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黄雅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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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党校研究生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专业法学专业年级2013级姓名黄雅婕学号16指导老师刘梅中共安徽省委党校研究生部制年月日目录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概述....................................-2-(一)相关概念的界定与辨析...............................................-2-1、犯罪记录的定义及其与前科的辨析............................-2-2、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定义及其与前科消灭制度的辨析-3-(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探索、确立.......-3-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国际视角及启示................-4-(一)国际公约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4-(二)国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5-三、我国未成年人封存制度解读................................................-6-(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6-(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工作机构...........................-8-(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9-1、封存的必要性审查。....................................................-9-2、但书条款的适用。......................................................-10-3、封存制度的适用程序。..............................................-11-(四)犯罪记录封存解除与消灭.........................................-12-1、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解除。..............................-12-2、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消灭。......................................-12--3-四、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不足之处..................-13-(一)启动模式的单一性...........................................................-13-(二)查询条件的宽泛性...........................................................-13-1、司法机关办案需要。..................................................-13-2、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14-(三)对封存的对象的规定存在不足......................................-14-(四)未明确专门的封存机关..................................................-15-五、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完善..........................-15-(一)启动模式的双轨化...........................................................-15-(二)对例外的查询条件予以明确化,限制查询权的滥用..-16-1、司法机关办案需要。..................................................-16-2.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16-(三)封存的对象进一步扩大..................................................-16-(四)确定专门的犯罪记录封存执行机关..............................-17--1-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2013级法学专业黄雅婕内容提要: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的价值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促进其尽快回归社会,并免受因已经接受过惩罚的犯罪行为再次受到社会的歧视。这一制度对于未成年犯的复学、升学、就业以及保证其顺利回归社会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未成年犯及其法定代理人最为关心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之一。但由于本应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顶层设计”的新《刑事诉讼法》只用了一个条文共计两款对此予以规范,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保证其得到有效的实施,最大程度保证未成年犯顺利回归社会就成为摆在立法部门、司法实务部门及学术界面前的共同课题。本人试图围绕法律规定及相关解释,正确理解此项制度的意义和适用,并结合实务深入探究,展望未来提出完善建议。关键字: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前科消灭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专章形式列明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与之前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确立的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免除相对应,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我国正式设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特别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及重大突破之一,也是我国重视并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具体体现之一。许多学者指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设立,体现了国家责任和个人权利之间的平衡,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1]由此可见,相对于惩罚而言,国家更注重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挽救。面对犯罪的标签效应以及未成年犯罪人较弱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自控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运而生,在-2-帮助未成年犯罪人回归社会的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概述(一)相关概念的界定与辨析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了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就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19条规定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即前科报告义务,很明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在前科报告义务基础上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与法治发达国家接轨的一项重大进步。1、犯罪记录的定义及其与前科的辨析犯罪记录的本质是一种客观记载,对此多数学者并无异议,但各自在表达上稍有不同。有的学者将其简单表述为纯粹记载犯罪人的刑事判决及犯罪事实,有的学者认为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及国家专门机关对其的刑事处罚信息是犯罪记录的内容,某些信息载体,如司法数据库是其外在形式。201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该《意见》,犯罪记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2]不同学者对于前科的定义,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进而也导致了对前科与犯罪记录的关系的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前科是对犯罪人的犯罪记录的规范性评价,因而前科与犯罪记录是评价结论与评价对象的关系。[3]-3-另一种观点认为,前科是犯罪人的犯罪事实,是犯罪记录的实体内容,也就是说两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4]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并不完全对立,即前科是抽象的、带有价值取向的,而前科具体化的结果则为犯罪记录。2、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定义及其与前科消灭制度的辨析封存是指“密封存留”,犯罪记录封存,顾名思义也就是“将犯罪人的犯罪信息记载资料密封存留起来”。与犯罪记录封存相近的学术名词是前科消灭,二者均是国家为帮助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的重要方式,但同时有着本质的区别。前科消灭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国家消除犯罪人的犯罪记录,使其法律地位不受歧视并恢复的制度。”[5]两种制度的法律效果有明显的差别。犯罪记录封存只是将犯罪人的犯罪记录对特定人不公开,不排除一定情况下进行公开的可能性,并且在法律上犯罪人的地位并不改变。而前科消除重在“消灭”,即犯罪人的犯罪记录被视为不存在而且以后将不再查询到的可能性,在法律上行为人被视作没有犯过罪。可见,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律效果没有前科消灭的法律效果彻底。(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探索、确立早在1994年,河北石家庄新华区人民法院就开始探索对未成年犯消除犯罪记录和“淡化前科”的做法。2004年河北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首次推出《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办法实行方案》。2008年山东青岛李沧区人民法院试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在各地不断实践基础上,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在新一轮司法改革意见中要求“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轻罪记录消灭制度”。[6]2010年8月14日中央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要求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和执行刑罚时,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行政处罚和轻罪消灭制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顺利通过-4-使得我国未成年人轻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得到最终确立。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国际视角及启示(一)国际公约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问题也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弱化和消除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标签效应,联合国等国际和区域性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国际公约、规则。其中,《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简称“东京规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犯罪准则》(简称“利雅得准则”)和《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简称“北京规则”)等三个国际公约成为未成年犯罪法律制度的重要渊源。此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简称“公民权利公约”)也对未成年人案件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先后进入了这四个公约。正因为如此,2012年修改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5条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由国际条约和规则内化为本国法律。《北京规则》第8条明确规定少年犯享有隐私权,未成年人犯罪的材料不应当公布,以防止因公布致使外界认出某未成年人实施了该犯罪事实。第12条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事实材料保密,不得向外界第三方公布或利用,也不得在未来的案件中引用。《东京规则》第19条规定“所有报告包括法律记录、纪律程序记录和医疗记录以及与待遇内容、形式和细节有关所有的其他文件,均应放入个人档案内保密……非特别允许任何人员不得查阅……在少年释放时,这些犯罪记录应予以封存,并在封存一定的时间后加以销毁”。《公民权利公约》第14条第4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程序法上应当慎重考虑他们的年龄和心理因素,帮助他们重新做人。尽管上述国际公约和规则没有明确将未成年人犯-5-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为一项通行规则确立下来,但从本质上来说,实现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立法原意和目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记录公开方面作出了严格限制。(二)国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最早源于美国。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和第一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少年法院法》均于1899年在美国伊利诺伊州诞生。该法将少年触犯刑法的行为不叫“犯罪(crime)”,而称之为“罪错(delinquency)”。在此后一段时间内美国其他州也纷纷效仿伊利诺伊州立法,截止目前在美国有16个州允许消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美国法典》第5038条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保密封存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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