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世纪英国议会制度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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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世纪英国议会制度的起源、进展及方式特点摘要:英国历史上长期有着着“法律至上”的观念,进入中世纪以来,英国议会和议会制逐渐形成,历经了700多年的历史,演变成为现代社会资本主义代议民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世纪英国议会制度方式一脉相承,与同时代的西欧诸国相比,极具特点。关键词:中世纪英国议会制度英国议会制度诞生于中世纪,被誉为“议会之母”。英国议会制度内容上及其深刻,其经验或教训具有定型力量,可供我们或借鉴,或引以为戒。一、中世纪英国议会制的起源英国议会最早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贤人会议和诺曼底时期的大会议。在早期盎格鲁—撒克逊人统治下的英国社会中,就有着着久远的民主和法制的传统。如果追根溯源,就会发现,现代英国议会最早就源于早期郡法庭中集中地方代表的惯例。后来的贤人(Witan)会议本是一个国王的顾问团体,没有具体的组织。不过贤人议会在一定程度上开始萌生了英国各阶层民众参政议政的传统。11世纪,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其后,诺曼诸王在继承了盎格鲁—撒克逊人习俗惯例的基础上又把诺曼底传统的管理国家的方式移植到了英格兰,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御前会议”。这个团体的一部分是大地主,另一部分是国王特别召来的顾问。御前会议最初执行国王的一般任务,其任务后来分成了若干部门。在亨利一世统治期间(1100—1135),御前会议有了较固定的职能,由少数主教、宫廷官员、男爵等组成了一些比较固定的小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协助国王管辖地方政府,处理重大案件,受理郡法庭和百户区法庭的上诉。后来,亨利二世任命其中的五个成员组成一个驻在固定地点的法院,在国王的指导下审理各地的重大案件,这就逐渐演变出了“王座法庭”,即由各州市的代表与国王及其御前会议人员所组成的大会议。之后,这种大议会在威斯敏斯特的集会最后逐渐转变成了一种国家的立法机构。这实际上就成了近代英国议会制度的起源。公元1215年,安茹王朝屡战屡败的国王约翰与贵族代表举行谈判,签署了著名的《大宪章》。《大宪章》明确表明,臣民的权利是独立的,不是国王恩赐的。《大宪章》的作用是深远的,它通过制定和颁布成文法的策略,比较含蓄地申明和体现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思想,以而为数十年后议会的产生铺垫了一块基石。1264年,英王亨利三世的表兄西门·德·孟福尔依靠贵族、骑士和市民支持,战胜并俘虏了国王。次年1月,孟福尔以摄政的名义,根据《自由大宪章》的规定,召集会议,这次除通知部分贵族和骑士,还要求各市选派两名“善良、守法、正直”的市民参加,英国议会的雏形由此而始,史称“西门议会”。显然,这还不能同近现代作用上的议会等而视之。虽然英国于1265年成立了议会,但就在这一年,王党分子救出亨利三世,并击毙了孟福尔。亨利三世复位后,英国的议会未能按规定一年召开三次,自1265年到1272年的七年间,议会共召开了十六次,可是骑士和市民代表没有一次参加。1295年亨利三世的儿子爱德华一世召开了有大贵族、大主教和骑士、市民代表参加的会议,因这次议会各等级代表无一缺席,而称为“模范国会”。在爱德华一世统治的三十五年里,议会共召开了五十余次,议会不仅修改、补充旧的法律,而且制定新的法律。1325年后,“无平民代表即可召开议会的时代最终结束了”,议会的最高立法权得到了确立。至此,英国议会一年召开两次会议已经成为一种制度,为英国的议会制政体由君主(或称英王)、贵族院(也叫上议院)与平民院(也叫下议院)组成奠定了基础。二、英国议会制的历史进展英国虽然建立了议会制,但是各个等级在议会中处于不平衡的状态,各自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尽相同,所以议会并未能发挥实质性的作用。直至1295年11月13日,英国国王爱德华一世为了征得各阶级的同意以征收税款,特地召集新的议会开会。他首次提出平民可以进入议会成为议员,并邀请平民议员参加国家的议会,尽管请来平民代表主要是为了让他们帮助通过税收条款,但是这为后来议会朝向两院的进展奠定了基础。到了1311年以后,平民议员就成为议会的正式成员。以1343年开始,在议会内部逐渐分离,形成上、下两院,僧侣和贵族代表组成了贵族院,也叫上议院,武士和市民代表组成了平民院,也叫下议院。至此英国议会制形成了由上议院、下议院和英王三足鼎立的权力架构。在15世纪,诸王在夺取和维持政权时,还颇为重视议会的配合,这导致了大贵族对于议会制约力的增强,在议会中,上院掌握很大的权利(贵族院此时亦被称为上院)。15世纪之后,由于玫瑰战争的爆发,许多贵族殒命,上院实力逐渐下降。中古末期的王权式微和贵族衰弱反衬出下院地位相对的提升,主要体现在下院财政权和立法权的扩充。1399年坎特伯雷大主教托马斯·阿伦德尔仍然代表国王向议会宣布:“下院是请愿者和提出要求者,而决断是国王和上院的事。”可是到了1404年,情况终于转变。亨利四世宣布:没有“全国各等级”的同意,任何人不得更改法规。因为“各阶级”包括下院平民代表,这等于在某种程度上权利向下院的转移。三、中世纪英国议会制的方式特点中世纪英国议会制度方式一脉相承,具有鲜明的方式特点。就其方式特点而言,可以说一部近代英国议会政治制度史,即是议会渐进改善、成熟并逐渐取代国王统治国家的历史。(一)上议院与下议院的权力联系英国议会至今仍然实行两院制,上议院议员由各类贵族组成,其中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终身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主教,故上院也叫贵族院。下议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简单多数原则选举议员,任期5年,届满全部改选。自1969年《人民代表制法》颁布后,凡年满18岁以上没有被法律剥夺投票资格的英国公民,都享有平等选举权,故下议院也叫众民院、平民院。以历史演变来看,英国议会上院的历史要比下院悠久,议会内权力的过渡是渐进的。在中世纪,上院的权力地位可以和国王抗衡,下院此时还未形成。1295年的“模范议会”,贵族与平民是在一起开会的,只有一个院。直到1343年,平民院第一次单独召开会议,所以通常将这一年作为两院制正式形成的年代。此前上院仍然以议会的正宗和主体自居,而下院只不过是个分会议。到15世纪中叶,下院获得了财政权、税收权、审计权、人事权和立法权等权力。以权限来看,上议院权力很有限。上议院实行不愿来开会都可以缺席不到的制度,上议院的议长也不像下议院的议长那样有在立法机构大会上拥有维持会场秩序的权力。在立法和政府政策制定中,上议院主要是修订法律的机构,上院在议会中居于以属的地位,只起辅助性的作用,而下院则是议会的重心。在立法上,下议院是英国最高立法机构,而上议院是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处于英国司法体制的最顶端。上议院既是立法机关,同时又担负司法机关的职能,作为最高上诉法院可以审判由下院提出的弹劾案,上院有权受理除苏格兰的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刑事上诉案件。上议院对下议院所作的判决对下级法院还具有一定约束力。上议院的权力虽一再被削弱,难以以根本上与下议院相互抗衡,但它在制约下议院的权力方面却不可忽略。如上议院还保留财政法的讨论权、法案延搁否决权,还握有审议授权立法,对议案技术性的审查权,可以纠正法案中有着的缺点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备。(二)君主与两院的权力联系英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在名义上,君主即英王是权力最大的统治者。英国宪法规定,英王是英国世袭的国家元首,立法机关的组成部分,法院的首领,联合王国全部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世俗领袖。在形式上英王至今仍拥有批准和颁布两院所通过的各种立法文件的权力,但是在实际上,随着英国贵族的进一步资产阶级化和英国资产阶级民主化进程的进一步深入,现代英国君主即英王已经失去运用其签署权制约、制衡议会两院的可能性,不再能否决两院已经通过的法案。就15世纪的整体情况看,英王在议会中依然有至尊的地位。按照习惯和英国人的观点,英王仍然是一切权力的源泉,是国家的化身,没有国王和王权,英国便失去有着的依据,英王在混合政府结构中一直稳固地保持着核心地位。用亨利八世的话说就是,国王是“首脑”,议会两院是“四肢”,“首脑”和“四肢”紧密结合一起,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政治共同体”。就英王与两院的权力联系而言,英王是议会的一部分,受制于两院。英王作为议会中三个部分中的第一个组成部分,每届议会开会时要亲临议会大厦发表演说和批准法律,国王的签署权现在仅仅象征现代英国立法程序仍然体现两院三方这个宪政体制。尽管以17世纪英国宪政革命以来,并没有一项立法剥夺国王的行政权,但实际担负政府首脑工作的首相,至今尚未由立法确定为政府首脑,所以,论述上,国王仍然是政府首脑。但是,在宪政实践中,英王只是国家元首,不再是政府首脑。首相实际上占据了政府首脑的位置,取代了英王领导两院的权力。因而可以说,英国的议会制政体是由首相而不是英王领导政府。参考文献:[1]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M].人民出版社,1999.[2]MeiMaiKeJiSacramento,14thcentury[M].Oxford,1959.[3]阿萨·勃里格斯.英国社会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4]剀利.西策略律思想简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5]杨文静.大国崛起理论探析[J].国际关系,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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