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教程(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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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黄锦胜第一章引论第一节普通逻辑的对象和性质一、逻辑概念与逻辑学科“逻辑”一词是由英文Logic音译过来的,它源于古希腊语Logos,有“思想”、“思维”、“理性”、“言语”等含义。在现代汉语中,“逻辑”是个多义词,它在不同的语境里有不同的含义。它可以表示事物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也可以表示人类思维的规律和规则,还可以表示一门研究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的学科——逻辑学,等等。例如1、客观事物发生、发展的规律2、思维的规律、规则。3、逻辑学。4、某种特殊的理论、观点《金融的逻辑》,陈志武(美国耶鲁大学教授),国际文化出版社《市场的逻辑》,张维迎(北京大学教授),上海人民出版社《身边的逻辑学》,(美)伯纳·派顿,中信出版社《简单的逻辑》,(美)麦克伦尼,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逻辑的力量》,(美)麦克伦尼,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逻辑学门类逻辑学形式逻辑辩证逻辑传统形式逻辑(普通逻辑)现代形式逻辑演绎逻辑归纳逻辑数理逻辑、模态逻辑、概率逻辑二、普通逻辑的对象(1)思维的逻辑形式——是指思维内容各部分之间的联系方式(或形式结构)。(2)逻辑基本规律——主要指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3)简单的逻辑方法——主要指定义、划分、限制、概括、观察和实验、分析和综合等方法。逻辑形式的结构(1)逻辑常项——是逻辑形式中不变的部分,表示思维的形式;(2)逻辑变项——表示思维的内容。注意:逻辑学只研究思维的形式,不研究思维的内容。例如:1.所有法律都是有阶级性的。即“所有S都是P”。这一逻辑形式中,“所有,都是”是常项;“S、P”是变项。2.如果是凶手,那么他一定到过现场。即“如果p那么q”。这一逻辑形式中,“如果,那么”是常项;“p、q”是变项。3.法律是有阶级性的,刑法是法律,所以刑法是有阶级性的。即“所有M都是P,所有S都是M,所以所有S都是P”。这一逻辑形式中,“所有,都是;所有,都是;所以所有,都是”是常项;“S、M、P”是变项。【思维训练题】“有角的”诡辩在古希腊,有一个“有角的”诡辩。这个诡辩是这样说的:“你没有失去的东西,还在你那里;你没有失去角,所以,你有角。”试问:在这个诡辩中,诡辩家使用的诡辩手法是什么?要害在哪里?三、普通逻辑的性质(1)基础性:197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制的学科分类中,逻辑学列于七大基础科学中位居第二。“为一切法之法,一切学之学”(2)工具性:提供逻辑手段和方法;“思维的文法”;《工具论》、《新工具》(3)无阶级性或全人类性:自古以来,中国、印度和西方都曾对逻辑这门学科的发生、发展作出不同程度的贡献。第二节学习普通逻辑的意义和方法一、学习普通逻辑的意义(1)有助于提高表达能力,使说话和写文章具有条理性。(2)有助于提高论证能力,反驳谬误,揭露诡辩。(3)有助于提高办事效率和推理能力,保证办案质量。二、学习普通逻辑的方法1.抓住中心,循序渐进概念、判断是基础,推理是中心,再进行论证。2.勤思多练,注重理解要学好普通逻辑,就要在理解和掌握基本的逻辑概念和逻辑理论上下工夫。在理解的基础上记住概念的定义,把握逻辑形式的特征及表达公式和符号,以及它们的规则。3.结合实际,学会运用联系专业把学和用结合起来。平时能自觉地运用逻辑知识,遵守逻辑规律。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准确,条理清楚,结构严密。第三节逻辑简史一、逻辑学的产生逻辑学是一门古老的科学,早在公元前4世纪前后,在中国、印度和希腊都同时产生了逻辑科学。1.先秦名辩名学和辩学的合称。主要指先秦诸子关于名和辩的逻辑思想和理论,泛指中国古代的逻辑思想。整个先秦逻辑思想就是一个以正名为重点,包括名、辞、说在内的古代逻辑学说。《墨经》之《小取》,是中国古典逻辑的一个纲要,比较集中完整地讨论了逻辑的基本内容。《墨经》是墨家创始人墨翟思想的发展。后期墨家在逻辑理论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他们对“故”、“理”、“类”古代逻辑的三个基本范畴下了明确的定义,并对“名”、“辞”、“说”作了深入研究。论述了“辟”(比喻)、“侔”(附比)、“援”(类比)、“推”(间接的归纳与演绎)四种形式的推理(见后期墨家逻辑)。这些思想,在中国古代逻辑史上占有重要地位。2.印度因明从古代论辩术发展而来。先是五支论式,后发展为三支论式(宗、因、喻)。在分析正确论证和推理的同时,十分注重论证的“过”和反驳的“过”。因明于唐代传入我国并得到发展。3.西方逻辑亚里士多德:西方逻辑学创始人。《工具论》6篇奠定了逻辑的基础。主要贡献是对三段论的系统研究。斯多葛学派于三段论之外,研究了命题逻辑。培根:《新工具》针对亚氏的演绎逻辑而提出归纳和诉诸自然和经验。三表法。黑格尔:批判了形式逻辑,研究了辩证思维,构造了辩证逻辑的体系。康德:揭示了思维的辩证矛盾。莱布尼滋:提出理想语言和推理是计算的思想而成为现代逻辑的先驱。到19世纪,英国哲学家约翰·穆勒继续发展了培根的归纳学说,他在《逻辑学体系》中,明确而系统地阐述了寻求现象间因果联系的五种归纳方法,即契合法、差异法、契合差异并用法、共变法和剩余法(逻辑史上通称为“穆勒五法”),进一步丰富了归纳逻辑的内容。19世纪中叶以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毛泽东对逻辑学都有精辟的论述。他们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研究逻辑问题,一方面在批判黑格尔辩证逻辑体系中的唯心主义的同时,吸收了其合理的因素,为科学的辩证逻辑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又在批评旧形式逻辑中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同时,科学地阐明了形式逻辑的某些基本原理,对丰富和发展形式逻辑作出了重要贡献。二、逻辑学的发展1.基础逻辑:传统逻辑;经典现代逻辑;非经典现代逻辑2.元逻辑:逻辑语法学;逻辑语义学;逻辑语用学;逻辑语言学3.数学发展方面:算术;代数;函数论;证明论;概率论逻辑;集合论;数学基础论4.科学发展方面:物理应用(量子论逻辑、物理或因果模态理论);生物应用(伍杰方式的发展、控制论逻辑);社会科学应用(规范逻辑、价值逻辑、法律应用)5.哲学发展方面:伦理应用(行为逻辑、义务逻辑、命令(祈使)逻辑、优先逻辑和选择逻辑);形而上学的逻辑应用(存在性逻辑、时序逻辑、部分与整体逻辑、本体学、构造性逻辑、本体论逻辑);认识论应用(问答逻辑、认识论逻辑、假设逻辑、信息和信息过程的逻辑、归纳逻辑);归纳逻辑(证实和确证的逻辑、概率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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