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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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1308姓名:屠国江学号:2013201364内容摘要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它经过特别长的历史发展,历经沧桑,以独特的疗效和独立的理论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为中华民族的繁衍做出了巨大贡献。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医开始走向全世界,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欢迎。但同时也受到了许多挑战,主要集中在中医药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本文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入手,分析了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关键词: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引言中医药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珍宝之一,以其独特的诊疗手段以及完整的理论体系在世界医学历史中独树一帜,对世界医学发展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尤其进入现代以来,伴随现代药物毒副作用的增加,中药以其毒副作用小,安全可靠,更加受到了世界范围的重视,中医理论逐渐被世界接受与广泛利用。但全球化的发展,中国加入WTO,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巨大挑战,很多中药被外国公司无偿仿制,中医药传统知识正在被大量无偿使用。本文正是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概念和保护范围入手,分析了中医药产权保护面临的状况,提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期望对中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有所帮助。一.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概念与保护范围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传统医药”指基于本土的不同民族的文化理论,原理,,信念与经验而形成的一整套知识,技能和实践的总结,用于保持健康和预防,诊断,改善或治疗身体和精神方面的疾病。这将中医药纳入了传统医药的范畴,故称“传统中医药”,与西方传统医药相对。而仔细剖析这一概念,我们发现中医药包括中医和中药两大范畴。狭义的中医是指以传统的中医理论为基础,在医疗实践中形成,发展的一整套关于疾病诊断,治疗,康复,养生等方法和知识理论。中药是指在中医学理论指导下用以防治疾病的药物,主要为天然药物及其加工品,包括植物药,动物药和矿物药。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中医药生产(中药资源的分布,中药材品种产地的认定等),处方与配方,中医的诊疗方法与技术(望闻问切,针灸等),中药炮制技术,中药制药技术,中医药文献保护(中医古籍与当代医学名著知识产权保护),中医药特有的标记与符号(如扁鹊,华佗名医名称,人参,当归等中药的名称等)等等。二、目前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形式(一)我国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形式1.对中医药的一般知识产权保护包括根据《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提供的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专利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规所提供的保护。2.中药品种保护为了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利益,国务院于1992年10月制定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该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物。中药品种保护是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一种有效的手段,其特点之一是采用行政方式保护一些中药品种的技术秘密。其申请条件要远低于专利,而对其所实施的保护时间又基本与专利相当,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时间比专利有效期还要长(30年)。但这种保护仅在国内适用,无法与国际上的通用作法接轨。3.其他综合性保护《民法通则》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此外,有关科技成果的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等也都是我国传统中医药保护的法律依据。(二)与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国际法规及我国与此相应的立法1.《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22条第1款规定,所谓地理标识(GeographicalIndications),是指能识别某一种商品来源于某一成员领土内,或该领土内的一个区域或地方的那些标志。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基本上能归因于该地理来源,如云南文山三七、长白山人参、广西永福罗汉果、广东阳春砂仁、宁夏拘祀子等,这些地理标志对于表明该产品的特定品质有着重要的意义。从1995年开始,我国采用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方式保护地理标志。《商标法》(2001)规定,中国保护地理标志以商标法作为依据。而根据《药品管理法》,中药材、中药饮片并不要求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因此,目前中药材申请商标的并不多。把质地优良的道地药材纳入“地理标志”保护,将有利于优质中药材创出名牌,占领市场,创造更高效益。这也是加强中药资源保护的一项有效保护措施。2.《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是根据《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建立的国际联盟。该公约是保护育种者权益的重要国际协定。它是协调各成员国之间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政策,保障育种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因而是国际间开展优良品种的研究、技术转让、合作交流和新产品贸易的基本框架。我国于1997年4月23日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的第39个成员国,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条例第二条将“植物新品种”定义为:“植物新品种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保护野生药材资源,鼓励培育中药材。”所以,我们可以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专利法》,共同对新培育的中药材品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3.《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简称CBD)是在联合国环境署推动下制定的旨在保护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和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法律文件,也是第一份保护生物多样性资源的全球性协议。该公约确定了三大目标:一是保护生物多样性;二是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组成部分;三是公平合理的分享来自遗传资源的商业性利用和其他利用的利益。三、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国是世界应用传统民族医药最古老最广泛的国家,也是中医药的发源地和中药的最大生产国。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实施,以及《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中药保护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颁布,我国的中医药产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每年以18%的速度增长。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比较晚,以及中医药自身的特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很难为中医药提供保护,具体表现在:(一)在专利保护方面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1.申请专利的意识淡漠,专利数量少到2005年底,我国中医药专利仅29157万件,且技术含量不高。很多人认为只要取得了国家的新药证就大功告成,根本没有想到通过申请专利的方法保护自己的研究成果,更不要说在国外申请专利了。目前中国已有900多种中草药项目被外国公司在海外申请了专利。例如人参蜂王浆,是我国吉林省最早生产的,被他人在美国抢先申请了专利,使我国的人生蜂王浆不能在美国销售。又如我国贵州省苗族有一种著名的感冒良药“观音草”,在民间长期用于治疗感冒、咳嗽,韩国的多家公司采用高科技仪器进行分析研究,解析出有效的分子组成,然后注册药物专利,为其所用。现在很多传统中药都处于公用公知的境地,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2.中医特有的诊断方法和治疗方法不在专利法的保护范围内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3项明文规定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可是,中医做为一种独特的治疗方法已得到了世界的广泛认同与应用.例如针灸,目前在西欧至少有五万名针灸师,法国的一些大学还开设了针灸课,1997年欧洲还成立了跨国性的欧洲中医大学,总部设在法国,欧洲各国设立分部,学制五年。据资料统计,英国5000万人口,有中医诊所3000个;荷兰1500万人口,有中医诊所1600个;加拿大3000万人口,有中医诊所3000个,中医药的应用范围正不断扩大,但针灸推拿等中医特有的诊治手段却不再专利法的保护之内。3.专利保护的期限不适应中药保护的要求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自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可是,开发一种新药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开发以后又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实验才可投入临床应用,当这种药品正式投入市场时,专利保护期已所剩无几。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药品开发者的积极性。(二)在商标保护方面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1.商标保护意识薄弱商标作为商品和企业象征,不仅仅是一种标记,更代表着一个企业的形象、信誉、商品的质量。药品的商标更是疗效、诚信、和声誉的象征,在市场经济中,商标具有很强的商业经济价值,尤其是驰名商标,其价值往往超过了有形资产。中药老字号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一种传统文化的代表,更是宝贵的无形商标,如北京的“同仁堂”、广州的“潘高寿”、重庆的“同仁阁”,这些知名商标以深入人心。由于多数国家采用注册在先的原则,因此抢注商标成为合法行为。前几年就发生过我国的一些中药老字号在国外被他人抢先注册,后来又斥巨资把商标买回的事情。现在仍有一些的名牌药品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如:“同仁堂”商标就已经在日本被人抢注。2.药品通用名称和商标名称混为一谈中药的命名有着严格的规范,产品标准名称(即通用名称)在全国统一使用,不具有专属性,如“三精”六味地黄丸,六味地黄丸是其通用名,我国很多企业生产和使用,而“三精”才是其商标,为哈尔滨制药六厂所独有。很多企业将商标和药品混为一谈,用药品命名并注册商标,后来该药品名称被收入《药典》,成为药品的通用名称,那样就失去了商标的意义。(二)现有的法律、法规很难对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北京中医药大学张韬教授认为,我国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不能对传统知识进行有效保护,因为这项制度在制定之初,就不是针对传统知识的,而是近代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保护的是“私权”,而不是保护传统知识的持有者。按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对传统中医药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着诸多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专利保护中存在的难点第一,已公开的传统医药不具备新颖性,不能得到专利保护。中医药在我国具有数千年的历史,大量的经方、验方已处于公用公知的状态,已不具备新颖性的要求,一些改良方与经典方比较虽有所加减变化,但其新颖性及侵权判断仍有难度,因而难以适用专利制度。第二,专利保护的期限性,不适合中医药等传统知识的要求。专利法规定,一项中药专利从申请日起计可保护20年,而事实上,等专利批准,新药上市,实际上可保护的期限只剩下十四五年或更少。2.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难点《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中药的商业秘密所在主要是配方和生产工艺。我国采取的是一种先公开后保护的专利制度。在被授予专利之前,关于新药的配方和生产工艺都有可能被公开或泄漏。而药品又极易被仿制。我国专利法规定在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需要在专利公报上公布专利说明书,这就意味着技术秘密的公开所以,在技术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之间,常常难以选择,一旦申请技术专利后,技术的公开,他人可能会在专利技术的周边做文章,先行一步,威胁专利产品市场。此外,药品还具有侵权认定困难的特征,可能因举证困难而无法制止别人的侵权行为。有句俗话叫做“单方气死名医”,这说明民间存在大量的祖传秘方,仍处于秘密状态。因此,什么是可以公开的,哪些是作为秘密加以保护的,是申请专利保护,还是申请商业秘密保护,需要有一个取舍。这个取舍的标准就是一个难点。3.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难点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但是对于传统中医药典籍、散落在民间的医书、手迹,或早已丧失了保护的时效,或难以确定权利的归属人。可见,以现有的著作权法来保护传统中医药典籍、民间的医书手记是行不通的。四、对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基于我国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以及中医药所面临的现代化、国际化的强劲走势,我们一方面应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对传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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