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和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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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与法治的关系序论法治和人权都是现代社会重要的制度和价值。法冶与人权的相互关系。人权是法的内容,法冶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人权与法冶,无讼从历史发展客观实际看,还是从各自的内在要求看,都是互相联系,互相促进的。从人权的产生,发展来看,人权是一个法律范畴;从人权的内容和形式来看,人权是有一定限度的,具有法律的特性。所以人权不是无条件的,无限的,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有限度的,相对的。一方面,法律规定动人权;另一方面,人权的保障促进了法冶的健全。本论一.人权是法冶的内容(1)保障人权是现代法的精神法律精神是法的灵魂。“法治的真谛是人权”。法是人类为了维护自我生存的有序状态而作出的选择和创造。人们在制定法时,必然自觉地注入主体的理性和意志。现代法的精神是与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规律相适应的理性精神和价值原则。权利本位是现代法的精神之首要因素。这是因为,只有主体才会要求权利,才配享有权利,才能行使权利,任何一种权利都只能属于主体人。权利是人作主体的标志和确证,没有权利的肢体不是真正的主体。同时,权利是人的本性的要求。自由的本质和标志在于权利,自由的保障在于权利的法定,自由的实现在于权利的行使,权利赋予人以自由,没有权利就没有自由。现代法的权利本位意味着: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交换经济,而交换从法律上说就是权利的相互让渡.因而任何交换都需要以权利的设定为前提或起始。如果没有明晰的权利肯定和宣示,就不会有商品交换和市场交易。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搞市场经济,权利必须先行.只有权利到位,市场经济才能到位。权利本质上是利益,承认人们的权益,就必须承认人们需要权利。作为现代法律体系,自然要明确利益机制,并通过权利立法表达出来。因此,权利本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机制的必然结果。(2)保障人权是宪法的重要内容“理想的法治,是通过法律实现的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和谐的状态。公民权利为国家权力所尊重、所保护和所救助,人权是公权的本质、界限、目的,法律能够调处出这种状态,法治便存在。在公权不受限制和人权无保障的地方,便没有法治”。20世纪以来,一些国家宪法中关于公民的经济权利的规定逐渐增多,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产阶级宪法中关于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条文增多,虽然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但也恰恰说明了宪法必须保护人权,必须采取种种措施为公民谋福利。我国宪法也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地规定。而公民权是人权在一个国家内的法律化,是一种实然形态的人权。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证书对人权的规定最为系统全面。尽管在内容上,宪法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中心主要还是民主和人权。在实行宪政的国家,宪法不仅确认人民主权原则,而且通过规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使公民能够趋势影响国家的政治生活,并有效地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作用所在,近现代宪法的产生及其所起的作用清楚地说明了这种核心作用,其它各种公私法规定也都是围绕权利和权力所庙宇的原则和规范。(3)保障人权是法治的价值追求法治有自己的价值追求。“法的价值追求是多方面的,其中有秩序,理性,文明,自由,平等,人权,正义等等。”“人权是法治程序所要实现的本体。”“法治的价值前提是它对基本人权的承认。这些人权不能剥夺,不可侵犯。即使立法机关也不得以绝对多数的意见剥夺这些权利。”“继霍布斯之后的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所讲的“法治”是有目的,有价值观念的,其目的就是保障个人自由。法治原则的贯彻,对于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要求。行政法关注的法治原则,主要是强调依法行政和自由裁量必须适当。行政法治的目的是最有力的方法来实现在授权的同时的控权。正如韦德所言,“法治的实质是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法治要求法院阻止政府滥用权力”,因为行政机关“无限自由裁量权是残酷的统治,它比其它人为的统治手段对自由更具破坏性。”在刑法法律中,法治通常被具体为“罪刑法定”、“法无明文不为罪”、“无罪推定”、“法不溯及既往”,“一罪不二罚”,“刑罪法定”,“迅速公平审判”,“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等原则或制度,以及一整套科学合理的司法程序。它们对于人权的保障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例如:“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是反对以事后法来处理先前的行为和依类推适用法律,从而发挥了保障人权的功能,它被盛誉为“近代刑法的铁则”。《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公约中都明确规定了该原则,从而使之成为一项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刑法原则,成为一个国家告别落后与专制,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虽然20世纪初,刑事社会学派的崛起使具体内容和实际做法发生了一些变化和松动,但是该原则所蕴涵的保障人权,限制司法权的价值追求和根基非但没有被丝毫动摇,反而更加突出和彰显,正是这些变化和松动使之更加趋于完善和成熟,因为这些变化都是沿着有利于保障人权的方向行进的。(4)保障人权是市场经济对法治的要求以平等、自由作为具体内涵的人权,无论是以法律形式或观念形态出现,还是以政治要求或社会关系的形式出现,都是和商品经济联系在一起的。这种人权既是商品经济的一种反映,又是以服务于商品经济作为自己重要的社会功能。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这已经成为人们普遍的共识。市场经济特别强调对人权的保障。因为市场经济要具有活力,必须首先保障市场经济主体拥有真正的主体权利。居于第一位的主体权利就是主体的自由。有了自由作为基础,才会有市场中的投资自由、契约自由、劳动力的自由、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自由等。居于第二位的必然是平等,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本身就是平等的要求。没有平等就没有等价交换,就没有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社会场景。而自由与平等的协调互动就构成了人权的核心内容。法治所要求的人权,其最深刻的基础在市场经济之中。市场经济为法治所要求的人权提供最根本的依据和最恒久的支持。二.法治是人权的保障(1)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和保护人权与法治是密切联系的。人权不仅是法治的内容,而且人权的实现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任何一国的人权都是通过本国的具体立法来加以确认和保障实现的。没有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宣布和保护,人权要么只能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应有状态,要么经常面临侵害危险而无法救济。法律社会是文明社会的必经阶段。社会发展到今天,可以说,无法律就无人权可谈。法律虽然不是人权实现的唯一手段,但人权的法律保护是人权实现的最直接的保障手段。一个国家的法制状况如何将直接影响人权的实现程度。没有法制固然谈不上人权;即使有了法制,但如果缺乏一贯性和告稳定性,人权也将不复存在。人权如果是有效的,它必须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由纯粹的人道主张,习惯权利上升为法律权利。(2)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宪法历来就被称为人权保障书,人权的实现和保障离不开宪法和宪法制度。无论是人权原则、人权内容、还是人权的实现途径,都要由宪法做出规定。宪法作为人权的保障书,既是对已有人权的确认,也是人权事业进一步发展的保障。在人权的保障体系中,宪法保障是首要的,也是最富有成就的。因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没有宪法保障,任何人权保障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近现代人权事业的任何进步都会在宪法中得到体现和反映,而宪法的进步又推动着人权事业的发展。可以说,人权与宪法相伴相随、密不可分。宪法的基本原则是确认保障人权的。宪法就是保障人民权利的政体。从宪法起源起,人权法便是宪法固有的一个组成部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将人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赋予人权以最高的法律意义,同时也赋予了各部门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和保护以最高的法律依据。宪法对人权的法律形式—公民权的规定是从一个特别的角度,即规定那些最具有首意义的、基本的公民权利,也就是规定和赋予公民为之公民的政治人格和社会人格,赋予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具有普遍性、系统性和纲领性,是对公民权利的集中概括。由于宪法的特定功能是规范国家权力以确保公民权利,所以,它寄托着公民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和保障的最高期待。宪法不仅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法律,而且也是用权利制约权力的法律。如前所述,人权包含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三个层面。作为国家根法的宪法,在人权的上述三个层面的转化过程中都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法律以社会为基础,最终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处于某种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们必定产生一定的权利要求。这种权利要求一旦上升为国家意志,便首先体现到宪法中,即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被宪法所规定和确认,然后再经由部门法使基本权利具体化并赋予之以可操作性,最后通过执法及守法主体的行为而加以实现,由此便完成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实有人权的转换演进进程。三.依法治国,我国人权的立法保护1.我国的人权状况和对人权问题的基本观点(1)我国的人权状况近十几年来,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先进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人民生活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方面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我国人民下享受着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充分的人权。党的十五大首次明确提:“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已作为治国方略写进了宪法。党的十六大更明确将发展人权确立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和内容,进一步指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项目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发展阶段,随着十六大提出的战略目标的实现,中国的人权建设必将出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全面推进和持续发展的新局面,中国人民享有人权的质量必将不断提高。可见,中国人权是多数人的,全国人民的人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2)我国关于人权问题的基本观点中国的人权理论,是指当代中国关于保障,维护,促进与发展中国人的权利与自由的一系列的理论,概念和经验。关于人权的基本观点是邓小平人权思想的重要体现。邓小平人权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继承和发展,是我国新时期人权建设的指导思想。邓小平明确指出,一方面我们必须实现共同富裕,就是“国民收入分配要使所有的人都得益,没有太富的人,也没有太穷的人,所以日子普遍好过。”另一方面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他多次强调:“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扬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真正享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管理国家,特别是管理基层地方政权和各项事业的权利,享有各种公民权利。”邓小平还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指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中国首要的人权,他多次强调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改善人民生活。由此可见,对小平始终坚定不移地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人权建设的首位。2.我国人权的法律保障(1)立法保护在法治的基本涵义中,核心内容是人权,即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以来孜孜以求的理想和奋斗目标,而人权更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应有之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价值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法律和法规。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我国更是加大立法的步伐,制定了众多的法律法规,其中大部分都涉及到了中国公民的人权保障问题,形成了我国多层次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现行宪法根据新的经验和情况,作了不少必要的调整和补充,从而表明了我国宪法是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的。随着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任务的开展和胜利完成,人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和自由的程度必然会更加深广。其次,以部门法为补充,通过部门法的具体法规和适用使宪法规定的人权得以实现。如〈著作权法〉,〈劳动法〉,〈刑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当数量的有关人权问题的立法。此外,还有大量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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