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和要求,不断增强自身防腐倡廉能力,坚决杜绝不廉洁行为的发生。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权责明确,奖惩严明;狠抓治本,着眼预防;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原则。三、坚持“一票否决”制度。对违法、严重违纪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对违反廉政规定及责任制执行不好的工作人员,不能提拔重用,也不能评为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并要酌情进行严肃处理。四、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家属、子女和亲朋好友谋取私利。五、不准参加投标人及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准接收投标人任何形式的馈赠。六、不准制作带有个人倾向性的标书;不准提前透露标的或采购意向、采购方式;不得提前(指半天以前)通知采购中心以外的评价专家。七、不准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准随意向无关人员透露采购实体审报的采购信息。八、不准透露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对投标人的质疑内容和决标经过;不准透露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九、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要严格按各项规章制度操作热情服务、文明用语、廉政勤政、遵纪守法,经常用守则对照自己,将守则真正落到实处。十、如有违纪,按有关廉政制度规定处理。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严肃采购纪律,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守则。第二条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第三条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违规操作,不弄虚作假,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维护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坚持勤政、廉政、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自觉树立和维护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坚决抵制和依法制止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五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不便拒绝或者无法退回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应及时按规定上缴。第六条严于律己、恪尽职守,增强服务意识、大局意识,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高效、规范、务实、创新的服务理念,积极赢得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认同和支持。第七条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依法按章办事,热情耐心解答,虚心接受监督,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故意刁难采购人和供应商。第八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向任何商家透露政府采购招投标应保密的非公开文件或信息。第九条严格遵守工作回避制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自觉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在任何营利性机构兼任职务或者担任顾问;不得在社团等非营利性单位兼任职务或者担任顾问。第十条对违反本守则的,依照《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一条本守则由政府采购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共同监督实施,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三、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中的保密规定;四、不准违法插手和干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谈判、验收等具体商务活动;五、不准违法为采购人指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六、不准接受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馈赠的红包、礼金、礼品和购物卡等;七、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八、严禁在投诉、举报处理和其他行政执法中徇私枉法或者为当事人说情开脱;九、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开办公司或者与他人合作开办公司;十、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投标;十一、严禁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供应商、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十二、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供应商谋取中标或者帮助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承揽业务,直接收受回扣或者以赌博、宴请等间接方式收受财物。八种意识”一要依法行政,树立法制意识;二要精通业务,树立学习意识;三要爱岗敬业,树立风险意识;四要文明礼貌,树立服务意识;五要优质高效,树立效率意识;六要廉洁奉公,树立廉政意识;七要精诚合作,树立团结意识;八要因时而变,树立创新意识。“八不准”一不准泄露应当保守的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二不准发表影响采购结果公正性的言论和意见;三不准为采购人制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四不准在监督采购活动中收取报酬;五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六不准收受采购当事人的好处费或回扣;七不准在采购当事人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八不准向采购当事人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依法办事。2、仪表端庄,言行文明,态度热情,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员工间团结协作,相互尊重,维护政府采购中心形象。3、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到采购工作周密严谨、规范有序。4、认真执行限时工作制,及时组织采购,如有情况,做好解释工作。5、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情况,以及供应商的商业机密。6、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准接受与业务相关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宴请;不准参加供应商提供的高消费活动;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严格执行礼品上缴制度、活动邀请的上报和准可制度。7、发现亲属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时,本人应当主动回避。8、自觉接受社会和监督部门对工作的监督。一、不准接受供应商和采购人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二、不准接受供应商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三、不准让供应商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四、不准将招标保密事宜透露给他人。五、不准私自到有关供应商处进行考察活动。六、不准借用供应商的人、财、物。七、不准以各种名义收取收处费或回扣。八、不准与采购方或供应方串通,损害第三者利益。九、不准利用职务便利和单位名义、为本人、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十、不准参与黄、赌、毒等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