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TPage1of5學校名稱的小規模更改設施工程合約條件學校參考編號XXXXX1.定義及釋義「合約」指報價及僱主之受約、圖則、特定規格、物料明細表、地盤資料明細表以及具收費項目的工料估價表。「承建商」指報價已獲僱主接納之個人、商號或公司,並包括承建商之個人代表及繼承人。「僱主」指學校名稱。「僱主代表」指學校名稱之校監或校長,或不時獲學校委任並向承建商通知之其他人士。「服務訂單」指學校向承建商就工程發出之確實訂單或中標通知書。「地盤」指僱主提供之土地及其他地方,以供執行該等工程。「規格」指本合約所指之該等規格及僱主代表按此不時以書面提供及批核之任何修改或增補。「該等工程」指承建商根據本合約執行、供應及/或進行之所有工程及事情。2.合約範圍承建商須按照本合約條文執行該等工程並提供所有服務、工人、物料、設備、往來地盤或進行工程之有關運輸、及為執行該等工程之一切事宜(不論其性質乃臨時或永久),藉以提供本合約所指定或合理推斷之有關所需。在提交報價前,承建商須當作為其本人已滿意其報價之正確性及足夠性並其報價足以涵蓋該等工程及本合約所訂之收費;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該收費須包括所有本合約所列或意味之風險、責任及義務,以及恰當執行該等工程之所需事宜及事情。GCTPage2of53.僱主代表之職責及權力a.僱主代表須盡快履行合約所訂之該等職責。承建商僅須接受僱主代表之指示、指令或指引。4.承建商之一般義務a.設計責任除本合約可能有提供外,承建商須負責該等工程之設計及須使用一切所需之技術及考慮以完成該等設計。承建商須確保所有該等工程切合本合約之原定用途。b.地盤視察i.在承建商提交報價前,須當作為其本已視察及審查地盤以及其周圍環境,及清楚有關對影響其報價及執行該等工程之一切事宜。ii.承建商不得基於本條款之次條款(i)所指事宜之任何誤解或其他方式;或基於任何人士(不論是否受僱於僱主)向其提供任何不正確之申述或事實或不充足之資料;或基於其不能預見任何有可能或已影響該等工程進行之事宜為理由,申索任何額外款項。c.令僱主代表滿意之工程除法律或實質上無法實行外,承建商須嚴格依照本合約執行、完成以及持續進行該等工程以令僱主代表滿意,並須遵照僱主代表就任何與本合約相關事宜之指示(不論本合約曾提及與否)。d.施工及地盤清理的承擔由本合約訂明之施工至完工期間,承建商須對該等工程之施工負上全責,並承擔管理任何進行該等工程用途之物料、設備以及工地上之所有物件。若在本合約所涉及之該等工程中或其任何部份,因任何理由而導致任何損害、損失或傷害,承建商須自費維修及處理上述事宜,並清理該等工程產生之廢料,致使本合約期滿時,與本合約所涉及之該等工程運作妥當,狀況良好,並在各方面均與本合約之要求及僱主代表之指示相符。e.對人身及財產之損害i.除因僱主之行為或遺漏直接導致之損害外,承建商須就進行該等工程可能GCTPage3of5產生或執行該等工程後可能引致任何人士及財產做成之傷害或損害之一切損失及申索,以及任何相關或有關之申索、付款要求、法律訴訟、損害賠償、成本及收費,對僱主作出補償。ii.承建商須補償僱主任何財產之損害、損失或傷害,或按僱主之選擇支付相關費用。承建商亦須補償僱主之任何僱員在施工或在執行該等工程後或在履行本合約期間所蒙受之損害、損失或傷害。f.該等工程之安全及保安i.承建商須於該等工程之整個進度承擔全部責任,以保證並全面顧及工地內的施工和工地所有人士之安全。承建商須確保工地及該等工程有條不紊地進行,以恰當地防止所有人士蒙受危險。ii.承建商須按照僱主代表或任何有關法定規例或其他機構所須或要求之地點為該等工程提供所有照明、警衛、圍欄、警告標誌及值班人員以保謢該等工程或保障公眾或他人之安全及便利。iii.承建商須確保工程正在進行之所有工地照明充足,以確保所有在地盤或其周圍或有關該工程之人士之安全。5.施工、竣工及接受該等工程a.承建商須按服務訂單所訂之施工日期、或按僱主代表或僱主代表之代表之書面通知上所列之施工日期展開該等工程。b.除非僱主代表批准延長施工時間,否則該等工程及其任何部份須按投標表格上所列明由包括施工日期計算之時間或年份內完成。c.僱主代表須以書面通知承建商確認接受該等工程之日期。6.承建商不履行職責之補救措施倘若承建商無法進行本合約下規定之任何工程或拒絕在合理時間內遵照僱主代表按本合約發出之任何指示或指令,僱主代表可向承建商發出14日之書面通知以進行該工程或遵照該指示。倘若承建商無法遵從該通知,僱主有權以其僱用的工人或其他承建商進行該工程或指示。在不影響任何其他補救措施之情況下,僱主在進行該工程或指示而蒙受之所有額外支出,可向承建商追討,藉按照本合約或僱主與承建商之任何其他合約應付予承建商之款項內扣除。GCTPage4of57.保證承建商須完全保證該等工程及其任何部份乃按本合約所訂進行,並於僱主代表滿意該等工程之當日展開。8.付款及價格波動款項將於完成該等工程、提交本合約項下規定之測試報告及僱主代表接受該等工程後30日內全數繳付。概不得就任何價格波動而調整報價款額。9.地盤安全僱主不負責由承建商或其外判商的工人或由其僱用之人士發生的意外或受到的傷害之有關或引致法律上規定給付的損失賠償或補償,除非意外或傷害是僱主、其代理人或僱員的行為或疏忽所直接導致則屬例外。除屬上述例外情況,承建商須彌償或補償僱主所有損失賠償或補償及其有關或有關聯之任何申索、追討、訴訟、損失、費用、收費及開支。若任何受僱於工程上或報價有關聯之工人或人士遭受人身傷害,不論其是否由承建商或外判商僱用,亦不論有否出現賠償的申索,承建商應依照《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章)規定之方式及時通知勞工處處長。10.工程變動僱主代表為工程竣工需要,可發出指令變動工程任何部份,及在其認為有需要或能達致滿意的完工及發揮工程功能情況下有權作任何變動的指令。該變動包括:增加、刪減、替代、改動及改變性質、形式、特徵、種類、位置、尺碼、水平高度或外形的轉變,以及報價內列明之次序、方法或工程時間之轉變。承建商在沒有僱主作出之書面指令下不能作任何變動。任何變動並不能使報價效力削弱或失效,但變動的價值之多少應根據呈交之工料估價表作出評估。11.承建商不履約若僱主代表認為承建商:-GCTPage5of5a.放棄本合約;或b.在沒有合理理由下未能施工或延誤工程進度;或c.未根據本合約進行工程,或者持續地或公然地疏於執行本合約訂下之責任。僱主代表可給予承建商7天的書面通知書要求承建商執行工程或遵照指示。若承建商未能遵照該通知,僱主有權終止合約或指派其僱用的工人或其他承建商執行工程或指示。在無損其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僱主在執行該工程或指示時合理地招致之額外支出,僱主可向承建商追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