,凡有此标志的废弃物就需要DSD对此全部进行回收并负责处理。2.加拿大将过度包装定义为欺骗性包装,如包装内有过多的空位、包装与内容物的高度及体积差异太大、非技术需要无故夸大包装,均属于欺骗性包装。3.日本为防止欺骗性包装,制定了《包装新指引》规定,要求商品包装应尽量缩小包装容器的体积,容器内的空位不应超过20%,包装成本不应超过产品售价的15%,包装应正确显示产品的价值,以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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