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OYANGNORMALUNIVERSITY《地方政府学》论文:论我对“强拆”执法的看法院(系):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专业:13级行政管理专升本班姓名:李秋月学号:1303420011论我对“强拆”执法的看法摘要:基于唐河县某些官员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国家的利益,强制拆迁中铁电气化局唐河项目部刚刚建成的铁路专用混凝土搅拌站的强制拆迁事件。本文通过对拆迁执法的法律程序分析及物权法上对公民私产的保护,简单叙述出我国目前最热的强制拆迁问题。关键词:强制拆迁;公共利益;钉子户;拆迁补偿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城市化进程的速度也越来越快,而伴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在中国,针对于强拆案例,这只是其中的一个,然而在更多的强拆案例的背后,我们能够看到什么,作为普通民众面对政府不合法的强制拆迁我们能做些什么呢?案例中的唐河县政府等有关部门,为了一己私利,不顾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不惜后果对国家宁西铁路二线铁路专用混凝土搅拌站进行强制拆迁,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城镇房屋中危旧房屋和不符合城市规划的房屋被拆迁的事实不可避免。然而,中国土地所有制的特殊性、行政力的过度参与以及土地与房屋对大众极为重要的民生性,造成了在中国推进城镇化过程中所必需的拆迁行为分外受到大众的关注,甚至于部分政府官员只顾一己之私利,滥用手中的权利,严重损害公众的利益。于是,暴力拆迁、自焚事件、最牛钉子户不绝于耳,拆迁者与被拆迁者各执一词,在互相博弈中继续着中国特色的大规模拆迁运动。1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的途径在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中,一般有两种拆迁途径:一是民事拆迁,二是强制拆迁。民事拆迁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等就房屋搬迁期限、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住房面积和安置地点等事项订立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2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而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2我国行政强制拆迁的特征及现状行政强制拆迁是国家为实现公益目的,在被拆迁人不履行生效行政裁决中确定的搬迁义务时,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迫使被拆迁人履行裁决规定义务的行为。2.1行政强制拆迁的特征强制拆迁其自身的特征:第一,行政强制拆迁的目的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这是行政强制拆迁取得合法性的实体要件。无论何种情况下,拆迁建设项目必须具有公益性才可以通过行政机关以国家的身份强制被拆迁人拆迁房屋。纯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的拆迁方式和条件,应当由市场机制来决定,不宜采用行政强制的方式来解决。第二,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拆迁的裁决本质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目前,被大众所诟病的所谓“强拆”行为大多是政府主导的行政行为,并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行为,即便司法参与其中,也多因判决的不公而导致百姓抗拒强拆行为的发生。强拆是司法行为,而我国行政强而司法弱的局面,对强拆的公正性很难保障。因此,逐步建立起更为强大和独立的司法体系是保障强拆的公平正义甚为关键的一步。2.1我国的行政强制拆迁的的现状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行政强制法律规定,对行政强制程序理论的研究也较薄弱。在实践中,行政强制程序还存在许多问题:第一,立法上,我国行政强制程序的规定缺乏统一性、科学性。首先,行政强制程序缺乏统一、系统的法律规定。虽然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至规章中已有零星的行政强制程序规范,但是其大多是掺和于庞杂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之3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遵守。行政强制法草案虽已初步制定但尚未审议通过,可以说我国在行政立法上至今没有统一、系统的行政强制程序法律规范。其次,现有的行政强制程序的规定片面,缺乏科学性。另外,虽然规定了许多即时行政强制措施,但是对其实行条件、标准没有太多涉及,事后救济保障不充分。再次,行政强制种类、主体广泛,相应的程序规定缺乏。我国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程序的规定缺乏统一和科学性,使得行政强制的实践缺乏可操作性,甚至无所适从。第二,行政强制程序理论研究滞后。我国整个行政强制程序理论的研究都处于滞后的状况,不能适应行政强制实践的需要。学者们在行政强制程序理论研究中,要么对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避而不谈,要么以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来代替行政强制措施程序进行研究,无视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性差异等。这种理论滞后于实践的状况已严重阻碍了我国行政强制程序立法的成熟与发展。第三,行政强制执法实践中,程序的遵守缺乏严格性。我国目前对实施行政强制缺少程序性规范,同时在实践中由于执法主体的素质、法律意识的欠缺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加之现有的一些程序规定本身的片面、缺乏科学性,遵守状况也非常不理想。行政机关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性较大,行政强制程序的遵守缺乏严格性。由于目前我国的行政强制缺乏必要的程序规制,导致实践中出现很多的问题。因此,研究行政强制程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程序是法律对于行政权行使过程的规范和制约,没有法定的程序,行政强制就不可能得到正确实施。在现代社会,程序已成为控制和保障行政权合法、正确行使并防止其滥用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我们必须制定出规范合理的行政强制程序,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行政强制拆迁的对策拆迁是为了推动城市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是开展城市化和拆迁行为的目的和宗旨。一切损害大众利益的强拆行为都是非法的、应予以抨击的。强制拆迁行为一定要按司法程序进行,要在社会的监督下进行,而不能因为个人私利,滥用权力。没有强拆,就无法保障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速度与规模,也就是说4城市化会受阻。有了强拆,就容易引发对抗和冲突,甚至是极端事件,以命相搏,社会稳定和谐堪忧。从政治原则上来讲,我们需要保留强拆,但更需要极其严格地规范强拆。在政府方面,很多官员为了政绩,丝毫不关心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大规模的规划建设,做足面子工程。在高官和富哼的鼓动下人民能做点什么呢,我们只是弱小的群体,在与群体利益的冲突时我们只能被牺牲。因此,我们需要在强拆与保护权益之间寻找合适的平衡点。如何做好拆迁工作,不仅要求政府作为拆迁者要负起责任,做到依法行政,行必有依,以民为天;而且也要求普通民众要知法懂法,保护正当权益。政府有关部门在拆迁时不能把拆迁行为看作地方GDP增长和官员的政绩工程,应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政府的最大利益。面对不同的被拆迁者,政府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灵活掌握强拆政策,妥善处理。在发生冲突时要耐心做思想工作,要坚持原则,保证公平,不要一味妥协,损害其他被拆迁者的利益,但也不允许政府自行强制执行,避免官民冲突,发生悲剧。被拆迁者要掌握基本的拆迁程序和法律知识,并以此作为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武器。对不正当的强拆行为要坚决抵制并付诸法律保护自己。同时要限制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要求政府机关在实施征地拆迁行为时,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如果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可能对相对人的利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当然,要想解决强拆问题,还要解决补偿标准问题。首先,在编制规划和拆迁补偿方案的时候,要引入被拆迁户参与决策的制度。就拆迁方案中的补偿标准问题,完全应该公开,而不是开发商或者政府关起门来做。其次,可以规定一个比例,被拆迁户不同意拆迁补偿方案的,政府就不批准拆迁补偿方案。这样,减少因为补偿标准差距分歧引发的大量对抗冲突。4结语只要地方要发展、只要城市化没有停止,强拆工作就依然要进行下去。希望各地从这一件事中吸取教训,避免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也希望今后的政府强拆工作更加规范、更加注重被拆迁人的权利,藉此推进我国城市化运动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