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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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办〔2009〕33号关于印发《黄山市“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委、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局以上单位,驻黄各单位:《黄山市“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厅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11月5日2黄山市“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方案徽州古村落、古民居是徽州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十分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为加大古村落、古民居保护利用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黄山市“百村千幢”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以下简称“百村千幢”工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现代国际旅游城市“一条主线”,坚持保护与利用、旅游与文化有机融合“两个理念”,探索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三个结合”的新路子,做好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四个转化”:以保护利用为前提的“功能转化”、以文化积淀为基础的“特色转化”、以传承文脉为根本的“精神转化”、以市场运作为手段的“资本转化”。二、重要意义(一)有利于文化资源的有效保护。徽州古村落、古民居具有原创性和不可再生性,有着极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是能够为黄山旅游发展提供优势的关键资源。实施“百村千幢”工程,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原状地保存在所属区域环境中,使物质文化遗产“凝固住”,非物质文化遗产“活起来”,不仅可以守3住古村落、古民居的“筋、骨、肉”,还可以传承徽州文化的“精、气、神”,真正使古村落、古民居流传后世,永续利用。(二)有利于旅游业态的转型升级。目前我市19个4A级以上景区中,以古村落、古民居为主的景区占13个,其接待量占所有旅游景点总接待量的63.74%,但观光模式趋同。旅游发展特色是生命力,差异是竞争力,通过实施“百村千幢”工程,把文化资源转化为旅游资源,发展旅游新业态,促进旅游产品多元化、规模化、精品化,以创新的文化理念和大手笔的文化策划,激活静态资源的价值内核,促进旅游业态的转型升级。(三)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对生活质量追求日渐提高,古村落、古民居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现代人的居住需求。实施“百村千幢”工程,使传统文化与现代理念接轨,以符合现代的语言和表现方式,激活并拓展古村落、古民居的功能价值和生命力,切实推动农村软硬环境的改善和提升,当地村民也可从旅游发展和土地资源整合中真正受益。(四)有利于提升我市的对外形象。我市有两处世界文化遗产,一处世界文化遗产拓展项目,国家、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18处、文物保护单位80处,这些文物古迹和文化遗产见证着徽州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是“撬动”徽州文化的支点,是做好“徽文章”的抓手。实施“百村千幢”工程,可以最大限度地还原古色古香的历史风貌和独具魅力的文化价值,再现古村4落、古民居的“形”与“神”,打造城市旅游的新亮点,提升城市形象的美誉度,让世人了解博大精深的徽州文化。三、实施原则实施“百村千幢”工程,要认真执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并做好“五个结合”:(一)坚持保护第一与合理利用相结合。保护的目的是更好地利用。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辨证关系,以创新的保护模式和灵活的开发理念,变被动保护为保护利用,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利用的基础上科学保护,形成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循环、互动发展。(二)坚持科学规划与依法推进相结合。切实把握规划先行的理念,把科学制定规划作为工程推进的前提和基础,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依据其现实情况,编制富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划,满足保护、利用的最大需求。(三)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对上争取资金和政策支持。同时,要切实增强市场意识,遵循市场规律,运用市场手段,做好项目的包装编制工作,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发挥市场的主力军作用。(四)坚持分类指导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古村落、古民居的分布形式、现实情况、保护要求、开发形态不尽相同,要实现最佳形式的保护、最高效益的利用,必须系统谋划、科学运作、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明确任务、明确5责任,做到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五)坚持尊重民意与宣传引导相结合。“百村千幢”工程是一项挖掘发展资源、惠及广大群众的民心工程,要切实尊重群众意愿,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组织和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工程实施,不搞形象工程,使古村落、古民居保护利用成为全社会普遍的共识和自觉行动。四、主要内容(一)实施对象“百村千幢”工程即指在黄山市境内选择101个古村落和1065幢古民居进行保护性利用的工程。古村落选取标准(以自然村为单位):已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地的古村落;列入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古村落;1911年以前形成的自然村,徽派古建筑占整个村落建筑总数10%以上,现存文化遗产比较丰富和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地方特色、民俗风情,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村落。古民居选取标准(以单体古民居为单位):已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黄山市境内建于1911年以前,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宅、祠堂、牌坊、书院、楼、台、亭、阁、塔等民用建筑物;经市文物部门认定具有特殊价值的古民居,年限延长至1949年。(二)实施目标6五年内分两期实施,2009-2010年完成33个古村落和505幢古民居保护与利用,2011-2013年完成68个古村落和560幢古民居的保护与利用。其中,打造具有旅游新业态特色的古村落30个,古民居集中保护地10处,文化体验游入境游客实现翻番,境外游客达到100万人次,积极争取古村落、古民居列入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文物保护单位。(三)保护利用模式1、原地保护利用分为原地重点保护利用和原地一般保护利用。原地重点保护利用,即对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实行重点保护利用。古村落、古民居及其附属物的修缮,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持古村落、古民居风貌的完整性,还原历史的真实性。原地一般保护利用,即对未列入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古村落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实行一般保护利用。在保持古村落、古民居整体风貌的基础上,可进行局部和内部改造,拓展使用空间,开发旅游项目,其改造形式、高度、体量、色调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2、异地保护利用分为异地集中保护利用和异地分散保护利用。异地集中保护利用,即指不利于在原地保护的古民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科学论证,制定规划,原则上在黄山市7境内进行集中保护,形成古民居保护利用的叠加和组合效应。异地分散保护利用,即指将零星分散的单体古民居迁移至另一处,实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异地保护利用的古民居迁移需经专家评估、论证,当地文物部门审核,报市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103个古村落内的古民居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原则上不得异地迁移。(四)保护利用内容1、保护内容古村落保护内容:按照“项目启动,规划先行”的原则,编制古村落保护规划。重点保护古村落中具有特色的整体空间环境和风貌,传统的街巷格局和形态,具有文物价值的文化遗产等。(1)编制古村落保护利用规划,保护村落的空间形态、平面格局等传统的肌理,延续古村落的风貌特色;(2)保护乡村特色鲜明、风格独特的传统文化,保护村落古建遗址、道观庙宇、古宅园林、宗祠戏台等历史建筑;(3)保护乡村古树名木、田野风光等自然生态环境,加强生态建设,加大对村落周边山体的植树造林及古村落“水口”生态环境修复;(4)对古村落不符合徽派传统建筑风格的民居进行改造;(5)对古村落原生态文化、风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和保护。古民居保护内容: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8编制古民居维修方案。通过维修古民居单体,集中解决古民居当前亟须解决的保护维修问题。(1)维修古民居梁架、屋面、墙体等建筑要素;(2)保护和修复古民居构架、构件(包括“三雕”)等文化内涵;(3)保护古民居外观形态、环境空间。2、利用内容充分发挥古村落、古民居独特资源优势,拓展使用功能和空间,创造经济效益,增加群众收入,以利用推动保护。古村落利用内容:(1)以徽州历史遗迹、风水人居为主体的文化体验型古村落;(2)以徽州民俗风情、民俗活动为特色的乡村体验型古村落;(3)以乡村探险、垂钓捕捞为内容的休闲度假型古村落;(4)以摄影采风、绘画写生为主导的摄影绘画型古村落;(5)以艺术创作、影视拍摄为亮点的文化创意型古村落;(6)以水果采摘、农事体验为基础的农业生态型古村落。古民居利用内容:(1)乡村艺术会所、农家乐、民俗客栈;(2)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及制作旅游产品;(3)地方小吃店、地方特色店、特色小酒吧;9(4)传统娱乐及民间艺术表演活动;(5)民间工艺品开发、收藏、展示、交易活动;(6)各类专题博物馆、纪念馆;(7)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五)政策支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出台以下规范性文件:1、《黄山市古村落保护管理办法》;2、《黄山市古民居原地保护中产权转移程序规定》;3、《黄山市古民居抢修保护利用暂行办法》;4、《黄山市古民居认领保护利用暂行办法》;5、《黄山市古民居异地保护利用暂行办法》;6、《黄山市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办法》。五、保障措施“百村千幢”工程是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加大宣传,强化监督,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一)建立领导机构成立黄山市“百村千幢”工程领导组,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旅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局、市国土局、市10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法制办、市招商局、市城投公司、市房管局、黄山海关和区县人民政府组成。领导组设立办公室在市文化局,抽调专人办公。(二)明确职责任务1、各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实施机构,制定本地实施方案,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民特别是古村落、古民居所在地群众自觉参与保护利用的意识;引导项目所在地依法订立保护利用古村落、古民居的村规民约。五年完成101个古村落和1065幢古民居的保护利用。其中:屯溪区古村落0个、古民居50幢;黄山区古村落11个、古民居100幢;徽州区古村落15个、古民居115幢;歙县古村落24个、古民居230幢;休宁县古村落18个、古民居180幢;黟县古村落17个、古民居210幢;祁门县古村落16个、古民居180幢。2、市发改委:负责对项目进行总体策划、包装;委托有资质部门编制银行贷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争取2009年底前纳入规划;负责牵头组织对“百村千幢”工程进行验收。3、市财政局:加大资金投入,设立市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安排“百村千幢”工程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资助、补贴等11方式筹措资金;制定政府鼓励工程实施的资金政策或办法;对文物景点门票收入的20%和政府补助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督查。4、市文化局:合理科学安排年度实施计划,制定“百村千幢”工程实施方案,牵头指导1065幢古民居的保护利用;督导各区县进度;负责异地迁移古民居保护项目的审批;负责“徽州小镇”异地迁移项目;积极对上申报文物保护单位并争取资金;配合市法制办制定《黄山市古民居抢修保护利用暂行办法》、《黄山市古民居认领保护利用暂行办法》、《黄山市古民居异地保护利用暂行办法》。5、市规划局:牵头指导古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编制,明确古村落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域,确定古村落保护利用内容;年底前完成列入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古村落规划评审、公示工作,2010年3月底前督办各区县完成古村落规划编制。配合市法制办制定《黄山市古村落保护管理办法》。6、市旅委:负责指导古村落、古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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