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沪张江园区管〔2012〕13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自主创新人才激励办法》等若干办法的通知园区管委会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张江(集团)公司、康桥(集团)公司、国际医学园区(集团)公司:《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自主创新人才激励办法》、《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企业发展扶持办法》、《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产业扶持管理办法》、《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扶持办法》、《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扶持办法》、《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企业集中服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奖励办法》、《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扶持办法》、《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专项配套与奖励办法》、《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业投资管理办法》、《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零收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孵化及加速发展扶持办法》等十四项办法已经园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主题词:经济管理政策扶持通知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12月31日印发(共印15份)2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自主创新人才激励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创新创业人才的激励机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园区的综合竞争力,根据《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张江园区管〔2012〕72号),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在园区的企事业单位中连续从业满一年,对单位、园区有较大贡献,且符合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一)经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技术先进型、现代服务业(含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等)企业,经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相关部门认定的研发中心(机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等累计10项以上)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二)经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相关部门认定的软件、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文化创意、数字出版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三)经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相关部门认定的为园区科技金融体系服务的金融企业或投融资企业(含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等)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四)单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五)从事国家“863”、“973”等国家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六)入选国家、上海市“千人计划”、浦东新区“百人计划”的个人;3(七)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三完成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单位,及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第三条(奖励标准)对第二条所列人员,依据其对单位、园区贡献度大小进行综合评定后给予一定的奖励。第四条(申请方式)相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张江在线”()网站发布的政策受理通知,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材料。自2013年起,申报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自评信用报告或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具体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指南执行。第五条(执行原则)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第六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七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为止。2011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的事项,可参照适用本办法。4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提高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要素集聚,加快主导产业发展,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成长,结合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有关规定,以及园区的实际情况,根据《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张江园区管〔2012〕72号),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在园区的企业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第二章支持措施第三条(优质企业)对新引进的符合园区产业导向、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在一年内给予一定补贴。第四条(高新技术企业)对经上海市相关部门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对浦东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第五条(软件企业)对经国家、上海市相关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和拥有经认定的软件产品、软件著作权等的企业,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经国家、上海市相关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拥有经认定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的企业,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参照享受前款政策。第六条(集成电路企业)对经国家相关部委认定的“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5经上海市相关部门认定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企业,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第七条(生物医药企业)对取得药品GMP认证、GSP认证、GLP认证的生物医药企业和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GMP认证的医疗器械企业,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第八条(政策期满企业)对现有的符合园区产业导向、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在享受园区相关政策到期后,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第九条(规模企业)鼓励企业为园区经济发展作贡献。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未享受过浦东新区和园区相关政策的企业,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第十条(微型总部)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中小企业在园区设立微型总部,经认定后,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第十一条(平台经济)鼓励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等手段,搭建双边或多边的信息、交易和增值服务等平台,对运营相应平台的企业,经认定后,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第十二条(高增长企业)对近三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均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三年复合增长率超过50%的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企业,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在一年内给予一定奖励。第三章申请和受理6第十三条(申请方式)企业根据“张江在线”()网站发布的政策受理通知,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材料。自2013年起,申报政策的企业,应提交自评信用报告或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具体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指南执行。第十四条(受理审核)园区管委会受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资金拨付给相关单位。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监督检查)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自享受年度起,应在园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对于申报材料不实的企业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园区管委会取消其享受的园区财政扶持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资金。第十六条(执行原则)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第十七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为止。2011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的事项,可参照适用本办法。7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产业扶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创新成果产业化,扶持园区主导产业进一步优化发展,根据《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张江园区管〔2012〕7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园区产业扶持资金由园区管委会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第三条(适用范围)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园(包括原有国家级高新区部分、原张江南区、康桥工业园区、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合庆工业园区、张江光电子产业园、银行卡产业园),且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第二章支持措施第四条(重大产业专项配套)对与园区主导产业相关的国家重大专项、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等给予配套支持。对领衔承担企业,原则上按照1(企业实际所获国拨经费):1(含上海市、浦东新区匹配经费)的比例给予匹配资金;对参与企业,原则上按照1(企业实际所获国拨经费):0.5(含上海市、浦东新区匹配经费)的比例给予匹配资金。单个项目的匹配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对与园区主导产业相关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项目、信息化发展专项项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项目、文化产业发展项目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项目等给予配套支持。对项目承担企业,原8则上按照1(企业实际所获市拨经费):1(含浦东新区匹配经费)的比例给予匹配资金。单个项目的匹配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国家重大新药创制项目按照市级项目配套比例给予支持,且项目所获地方各级政府匹配资金总额应不超过国拨经费。重大产业专项配套不含分包、转包项目;项目所获各级政府资金总额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第五条(企业并购资助)对园区企业开展吸收合并、资产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资助标准为实际发生中介服务费用的50%,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对园区企业兼并重组外省市非关联企业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第六条(产业化融资贴息)对园区企业获得国家、上海市立项或支持的产业化项目,给予一定的产业化融资贴息。对在园区实施的产业化项目,贴息比例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80%;对在园区以外浦东新区范围内实施的产业化项目,贴息比例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单个项目的贴息时限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贴息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项目所获各级政府资金总额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第七条(重大技术装备业绩突破奖励)对售出首台(套)列入国家、上海市重大项目的技术装备的园区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额度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售价的50%,对单个企业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产业联盟项目资助)对符合园区产业导向、获得国家或上海市有关部门支持的产业联盟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原则上对每个项目的资助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且项目所获各级政府资金总额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第九条(技术示范项目资助)9对园区企业承担的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技术示范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原则上对每个项目的资助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且项目所获各级政府资金总额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鼓励园区企业积极争取国家、上海市及浦东新区技术示范项目的立项,园区管委会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对成功获得技术示范项目立项的企业,给予相关申请费用的补贴。对国家、上海市及浦东新区立项的项目补贴额度分别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和25万元人民币。对园区企业的其他技术示范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导向的,经认定,给予一定的资助。原则上对每个项目的资助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且项目所获各级政府资金总额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十条(申请方式)企业根据“张江在线”()网站发布的政策受理通知,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材料。自2013年起,申报政策的企业,应提交自评信用报告或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具体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指南执行。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