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联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与评价,规范投资行为,完善内部控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国联通集团【2009】623号),结合公司投资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境内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境内各分、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集团公司及有限公司总部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总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本文中涉及的公司是上述所有机构的总称。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以下简称:项目审计)是指公司内审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公司管理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全过程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活动,是公司内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项目是指纳入公司资本性支出的所有项目,包括工程建设类、更新改造类和2购置类等。第四条本办法中公司内审机构是指审计部、审计分部及审计部派驻审计处。第二章项目审计的组织管理第五条项目审计实行审计业务归口管理,由公司内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内审机构负责人作为项目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管辖的项目审计工作安排、审计质量和审计时效负责。第六条项目审计的组织管理遵循集中与授权相结合,按照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及建设单位的不同分级管理。(一)审计部的职责1、负责制定公司项目审计的相关管理制度,指导、检查各级内审机构贯彻执行情况;2、负责组织、实施总部投资,总部实施并核算的项目审计;3、负责组织、实施或授权审计分部及派驻审计处组织、实施总部投资,省级分公司实施并核算、批复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审计;4、负责组织、实施或授权审计分部及派驻审计处组织、实施省级分公司投资并作建设单位、批复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审计;5、负责组织、实施或授权审计分部组织、实施总部3审批的局房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项目审计;6、负责管理总部投资项目委托审计业务;7、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审计分部及派驻审计处的项目审计质量检查;8、负责组织、实施对公司所属各单位的投资项目管理审计及专项审计调查;9、负责督促有关项目审计意见或建议的整改落实;10、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项目审计事项。(二)审计分部的职责1、贯彻执行公司制定的项目审计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关实施细则;2、按照建设管理分工界面,组织、实施项目审计工作;3、按照审计部授权,组织、实施对授权项目的审计;4、按照规定或授权,负责驻地省级分公司投资项目委托审计业务的统一管理;5、负责对派驻省级网络公司审计专岗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6、负责组织、实施对驻地省级分公司各单位的投资项目管理审计及专项审计调查;7、负责督促有关项目审计意见或建议的整改落实;48、完成驻地公司、审计部交办的其他项目审计事项。(三)审计部派驻网络公司审计处的职责1、贯彻执行公司制定的项目审计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相关实施细则;2、根据网络公司的管理特点和要求,对派驻各省级网络公司审计专岗人员实施专业业务管理;3、按照建设管理分工界面,组织、实施网络公司实施建设的项目审计工作;4、按照规定或授权,负责管理网络公司建设项目委托审计业务;5、按照审计部授权,组织、实施对授权项目的审计;6、负责组织、实施对网络公司各单位的投资项目管理审计及专项审计调查;7、负责督促有关项目审计意见或建议的整改落实;8、完成网络公司、审计部交办的其他项目审计事项。第七条根据《中国联通网络公司组建方案》(中国联通集团[2010]254号)的通知要求,省级分公司审计分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省级网络公司派驻工程审计专岗,专岗人员负责网络公司建设项目的管理审计和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等工作。审计部和审计分部负责对5网络公司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八条授权审计是指上级内审机构将其负责审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授权给下一级内审机构代为实施的审计行为。授权审计分为阶段授权审计和项目授权审计两种形式。(一)阶段授权审计是指被授权方在授权时限内对特指的若干投资项目具有实施审计的权力,授权时限界满即终止授权。(二)项目授权审计是指被授权方对指定项目具有实施审计的权力,指定项目审计结束即终止授权。第九条工程审计人员应具备工程概(预)算审核能力、了解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财务核算,内审机构应加强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第十条公司内审机构应创造条件,运用先进的技术方法,采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方式开展项目审计,利用信息系统加强对投资项目审计的管理,提高审计质量与效率。第十一条未设立内审机构和配备审计人员的单位,由上一级单位内审机构负责组织对其投资项目的审计。第十二条为保证审计质量和审计时限,公司各级内审机构可根据自身审计力量及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自审和6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北十省原则上应以公司内审机构自审为主,如需委托审计须经省级分管领导批准,其余各省可采取委托审计与自审相结合的方式。第三章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第十三条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与管理实行“两级管理”的方式。(一)总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审计,由审计部统一管理;总部网络公司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审计,由派驻网络公司审计处进行归口管理。(二)各省级分公司及所属地市分公司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审计,由各审计分部进行归口管理。第十四条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代表公司内审机构实施项目审计,委托方要加强对委托项目组织管理、进度管理和项目审计的质量控制,委托方根据受托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结果,经过审核确认,形成内审机构的审计意见送达相关单位。第十五条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应公平、公正、透明和规范。应由各省级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公开选聘业内信誉好、服务质量高、恪守职业道德、业绩突出、收费合理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入围备选机构,各省级分公司在完成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后,应定期将被选聘中介7机构的相关情况向审计部进行报备,各审计分部及省级网络公司(派驻审计专岗)委托审计业务时应在驻地省级分公司选定的入围备选机构中选用。派驻审计处应在集团公司总部选定的入围备选机构中选用。第十六条公司内审机构应制订对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考核办法,加强对受托方的管理。实际工作中要掌控工作进度,协调各方意见,协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或问题,督促受托方保证审计质量。第十七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所需的审计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在投资项目成本中列支。第四章项目审计的类型第十八条项目审计包括项目工程结算审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项目管理审计及专项审计调查等类型。第十九条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一)项目工程结算审计是指投资项目完工通过初验并开通试运行后,内审机构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为依据,对经建设单位审核并报送的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及合规性进行全面审查,即对投资项目实际发生的建安投资等实施的审计。工程结算审计是竣工决算审计的一部分。(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投资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依据建设单位提交的送审资料,对建设单位8编报的竣工决算,即投资项目发生的全部投资(含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实施的审计。竣工决算审计是确定项目投资额的重要程序。(三)确定项目投资额可以通过竣工决算审计一次性完成,也可以通过工程结算审计与竣工决算审计分两阶段完成。已进行了工程结算审计的项目还必须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工程结算审计不能替代竣工决算审计。各级内审机构可根据实际确定工程结算审计的适用范围。(四)公司所有投资项目必须经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单纯购置类除外)。未经审计不得支付项目相关合同尾款,未经决算审计不得批复项目竣工决算。第二十条项目管理审计是以项目投资全过程的管理行为作为主要审计对象,以评价管理活动内部控制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为主要审计目标。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项目投资全过程可划分为项目前期(立项阶段)、项目中期(实施阶段)、项目后期(验收交资阶段)和后评价四个主要阶段。在实施项目管理审计时,既可以将项目投资全过程作为审计对象,也可以将其中部分内容作为审计对象。(一)项目前期(立项阶段)审计是对投资项目前期投9资决策过程、项目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与批复等工作进行的审计监督与评价。(二)项目中期(实施阶段)审计是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采购、施工、监理、核算等工作进行的审计监督与评价。(三)项目后期(验收交资阶段)审计是对投资项目的验收、资产交付使用、工程结算与竣工决算的编制、项目档案归档等工作进行的审计监督与评价。(四)项目后评价审计是对投资项目是否遵循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后评价工作以及投资项目实现的效益性所进行的审计监督与评价。第二十一条专项审计调查是指由内审机构实施的、对投资活动全过程中需特别关注内容进行调查的活动,具体关注内容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确定。第五章项目审计的操作方式及流程第二十二条项目审计包括审计、审签及调查三种方式。第二十三条审计方式(一)审计方式的基本流程包括:审计需求与审计计划的提出、成立审计组、确定审计方案、下发审计通知、审计组进驻现场开展工作、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意见书、跟踪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和实施后续审10计。(二)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出具审计报告与审计意见书。第二十四条审签方式(一)审签方式是审计方式的一种简化形式,实施审计前无需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结束后无需出具审计报告与审计意见书,审签工作结果的表现形式是审签单。审签方式所关注的内容与审计方式相同。(二)对建设内容较为简单,设备价款占项目全部投资80%以上的技术改造、设备安装、信息平台、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小额客户接入工程,且建设单位对施工造价管理较为规范、未发现存在较大管理缺陷的投资项目实施工程结算审计或竣工决算审计时,公司内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合规、真实、准确的前提下采用审签方式。(三)审签项目和小额客户接入工程的具体限额可由各级内审机构在管理权限内根据实际情况及审计风险自行确定。(四)若在审签过程中发现存在较大管理缺陷时须出具审计报告与审计意见书。第二十五条除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应采取审计方式。11第二十六条审计调查(一)审计调查的基本流程是审计需求或审计计划的提出、确定调查重点和方案、运用适当方式搜集相关信息、通过整理分析得出调查结果。(二)出具审计调查报告。第六章项目审计质量控制第二十七条项目审计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制订审计方案与审计组成员的分工、掌控现场工作进度、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协调沟通现场审计情况、组织完成审计结果文件并对审计质量负责。第二十八条审计结果文件主要是指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签单等,由指定的审计人员编写,经审计组长审核后提交内审机构负责人或指定专人审定签发。第二十九条对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投资项目,社会中介机构负有直接审计责任,内审联系人对审计报告负有复核责任,内审机构负责人负有管理责任。第三十条内审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项目审计的审计质量。审计部对各审计分部、派驻审计处的项目审计工作负有指导检查及复审的责任。第七章项目审计的档案管理第三十一条项目审计的档案管理是指内审机构对审计档案的建立、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和借阅等进行管理12的过程,是重要的基础管理工作,内审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项目审计完成后,项目审计负责人要及时整理审计档案并存档。未经内审机构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外借审计档案。第三十二条需要收集的档案资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立项文件、可研及可研批复文件、设计及设计批复文件、概预算文件、合同、竣工资料、验收证书、工程结算书、竣工决算报表、审计底稿及审计结果文件、相关部门的确认与反馈意见等资料。第八章项目审计的统计管理第三十三条为加强项目审计的基础管理工作,内审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建立投资项目审计台账,本着“谁审计谁统计”的原则,及时对审计事项进行记录。第三十四条审计分部、派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