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保障司法公正上的作用——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引发的思考第十二届四中全会《决定》中表明“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这条决定对申诉案件实行律师代理予以明确化,它不仅说明国家对申诉工作更加重视,也表明国家将申诉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近年来,司法部门和政府机构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案件的处理,缺乏规范,存在审理时间过长、答复不确定、问题久拖不决等问题,这直接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申诉信访上访压力不断增大,给我国的社会安定与法治化进程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公民自身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又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无法和象征国家公权力的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抗衡,因此,拥有专业法律知识,能够以当事人利益出发,为当事人在申诉过程中收集处理证据,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的律师,会成为申诉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角色。其实,不仅仅在申诉过程中律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律师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分量。这是因为律师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关系十分密切,司法的公正离不开律师的活动。正如同孙中山所言“律师制度不施行,则人民之对于司法官厅,不仅生种种之恶感,致生诉讼上无穷之障碍,是非设置律师制度不可。盖有律师,为诉讼人攻击和辩护,事事依据法律,绅既无所容其缺望,官也不能稍有徇违。而自起诉、检查一切手续皆有律师为之前导,不致仍前无所适从。民间恶感,非但可以消除,而律师之信用既彰,则于司法机关,且可因以发展,其关系诚非浅鲜。”由此可见,律师在保障司法公正性和维护当事人权利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他们能够利用国家给予的司法资源对公民进行审判活动,相比之下,公民却大多不懂法律,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尽管法律赋予了公民很多诉讼权利以及权利救济的方式,他们也不知道如何去运用,如何去维权,这样,公民在面对法官检查官时显得苍白无力。律师作为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人群,可以耐心的为当事人解答法律上的问题,分析法律关系,收集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链,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帮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积极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使得当事人能够在法律方面不弱于对方,更从本质上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比如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他在诉讼中的一切行为都是针对控诉而提出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这样,辩护律师站在被控方的立场上,通过协助被控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防止对被控人合法权益的不当侵犯,保护被控人合法权益。同时,刑事诉讼是国家和个人的较量,被告人与控诉方相比是一个弱者,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介入使这场较量更具平衡性。这也是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诉讼活动的关键在于证据的获取和证明,谁来搜集证据,谁来为证据提供辩论和依据,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辩论原则,要求未经当事人双方辩论的不能认定为事实。这便是让法官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后再对事实做出判断,从而实现法官的中立。作为法官,一旦亲自取证,会对诉讼活动有很大的危害性,因为法官就不能保持中立的角色而容易先入为主,偏袒一方当事人或被控方,审判活动变相的成为了当事人或被控方和法官之间的较量。其次法官亲自调查收集的证据,如果与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意见不合,法官如何认定证据,并在证据的认定方面与双方当事人保持某种平衡是十分困难的。再者法官的调查因资源和精力所限,其收集的证据必然是零碎的、不连贯的,难以形成某种具有内在联系的证据体系。法官也不可能像当事人那样为自己的利益而收集、提供证据,也不会像当事人那样充分理解其提供的证据的内涵及价值。这样一来法官作出公正裁判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和法官不同的是,律师不充当任何政治角色,不作为任何公正形象和裁判形象,由于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委托合同,律师只为当事人的利益考虑。当自己的当事人负责举证责任时,律师最大限度地收集并提供有利于当事人的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并且想办法反驳对方的质疑。律师收集的证据,必然增加了证据的数量,并且通过双方的质证、辩论,逐渐暴露证据的真伪及价值,方便法官发现案件事实,确保法官的中立性。虽说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法律素养,但是由于历史原因,中国法官队伍专业素质偏低,很多人并未受过严格的系统的法律训练,对现有法律条文很是陌生,对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及立法精神缺乏了解加上条文繁杂和竞合情况很多,法官应如何适用法律是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所以,律师在弥补法官知识不足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一方面律师从有利于其当事人的利益考虑,必然会寻找和收集对其有利的法律规定,甚至会聘请有关法律专家提供法律适用的意见和建议,双方的律师从各自不同的角度提供法律适用意见,这对法官来说便是重要的参考。另一方面,律师本身是法律职业者,有着对法律方面的知识和看法,律师往往可以在如何确切应当如何理解法律的含义,采用何种原则解释法律,如果法律规则相互冲突应当适用何种规则,如果法律存在漏洞如何通过利益衡量等方式填补法律漏洞等方面为法官提供不错的参考意见,所以对法官来说,比较双方律师的意见,吸取众长,在经过深思熟虑最后形成自己的见解和看法是很有必要的。同时,律师可以对法官和检察官的工作进行监督,律师参与诉讼,也可以有效防止法官违反法定的程序办案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最大的程度上保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律师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上举足轻重。十二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律师代理申诉制度,不仅是律师们的春天,也是司法的春天,公民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