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制度供给的滞后性与能动性贾康,冯俏彬已有的关于制度变迁问题的主要研究成果有:制度变迁是一种均衡—不均衡—均衡的动态反复过程;制度变迁的因素分析;制度变迁的方式分析等。在大多数讨论制度变迁的文献中,都使用了供求理论和成本收益模型的分析工具。其中,在使用供求理论进行制度分析时,一般的做法是将制度的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分开进行讨论,但将双方联结到一起作时间维度的探讨还不充分。诺斯在《制度变迁与美国经济增长》第三章中论及制度创新时说“我们所使用的模型是非常传统的经济学家常用的,即‘滞后供给’模式的一个变形。在这个模式中,某一段时间的需求变化所产生的供给反应是在较后的时间区段里作出的。”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2003:296-279.但对这一思想的进一步的阐发还不多见。少数新制度经济学家在有针对性的分析中运用了诺斯的制度供给滞后的观念,如舒尔茨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一文中说:“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产生了对制度新的需求,一些政治和法律制度就是用来满足这些需求的,它们是为适应新的需求所进行的滞后调整”。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2003:251.我们认为制度供给滞后在理论上很有意义,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制度的演进过程和人类理性在其中的作用,本文拟对此进行一些探讨,并进而简要考察制度供给一旦形成便会产生的能动性。一、制度供给滞后模型这里我们讨论的前提有两个:一是范围为一个确定的社会,二是就本文中所考察到的正式制度而言,国家或政治决策者(集团)是唯一的制度供给者。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简化。其实,后面的讨论也适用于非正式制度。第一,制度结构=制度安排之和。本式的意义是:在一个特定时期内,一个社会完整的制度结构是由系统内全部的制度安排所组成。第二,制度供给函数:St+1=f(Dt),其中,S为制度供给,D为制度需求,t代表制度需求产生的时间。本式可从两个方面来解释,一是在整个制度结构上看,本期的制度供给是上一期制度需求的函数,二是从一个个具体的制度安排上看,某一个制度是上一期相应的制度需求的函数。换一种说法,即一个制度安排是对上一个时期中某一种制度需求所作出的供给回应,该社会某一时期的整个制度结构可视为一个由方方面面的、相互之间存在某种联系的需求体系所引致的制度供给回应。第三,制度需求是自然条件、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化、技术状况、已有的知识存量、市场规模、与其他经济体的相互往来等等因素的函数。不同的需求引致不同的制度安排。这些因素既可能对制度变迁提供一种机会,也可能产生制约,从而内在地决定着制度变迁的走向。第四,制度供给的过程。在静止的状态中,制度的供求状况均为零。假定第1个时期产生了对制度1的需求,根据前述公式,国家在第2个时期供给了制度1;第2个时期产生了对制度2的需求,国家在第3期供给了制度2……以此类推,一直到第n期,国家共供给了n-1个制度,供求滞后地达到均衡。第五,下一轮的制度需求将产生于前述3中任一个因素的变化,这种变化往往被谋求效用最大化的个人(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首先识别到,进而扩散2至有共同利益的团体,团体通过成本收益的计算后,如果潜在收益将大于为此所付出的成本,就会采取行动,并最终通过政治行动将这种制度需求转为现实的制度供给。制度结构在从不均衡到均衡、再到不均衡的循环往复中实现制度变迁。第六,总之,基于某种因素的激发,一个社会将产生对某种特定制度的需求,个人、集体、国家将通过三轮重点不同的成本收益计算渐次作出回应,如果可行,将最终由国家供给这种制度。二、对制度供给滞后模型的检验——假想与经验所谓制度无非是一组行为规则,它们的功用是提供某种约束和服务。舒尔茨曾据此种认识将制度分为四大类,一是用于交易费用的制度(如关于货币、期货市场),二是用于影响要素所有者之间配置风险的制度(如关于合约、分成制、公司、保险等),三是用于提供职能组织与个人收入流联系的制度(如关于产权、资历等),四是用于确立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与分配框架的制度(如关于学校、农业试验站等)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2003:253.,每一类的制度都是应经济增长中的某种需求而产生。在此,舒尔茨的分析视野仅限于经济制度,实际上,如此逻辑广泛适用于人类社会的一切制度,不仅适用于经济制度,也适用于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不仅适用于整个的制度结构,也适用于某一具体的制度安排;不仅适用?法律、规定等正式制度,也适用于习惯法、传统、风俗等非正式制度。实际上所有的规则都是对某种需求的响应,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在制度演进中可观察到和表现为从反应自然条件,到反应不同时期相对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再到反应人的权利与尊严的路径。1.制度起源中的供给滞后——从假想的状态开始分析。正如经济学家们为了讨论的便利,将人类社会划分为“一个人的经济”和“两个以上人的经济”一样,我们也可以设想出“有制度的状态”与“没有制度的状态”两种情境,后一种情境类似于卢梭之“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依据本能而行动,或游荡于原野之上,或觅食于山河丛林之中,或栖息于洞穴之内,行之所致,发乎自然,绝无约束,这是真正的纯粹意义上“自由”的人。不过,“自由人”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危机:个体力量太小、食物不足、猛兽飞禽随时威胁着生命。到一定的时候,他可能会发现,如果与别的自由人一起较容易找到更多的食物,获得更大的生存可能性,于是合作的“人群”出现了。一旦实现从“人”到“人群”的跨越,制度状态就发生了从“没有”到“有”的飞越,因为根本上来说,制度是人类分工与合作的润滑剂和必要条件,只要在存在合作的人的社会中,制度便成为必须。在这里,正是“人群”内分工、合作的需要,促使了制度的产生。因此,从逻辑的起点上讲,规则的产生滞后于需求。当然,这时的制度形态还比较松散随意,主要是一些习惯、风俗或禁忌等。2.我国封建集权制度的产生——巨大环境压力下人类生存需要反应的一个案例。我国自秦以后,就走上了高度中央集权的道路。后世对此多有批评和遗憾之意。为什么划土分疆的春秋战国不能长期存续?为什么中央集权能存在2000多年?我们可以从制度需求与供给的角度对此作出解释。中华民族的发祥地黄河中下游地区,地理位置大约处于东经100度,北纬35度的区域。每年春夏之交,来自于南太平洋的副热带高压气流在此与来自西北的低压气流交汇,后者若在时间与强度上战胜前者,则长时间干旱无雨,反之,则洪涝遍地;黄河本身挟带大量泥沙,河床经常淤塞,引起堤防决溃,造成大量生命和财产损失;此外,北方游牧民族的长期袭扰也需要国家保持强大的军事力3量。在这种巨大的环境压力下,分散的小国既不能在上下游之间有力协调,兴建庞大的水利设施,在灾害发生以后也不能在大范围内调集救灾资源,更无力抵抗外来侵略。只有一个高度集权的、能在全社会范围内有效动员资源的中央政府,才能应对这种巨大的、分散形态下不可抗拒的环境压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长期的集权政治制度,是严酷环境给人类生存所带来的巨大压力在制度上作出的带有一定滞后性的回应,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和必然性。3.各类产权制度是对要素相对价格变化的滞后反应。从中西方的历史上看,产权制度的演进有一定的共同性,都先后经历一个由“物权”到“人权”的过程,即先界定劳动力、土地、资本等物质财富的权利归属,进而发展到近、现代在“自由、平等、博爱”的大旗下争取因国因时而重点不同的公民权利。这一过程是与不同历史时期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或者说,产权制度是应要素相对价格变化而产生和发展的。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人少地多,各部落与各国之间主要的争夺对象是劳动力。与这种要求相适应,早期的产权制度界定的主要对象是劳动力,奴隶国家(包括西欧中世纪封建国家)都通过法律明确奴隶主或封建主对奴隶和农奴的人身所有权,奴隶成了“会说话的工具”。随着人类生产力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的平均寿命增加了,人口出生率提高了,中西方历史上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人口增长。人口压力改变了劳动力与土地的相对价格,土地变得稀缺起来,与此需求相适应的产权制度便主要在于界定土地所有权,如我国在公元前356年以秦国“商鞅变法”为标志,土地的私人所有制代替了从前的土地国有制这时,完全没有人身自由的奴隶被法律上自由的农民所代替。。进入18世纪以后,西欧国家大都走上了为交换而生产的道路,货币资本的价值远远超出了土地,一系列保护私有财产、组织与运用资本的制度渐次发展起来,典型的如股份公司制、银行制及各类合同法最早的商业法形成于罗马,这是与其时罗马帝国发达的商品交换需求相适应的。。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已产生了新的制度需求,一系列满足这类需求的制度已经或正在形成,如对从法律上保护公民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已形成共识。4.非正式制度如传统、风俗的产生,也源于对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不同需要的回应。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是由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部分共同组成的。总的来说,非正式制度如风俗、传统、禁忌、道德和价值观等与其时社会需要有着密切的关系,表现为跟从和服务于当时的经济、政治需要。如我国封建社会的“三纲五常”、“名教伦理”等,就与保持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紧密相符;政府理财上“量入为出”的主流传统,则与整个封建社会期间经济结构和财政收支状况有关。人类日常的所?行为规范,都源于某一具体的需要。而所有这些规范,不论是写入国家法律的,还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之中的,其形成都晚于相应需求的产生。三、制度供给滞后的原因分析以上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制度供给的滞后性进行了逻辑和经验的检验。现在我们要问的是,制度产品究竟有何特殊性?为什么在一般商品和服务的供给中并不突出的滞后问题,在制度供求中会成为我们所强调的一条规律?可以从两个角度来分析和寻找答案。首先从制度需求的产生上考察需求的非均质、非同一性。前面我们已提到制度的功能在于提供某种行为约束与规范服务,其产生必然源自社会生活中已出现了相关的需求,而需求的发生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即在社会成员和各利益集团之间需求形成的先后及强度分布,不可能均匀4同一。在某个社会中,有些人可能比另外一些人更早地认识到新的获利机会,比如他们可能拥有更多的信息、比别人受过更好的教育、或者他们相对于其他人来讲处于一种更不利的境地更强烈地要求和期待社会变革,更富于创新倾向,或者更强烈地要求和期待社会变革,等等。总之,现存的制度已经使他们处于无法改善的境地,需要突破某种制约,进入另一种制度状态,在那里,他们将凭借新制度安排获得比现在更多更大的收益。由于制度的公共性质,创新的个人面临着巨大的成本约束,或曰成本—收益在其个体上的极大不对称性,所以非得矛盾积累到不得不“揭竿而起”的程度义无反顾地采取集体行动而不能实现制度创新。我们可以在公共性和集体性这一个层次观察到,一个国家和社会,是由各式各样的利益集团所组成的,这些集团内部利益一致,但集团之间利益各异。即使某种制度创新能使所有的集团和个人普遍获益从而阻力最小,不同集团之间对新制度的认识或者说各自对制度需求的产生在时间上也是不可能一致的;对那些在全社会范围内“非帕累托改进”的制度创新来说,需求的分布、强度的大小更不可能均匀。利益对立的集团,对于某种新制度的需求更会迥然不同,并因此而常常表现为导致激烈的对抗与冲突、动乱与革命。制度需求的不均匀而引致的磨合与冲突(及冲突的解决)过程,是制度供给滞后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与之相联的另一方面,制度供给滞后性的原因还在于以公共选择方式实施规则来达到均质、同一的难度:制度供给本质上是一种政治行为,必须通过集体行动,一旦形成就成为全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但自阶级国家产生以来,人类社会以真正的“一致同意”方式通过并得到实施与执行的制度基本上不存在,现实的制度大都是对一部分社会成员有益,而对另一部分社会成员有损,因此,在任何时间地点,制度供给的主体都是在“暴力潜能”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国家。制度由国家供给直接体现了制度的“政治”性质,从而在本质上有别于市场行为。一种新制度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