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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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分析姓名:莫国荣学号:1402010121班级:市场营销(1)班摘要:自古以来,商业贸易都存在着利益之间的各种问题,包括生产和一吃住行各方面。对于这些方面都需要规范和管理。而在此当中,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主导力量,同时,消费者又是市场经济的弱势群体。与消费者相伴而生的是消费者权益,没有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失去了其赖以存在的基础。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是什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买方市场逐渐形成。商家提出了消费者是“上帝”的口号。但现行市场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遭受不法侵害。因此,国家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法律保护。2008年的毒奶粉事件使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又重新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保护。[1]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凡是以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为内容的法律规范都可以归入消法。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国家给予消费者的弱者地位而专门颁布的对消费者权益予以特别保护的法律。通常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二、消费者含义所谓消费者,通常是指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指出:“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这一定义包括以下含义:第一,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第二,个人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第三,个人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是由经营者提供的。除了购买商品可以成为消费者外,接受经营者的服务同样可以成为消费者。如理发、邮寄、接受银行服务等。如果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情,经营者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和作用2008年石家庄三鹿集团发生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使众多还在襁褓中的婴儿有“大头婴儿”之称;使出世不久的婴儿患肾结石甚至是死亡。对于此事件,消费者应如何维权?是否能依法获得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协调和解,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4]特征(1)它是一部专门对消费者权利进行特殊保护的主体法。(2)它是一部专门对消费者权利进行综合指导的基本法。(3)它是一部专门以消费者权利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为基础的特定法。(4)它是一部专门集原则性规定与操作性规定、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一体的适用法。(5)它是一部突出赋予行政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法。[2]作用:一、保护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有不少内容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但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问题,只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二、维护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种义务,特别是要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三、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因此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4)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保证消费者有秩序的进行市场消费。[5]如何更好地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进一步学习和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大事来抓。各地可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使消费者了解和掌握法律赋予的权利,经营者明确法定的义务及侵害消费者权益应负的法律责任。要强化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职能,深入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二、积极受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案件。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由于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适当,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重要形式。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消费者的申诉,应及时立案,并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应做出行政裁决,解决纠纷。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制裁。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申诉的有关程序性法规公布之前,各地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实际情况,大胆摸索,总结经验,处理好消费者的申诉案件,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严惩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当前,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监督中,要针对广大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着重检查经营者的经营手段、促销方式、销售和服务价格、售后服务、退货制度等是否合法,是否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经营者利用多层次传销、优惠卡、还本销售、邮购、格式合同等方式蒙骗和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严重事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进行调查,依法予以制裁。[6]参考文献:[1]《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作者wangli6890[2]《经济法》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主编:傅懋兰[3]《论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作者冯珈[4]《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作者锋1230000[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意义》来源:华律网[6]《关于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若干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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