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尔摩斯的推理——蕴涵命题推理在推理小说《血字的研究》中,福尔摩斯勘查了一件谋杀案的现场后,对该案的凶手进行了分析认定:“‘这是一件谋杀案。凶手是个男人,他六尺多高,正当中年……穿着一双粗皮方头靴子,抽的是印度雪茄烟……。’雷斯垂德(官方侦探)问道:‘如果这个人是杀死的,那么又是怎样谋杀的呢?’‘毒死的。’福尔摩斯简单地说。……我(华生,福尔摩斯的助手)说:‘福尔摩斯,你真叫我莫名其妙。刚才你说的那些细节,你自己也不见得像你假装的那样有把握吧。’‘我的话绝对没错。’‘……其中一个人的身高你又是怎样知道的呢?’‘唔,一个人的身高,十有八九可以从他步伐的长度上知道。……我是在粘土地上和屋内的尘土上量出那个人步伐的距离的。接着我又发现了一个验算我的计算结果是否正确的办法。大凡人在墙壁上写字的时候,很自然会写在和视线相平行的地方。现在壁上的字迹离地刚好六尺。’‘至于他的年龄呢?’我又问道。‘好的,假若一个人能够不费力地一步跨过四尺半,他决不会是一个老头子。小花园里的通道上就有那样宽的一个水洼,他分明是一步迈过去的,而漆皮靴子却是绕着走的,方头靴子是从上面迈过去的。’‘手指甲和印度雪茄烟呢?’我又提醒他说。‘墙上的字是一个人用食指蘸着血写的。我用放大镜看出写字时有些粉被刮了下来。如果这个人指甲修剪过,决不会是这样的。我还从地板上收集到一些散落的烟灰,它的颜色很深而且是呈片状的,只有印度雪茄的烟灰才是这样的’”(摘自《福尔摩斯探案集》(第一集第35~36页)福尔摩斯是怎样推理的?他的推理都绝对没错吗?【评析】福尔摩斯经过推理分析,大致描绘了凶手的特征:六尺多高、中年人、手指甲未修剪、抽印度雪茄烟。这些结论,是通过演绎推理得出的。其推理过程所用的推理形式如下:一、推断凶手的身高第一步,用蕴涵命题推理的肯定前件式推理:如果知道一个人的步伐长度,就可计算出他的身高;我量出了凶手的步伐长度;所以,我可以计算出凶手的身高。第二步,为了检验计算结果,用三段论第一格推断:大凡人在墙壁上写字时,都写在与自己视线相平行的地方;凶手在墙壁上写了字;所以,凶手写字的位置大致与他的视线平行。第三步,用蕴函命题推理的肯定前件式推出凶手身高:如果一个人在墙上写字的位置与他视线平行,那么,墙上字迹离地的高度大约是他的身高;凶手在墙上写字的位置与他的视线平行;因此,凶手的身高大约就是墙上字迹距地的高度。福尔摩斯量得墙壁上的字迹距地面六尺,于是,他得出了凶手身高六尺多的结论。二、推断凶手的年龄第一步,用蕴涵命题推理的肯定前件式:假如一个人不费力地一步跨过四尺半,他决不会是一个老头子;凶手不费力地一步跨过了四尺半(一个四尺半的水洼);所以,凶手不是一个老头子。第二步,用不相容析取推理的否定肯定式确定凶手年龄:凶手要么是老年人,要么是中年人,要么是青年人;凶手不是老年人;所以,凶手是中年人。显然,这个析取推理违反了不相容析取推理否定肯定式的规则,只否定了“老年人”这个选言肢,就肯定了凶手是“中年人”这一选言肢,而漏掉了“青年人”这一选言肢,所以结论带有很大的或然性。但是,福尔摩斯根据勘查现场以及其他情况,实际上已经把“青年人”这个选言肢排除在杀人凶手之外。因而其结论仍然是正确的,后来也得到了印证。三、推断凶手的生活习惯第一步,用蕴涵命题推理的否定后件式推出凶手的手指甲未修剪:如果一个人的手指甲修剪过,那么在墙上写字就不会刮下墙粉;凶手用手指在墙上写字时刮下了墙粉;所以,凶手的手指甲没有修剪。第二步,用必要条件推理的肯定后件式,推断凶手抽印度雪茄烟:只有印度雪茄烟的烟灰,才是颜色很深而且呈片状的;这地板上的烟灰(观察判断为凶手所吸)颜色很深而且呈片状;所以,这地板上的烟灰是印度雪茄烟的烟灰。这样,福尔摩斯通过一系列推理,推断出了凶手的基本特征,就为侦查破案确定了一定的方向和范围,从而避免了盲目性。贝都印人的推断——回溯推理与类比一个阿拉伯人在沙漠里与同伴失散了,他找了一天也没有找到。傍晚,他遇到了一个贝都印人,阿拉伯人连忙问他是否见过自己的同伴。“你的同伴是胖子,而且是跛子,对吗?”贝都印人问,“他手里是不是拿一根棍子?他的骆驼只有一只眼,驮着枣子,是吗?”阿拉伯人高兴地回答说:“对!这就是我的同伴和他的骆驼,你是什么时候看见的?他往哪个方向走了?”贝都印人回答说:“我没有看见他。”阿拉伯人生气地说:“你刚才详细地说出了我的同伴和他骆驼的样子,现在怎么又说没有见到过呢?”“我确实没见过他。”贝都印人平静地说:“不过,我还知道,他在这棵棕榈树下休息了许多时间,然后向叙利亚方向走去了。这一切发生在三个小时前。”“你既然没见过他,那你又是怎么知道这些的呢?”“你看这个人的脚印:他左脚脚印大且深,这就说明他是个跛子;他的脚印比我的深,这就表明他比我胖。你看,骆驼只吃右边的草,这就说明,骆驼只有一只眼,它只看到路的一边。你看这些蚂蚁都聚在一起,难道你没有看清它们都在吸吮枣汁吗?”“那么你怎么确定他在三个小时前离开这里的呢?”贝都印人解释说:“你看棕榈树的影子。在这样的大热天,一个人总不会坐在阳光下吧?所以,你同伴留下的印记的地方就是他离开时树的阴影。可以推算出,阴影从他躺下的地方移到现在我们站的地方,需要三个小时左右。”阿拉伯人听罢,急忙往叙利亚方向去找,果然找到了他的同伴。【评析】贝都印人并没有看见阿拉伯人的同伴以及他的骆驼,但贝都印人根据对已发生过的事件及现象进行准确观察形成命题及推理,从而使阿拉伯人找到了他的同伴及骆驼。他的推理如下:如果一个人是跛子,则他的脚印一边深一边浅;这个人左脚印大且深,所以,这个人是跛子。如果骆驼是一只眼,则必然只看见路的一边,只吃一边的草;这个人的骆驼只看见路的一边,只吃右边的草,所以,这个骆驼是一只眼。这两种推理是蕴涵命题推理的肯定后件式,虽然是无效的推理,但该推理在司法实践中应用很广,被称为以结果推导原因的回溯推理。如果一个人的脚印比我的深,那么表明他比我胖;这个人的脚印比我的深,所以,这个人是胖子。这是蕴涵推理的肯定前件式,是有效推理。同时,贝都印人将每个推理的结果进行合取引入推理,从而得出了阿拉伯人的同伴是跛子,是胖子,其骆驼有一只眼的结论。该案例中,贝都印人还根据棕榈树影子的移动时间,类比推算出阿拉伯人同伴及骆驼离开时的时间。事实证明,贝都印人的推断都是正确的,因为阿拉伯人按照他的推断果然找到了他的同伴。酋长遇刺——必要条件与充分条件推理某酋长国的一位酋长在西方某国首都访问。一天上午将近十点,酋长乘坐的敞篷车驶近银行大厦时,遇到刺客。有人向酋长连开五枪,子弹是从银行大厦三楼射出的。酋长被三颗子弹击中,生命垂危。案发后,警方抓住了一个名叫冯特的嫌疑犯,并一口咬定他是凶手。“你们为什么要抓我?”冯特大叫。“因为你刺杀酋长。”“请问,有什么证据?”“证据?这不是明摆着!我问你,这天上午九点半到十点,你在哪里?”“我在银行大厦三楼。”“这就对了,只有酋长被刺的时刻在银行大厦三楼逗留的人,才能作案,那你还不是凶手?!”冯特急了:“在银行大厦三楼逗留的人也不止我一个呀!”“你不要着急。还有,你有没有一支65毫米的意大利卡宾枪?”“这……”“你瞒不了我们,这是你化名‘南希’,于三个月前买的,对不对?”“有枪又怎么啦?”“这更说明你是凶手。你想想,如果是凶手,就会有一支65毫米的意大利卡宾枪;你有一支这样的枪,你无疑是凶手了。”冯特反问:“难道有枪的人都是凶手?”“你不要狡辩!还有一个更重要的理由:我们调查过了,你是一个特等优秀射手。只有特等优秀射手,才能在十秒钟内连发五枪。别人是做不到的,只有你可以做到。你还有什么话要说?”“你们冤枉好人!”冯特气极了。警察反问道:“难道这些理由还不充足?”冯特喊道:“我要请律师!”“这是你的权利。不过,你逃脱不了!”冯特请了律师。在法庭上,冯特的律师把警方的指控从逻辑上一一驳倒了。【评析】警方没有遵守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推理的规则,分别犯了肯定前件和肯定后件的逻辑错误。下面是冯特律师对警方指控的一一反驳:警方第一个理由是:只有酋长被刺的时刻在银行大厦三楼逗留的人,才能作案;冯特是当时在银行大厦三楼逗留的人;所以,冯特是凶手。律师指出,这是必要条件推理的肯定前件式。根据规则必要条件推理不能从肯定前件推出肯定后件。所以,这个推理是不能成立的。警方第二个理由是:如果是凶手,就会有一支65毫米的意大利卡宾枪;你有一支65毫米的意大利卡宾枪,所以,你是凶手。律师指出,这是充分条件推理的肯定后件式。根据规则,充分条件推理不能从肯定后件推出肯定前件。所以,这个推理是无效的。警方第三个理由是:只有特等优秀射手,才能在十秒钟内连发五枪;你是特等优秀射手,所以,你能在十秒内连发五枪。律师指出,这也是必要条件推理的肯定前件式,也是无效的推理。自以为聪明的警方,没想到在逻辑上出尽了洋相。一一一O案件——复合命题推理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日下午,在距北京城区四十里外的田间路旁,发现一具女尸。公安人员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现场,经周密勘验,获得如下情况:1.死者系女性,二十五六岁,被强奸,死亡时间,不到24小时2.死者头部有二十九处伤,系大量出血死亡,凶器可能是一把直径为2.5厘米的圆形铁锤3.死者的右手小指骨折,系抵抗伤4.尸体附近没有血迹和搏斗的痕迹5.从死者衣袋里的介绍信查得死者叫李凤珍,系上海支边青年,十一月九日从牡丹江坐火车经北京回上海结婚,随身携带两个旅行袋、一个方形背包。6.在离尸体现场十里远的三河找到旅行包和背包,里面有死者钱物,包内钱物完好,无任何翻动迹象7.从现场唯一可疑足迹推断,有一身高1.7米的中年男人到过现场8.经查,死者生前与任何人无情感纠葛和恩怨根据以上事实,可得出什么结论?【评析】任何案件的侦破,在取得了一些客观真实的事实材料后,接下来就是对这些材料进行逻辑上的分析,得出所需要的结论。根据本案获取的有关情况,运用逻辑,我们可以作如下的分析:1.关于作案动机针对案件收集的有关情况,我们可对凶手作案的动机作出如下猜想,凶手的作案动机或是情杀,或是仇杀,或是财杀,或是奸杀。依据情况1、2、3、8,可以排除情杀和仇杀,依据情况1、2、3、6,可以排除财杀。所以,由此可以推断,凶手的动机为奸杀,这里结论的获取应用了析取命题推理的否定肯定式。2.关于作案环境和作案现场根据情况2、4,应用推理可以得结论:“发现尸体的地方不是第一现场”。因为如果这里是作案现场,尸体附近应该有血迹和搏斗的痕迹,而这里没有血迹和搏斗的痕迹。所以,这里不是作案的现场,这个结论是应用蕴涵命题推理的否定后件式得出的。那么,第一现场究竟在哪里,根据收集到的相关情况,凶手作案的现场或在别处野地,或在附近农户家中,或在城区。“如果犯罪分子在别处野地作案,则没有必要移尸至此;如果在农村家中作案,现场离最近的村庄也有五华里左右,尸体不包装并且携带那么多东西,一人一次徒手不可能搬运出来,往返搬运很容易被人发现,这种可能性很小,所以,罪犯可能在城区,这一结论是应用析取命题推理得出的。在此结论的基础上,结合背景情况我们可以作如下推理:如果在城区作案,现场距离市区四十多里,就必然要用运载工具。而运载工具或是汽车,或是三轮车,或是自行车。“从现场沿途没有连续滴漏的血迹和其它痕迹看,罪犯所用运载工具不象是自行车和三轮车”。因此得出结论:“运载工具极大可能是汽车”,这里也运用了析取命题推理的否定肯定式。通过这样的推理分析,就刻画出了罪犯的一个基本特征:具有使用汽车的方便条件。3.关于作案人根据现场勘查所得出材料2和上述推导所得出的结论,我们可以作如下推理:“死者头部伤痕象是锤子打的,从二十九处伤没有致命伤分析,很可能受到空间的限制……这符合在小轿车或卡车驾驶室里作案的特点。”而有条件在小轿车或卡车驾驶室作案的人是什么人呢?当然极大可能是汽车司机”。综上所述,凶手可能是身高1.7米的中年男人,职业为汽车司机,这一结论是应用合取命题推理的构成式得出的。流氓、骗子、赌棍——复合命题综合推理普林监狱的看守亨利对警官说:“真糟糕!伯金斯下班时留下一张便条,说昨天晚上,他逮捕了两个打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