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编号:国环评证甲字第2805号省道S111线中山南朗段(原中拱路)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珠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二〇〇九年一月第一章总论1.1项目背景及工程研究过程省道S111线山广州经洪奇沥大桥南下进入中山境内,自民众镇与三角镇接壤处穿越民众镇、中山火炬开发区、南朗镇后进入珠海境内,此路线是珠三角经济互动的命脉之一,在中山市及区域性公路网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交通地位,主要承担南北向过境交通。其中省道S111南朗段(K75+800~K91+200)即现状中拱公路。目前南朗镇界内南北方向仅有京珠高速公路、省道S111线纵贯全镇,其中作为唯一的地方干线公路的省道S111线穿越了南朗镇的中心区及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翠亨村,多年来背负着沉重的过境交通负荷,由于建设年代己久,沿线大部分路段已街道化,交通设施陈旧,目前不能满足经济和运输发展需要。随着中山市东部组团定性为中山市今后发展的重点区域,东部新城(次中心)的规划建设逐步提上日程。作为东部重要组成部分的南朗镇,迫切需要建设一条高等级的公路来加强东部新城区与外界的交通联系。省道S111线中山南朗段(原中拱路)改建工程推荐方案的线路起于现状省道S111南朗镇关塘立交的入口起点,终于珠海下栅检查站,于珠海境内京珠高速东、西两侧辅道相接,推荐方案路线全长13.828km。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中山市公路局委托珠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承担省道S111线中山南朗段(原中拱路)改建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要求,本项目属于大型公路建设项目,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单位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资料,通过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初步分析、对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的初步调查,在此基础上,编制出本大纲,待环保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后,作为开展评价工作的依据。1.2环评目的通过对拟建公路沿线评价范围内的自然、生态、社会环境质量现状进行调查、监测及分析评价,对项目开发建设带来的各种影响作定性或定量的预测分析,以期达到如下目标:(1)完善本项目的决策,确保拟建项目在环境方面的合理性和可行性;(2)确保任何环境后果在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得到确认,使其在项目的选线、设计、施工和营运过程中予以考虑和重视;(3)对拟建公路在施工期和营运期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针对拟建公路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提出优化环境和切实可行的环保措施和环保对策,反馈于工程设计与施工,以减少由于工程建设而产生的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达到公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目的;(4)为沿线政府制定功能区划、生态规划和进行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1.3编制依据1.3.1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10.29;(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12.27;(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9.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5.15;(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1995.10.30;(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11.29;(1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11.8;(1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2.12;(1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9.30;(14)《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5号,2003.5.13;(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总局,2003.1.1;(16)《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务院,2000.11(1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国发[2000]31号,2000.10.6;(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国家环保局,1989.7.10(1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1997.8.29(20)《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6.29(2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8.291.3.2地方法律、法规(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2005年1月1日);(2)《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3)《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4)《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1998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5)《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粤府[1999]74号;(6)《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粤府[2002]71号(7)《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6月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8)《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1999年3月1日起施行;(9)《中山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4月21日起实施,广州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9号);(10)《中山市城镇环境噪声管理规定》(1995年11月27日起实施);(11)《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中府办[2003]4号)》,2003年1月16日;(12)《中山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规定(中府(1997)115号)》,1998年1月1日起实施;(13)《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保护规定(中府[1998]51号)》,1998年6月19日。1.3.3技术标准及文件依据(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T2.1-93);(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93);(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导则》(HJ/T169-2004);(7)《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试行)》,交通部,1996.7.8;(8)《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T006-98)(9)《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94号;(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11)《省道S111线中山南朗段(原中拱路)改建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广东省公路勘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2008.6。1.3.4相关规划(12)《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粤府办(1997)29号文;(13)《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粤府办[2001]7号;(14)《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2006年4月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实施;(15)《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粤府函[1999]533号文);(16)《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粤府[2006]46号);(17)《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2004年9月24日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18)《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2005年2月18日)。(19)《中山市干线公路定线及沿线用地控制规划(第二阶段18条干线公路(路段))》,中山市规划设计院,2007.12。1.4评价因子(1)声环境:现状与预测评价因子均为等效连续声级LeqdB(A)。(2)环境空气:现状评价因子:NO2、TSP;预测评价因子:NO2。(3)地表水:本项目公路沿线评价范围内不涉及地表水体,工程施工期废污水与营运期雨水排入沿线农田或林地,因此本次评价不做水环境现状评价,水环境预测进行定性分析。1.5评价等级根据拟建公路工程的特点及《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试行)》(交通部,JTJ005-96)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该项目的评价等级如下:(1)噪声评价等级本项目沿线的各声功能区分布执行国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GB3096-93)中相应的2类标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判断,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定为三级。(2)环境空气评价等级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93),选择主要污染物NO2计算其等标排放量。经估算营运期汽车尾气污染物排放的等标排放量P2.5×108,道路沿线区域属微丘平原区,则确定该项目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3)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本项目公路沿线评价范围内不涉及地表水体,水环境预测进行定性分析。(4)生态环境评价等级本工程公路改建长度13.828km,改造后路基宽32m,按公路两侧200m计算,影响范围为2.77km2,因此本工程涉及范围远小于20km2;此外,初步调查表明公路沿线主要以人工植被为主,无野生动植物保护物种,不涉及珍稀濒危物种,则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确定该项目的生态环境评价等级为三级。(5)社会环境评价按《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试行)》(JTJ005-96)要求进行。1.6评价范围由于公路改建工程所产生的对社会环境影响、生态影响、噪声影响、大气环境影响、水环境影响的性质不相同,因此,各评价要素存在着不同的评价范围:(1)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为拟选道路中心线两侧各200m以内的区域,施工场地周边300m以内的区域。对200m以内的敏感点的影响进行评述。(2)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为拟选道路中心线两侧各200m以内区域,以及施工场地周边300m以内的区域。对200m以内的敏感点的影响进行评述。(3)水环境的影响评价范围:不涉及。(4)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生态环境评价范围为公路用地界外100m范围,及取土场、临时施工场地动土范围。(5)社会经济影响评价范围:包括该项目的影响区和辐射区。该项目沿线影响区系公路沿线两侧200米范围内受公路建设影响的区域;辐射区为公路所在的乡镇。社会环境的调查分析范围扩大到拟建公路沿线社区。1.7项目所属区域环境功能区划及执行标准1.7.1项目所属区域的环境功能区划1.7.1.1声环境功能区划根据《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中府办[2003]4号)的规定,除在《中山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调整(1998-2010年)》确定的市区范围外,其它各镇区不划定详细执行范围,各镇乡村居住环境按1类标准执行,镇政府所在地适用2类标准,由市政府及以上各级政府确定的工业区执行3类标准。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若临街建筑以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且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道路红线外45m±5m的区域范围适用4类标准,若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道路红线外30m±5m的区域范围适用4类标准,若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则距离道路红线外20m±5m的区域范围适用4类标准,若临街建筑高于三层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的区域适用4类标准。根据现场查勘发现,省道S111线中山南朗段(原中拱路)改建工程沿线乡村仅有关塘、下闸两集中式居民点,周边已经兴建了一些工业企业,同时也是小城镇的商业集散区域,不适合按1类标准执行,适用于2类标准,因此本次环评对沿线非干道两侧的乡村居住区域及周边零星工业、混合区按2标准执行,靠近工业区道路红线外20m±5m的区域范围适用4类标准。道路沿线评价范围内不涉及公路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特殊敏感建筑。详见表1.7-1。表1.7-1省道S111线中山南朗段(原中拱路)改建工程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区域划分标准划分依据红线范围外两侧30M外2类乡镇居住、商业混合区《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红线范围外两侧30M内4类红线范围外两侧20M外3类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