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办〔2007〕28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石台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石台县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石台县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石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石台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石台县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石台县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与爱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实施方案》、《石台县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石台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石台县全面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工作实施方案》、《石台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石台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石台县孤儿救助暂行办法(试行)》、1《石台县完善贫困大学生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石台县2007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石台县开展文化下基层进社区活动实施方案》、《石台县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实施意见》、《石台县村村通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石台县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石台县再就业园项目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石台县秋浦、人民、仙寓路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石台县垃圾处理场建设实施方案》、《石台县实施二十二项民生工程宣传工作方案》、《石台县二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审计监督实施意见》、《石台县二十二项民生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贯彻落实民生问题政策措施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一日2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为加快农村综合体制改革,构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新型社会保障体系,依法维护和保障农村特困群体基本生活权益,解决我县农村特困家庭实际困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原则;(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三)坚持政府保障与劳动自救、社会帮扶相结合原则;(四)坚持物质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生活保障与扶持生产相结合原则;(五)坚持保障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同步提高原则;(六)坚持保障资金与农村各项政策及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衔接原则。二、保障对象和标准(一)保障对象。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年人均683元)以下的农民(优抚对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时,其抚恤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重点为残疾、年老体弱、家庭主要劳动力患重病或死亡、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无经济收入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特困户。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家庭不得纳入保障范围:1、有劳动能力但懒惰者;32、依法具有赡(抚)养未履行赡(抚)养义务的人员和家庭;3、经核实,家庭生活明显高于最低生活水平的。(二)保障标准。2007年补助标准为每人260元/年,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三、申报、审批程序和保障金发放(一)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不得拆户),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民政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二)村委会受县、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受理本村农民低保户的申请、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村委会对申请人员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家庭收入以群众评议为主,测算为辅),情况属实且符合条件者,由核实人填写《石台县农村低保待遇审批表》,提交村委会、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后,进行公示5天以上,征求群众意见。同时,将申请材料、各阶段讨论研究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报乡(镇)民政办。(三)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查验村民代表会讨论记录、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认为符合保障条件者,提交专题会议研究。研究同意后,由乡镇主管领导在《石台县农村低保待遇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县民政局。(四)县民政局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批准,核发《农村低保金领取证》。4(五)保障金的发放。由县级财政部门实行一卡制发放,每半年发放一次。保障对象凭农村低保金领取证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保障金,无行为能力人员家庭,由所在村委会指定监管人代领,并监督使用。四、保障对象的管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有进有出”、应保尽保。2007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报和评定工作在4月30日前完成,今后每年12月份由各乡镇按规定程序申报,县民政局集中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做出相应调整。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家庭,由乡镇政府收回保障金领取证,并书面告之;仍符合条件的人员家庭,由县民政局在低保金领取证加盖年度审核章。五、保障基金的建立和管理(一)农村最低保障资金由中央、省、市补助资金和县本级配套资金组成。(二)县级财政建立专项资金保障机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三)审计部门对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对贪污、挪用、骗取者,一经查实,按有关法律予以严惩。(四)县民政、财政、农业等部门不定期组织专人走访了解情况,总结经验,加强和完善我县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六、本方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七、本方案自2007年元月1日起执行。原农村特困救助制度同时废止。5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从2007年1月起,全省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年人均850元提高到1200元。为此,省级补助各地五保供养补助资金的标准,由年人均500元提高到850元(具体补助办法按省财政厅财预[2006]1641号文件执行)。为切实加强五保供养补助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把党和政府对五保供养对象关怀落到实处,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管理县民政、财政部门要抓住本次提高补助供养标准契机,对全县五保供养对象进行一次认真排查摸底,在逐村逐户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本人自愿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对所有已经保障的五保对象和自愿申请的村民,重新进行一次审核、审批。对符合《条例》规定的村民,要确定为五保供养对象,重新建立个人档案,乡镇、村要建立五保供养对象花名册,县要建立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具体安排:2007年1-6月,为重新审核审批阶段;7—8月,为填制发放全县五保供养证阶段,全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9——10月,为“安徽省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管理软件”使用阶段,建立全县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二、实现五保供养对象动态管理6实现五保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直接关系到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效益。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央和省有关五保供养工作的规定,切实负起责任。一是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五保供养对象的普查,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核销已经死亡的五保对象,并及时将新增五保对象纳入供养范围,确保应保尽保。二是对于那些群众有反映的已保对象,县级要核实到村、到户、到人,对于不符合五保条件的要予清理。三是五保对象中已经转为城镇居民,并已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要及时将省拨850元的转移支付资金作为新的五保对象供养经费。所有五保对象的数据变更,均需通过“安徽省五保供养对象管理软件,”实现逐级汇总上报,每年1月份数据传输上报阶段。三、严格五保供养资金管理对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严格的专户管理。省级财政从一般转移支付中下达的省级五保供养经费,县财政部门要在年初和年中分两次调入同级财政专户;同时,县安排五保供养专项经费,使供养标准必须达到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县安排的五保供养经费一并调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的收入来源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含捐赠款、集体收入补贴、实物折款)和利息收入等。财政专户的支出包括:发放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经费、集中转入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机构的供养经费。对于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的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集中登记造册,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全部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式”发放到户。四、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是保证五保供养对象准确、供养资金安全7及时发放的有效手段。县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点面结合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反映较多、问题突出的地方要进行检查指导。要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对五保供养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实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防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平调、挤占、挪用、抵扣五保供养资金。8县劳动局县财政局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池政办〔2007〕23号)有关规定,为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一、保障对象已经破产倒闭或名存实亡、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三权在县”的城镇老集体企业和城镇新办合格集体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政策规定录(招)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固定职工。二、保障标准已经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但水平达不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齐到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能享受低保待遇或其他生活补助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三、办理程序(一)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查;(二)劳动保障部门调档复审,并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三)符合条件的职工现户籍地与原单位不在同一地的,由原单位所在地按照上述第1、2款程序负责审查确认并发放基本生活费,现户籍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向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9门提供户籍证明以及是否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费情况。四、资金支付符合条件的职工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五、监督管理(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发放基本生活费前应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每个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建档立卷,同时要建立健全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础信息数据资料库,单独管理;(三)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本地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含职工名单、年龄、原工作单位、发放银行、银行卡、发放金额、职工本人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六、资金来源及补助方式发放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县财政按1:1比例配套解决。省财政资金采取“先发后补、先审后付”方式,通过预算指标下达,即:年度内发放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先行安排,年终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对县发放的人数和资金数进行审核确认后,由省财政据实予以补助。七、本实施方案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八、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10县卫生局县财政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及《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指导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保护农村生产力,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二、目标与原则(一)目标: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2007年我县合作医疗制度要覆盖全县所有乡镇的所有行政村,全县农民参保覆盖率力争达80%,以后逐年递增。尽可能多地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二)原则:实施合作医疗应遵循以下原则:1、政府组织,农民自愿,多方筹资;2、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3、以住院医疗为主,兼顾门诊医疗;4、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办事公开;115、以住院统筹和门诊统筹相结合,按比例报销;6、农村常住人口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三、实施范围凡属本县范围内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