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改土归流对土家族地区经济开发的影响摘要:改土归流在土家族历史上是一次划时代的政治经济变革。改土归流政策的实施,客观上促进了土家族与汉族的经济文化交流,对土家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促进了农业、手工业、畜牧业及商业的繁荣发展。当然,该政策本身的局限性也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其历史经验和教训可为当今土家族的经济开发提供某些方面的借鉴。关键词:清代;土司制度;改土归流;土家族;经济开发清代改土归流是土家族历史上一次划时代的政治经济变革,政治上废除了土家族土司制,打破了土司分散割据的局面;经济上在土司地区清查户口,丈量土地,实行科田纳粮,变土司对土民的剥削为中央王朝直接向土民征收粮赋。因此,改土归流对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土家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一、土家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及改土归流土司制度是封建政府在羁縻制度的基础上创立的一套强化中央集权、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治理的特殊政治制度。其实质是“以土官治土民”,即中央王朝册封当地少数民族中有威望的首领为职官,划其疆界,使其世领其土,世有其民。土家族的土司制度在五代时期已初具规模,宋元时期得到发展和完善,明代达到最强盛。有明一代统治者在土家族地区设立了永顺宣慰司、保靖宣慰司、桑植宣慰司、容美宣慰司、酉阳宣慰司、施南宣抚司、思南宣抚司等大小土司数十个,土司制度在土家族地区得以沿袭。土司制度在历史上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但明朝中期以后已日渐没落。土司不但对土民在政治上进行野蛮的压迫,经济上实行残酷的剥削,而且为了扩充地盘,谋求更大权益,不断对邻近土司武装侵扰,连年仇杀,使地方土民难以安生。明末清初,土司制度已成为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和封建政府加强中央集权的严重障碍,改革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明末已有意识地采取措施逐步废除土司制度,设置流官,即所谓的改土归流。清朝初期,经过顺治、康熙、雍正三朝的苦心经营,清政府基本实现了全国统一,政治稳定,国力增强,具备了改土归流的条件。雍正四年(1726年)春,以鄂尔泰巡抚云南兼总督事,奏言:“云贵大患,无如苗蛮。欲安民必先制夷,欲制夷必改土归流。”[1](卷五一二《土司传一·湖广》)雍正帝于是委鄂尔泰为云、贵、广三省总督,负责改土归流事宜。鄂尔泰通过招抚和镇压并用的办法,经过数年经营,基本完成了对三省土司的改流。土家族地区的改流,正是在全国性大规模改土归流的潮流下进行的。雍正五年(1727年),清政府以“土民纷纷控告,迫切呼救,皆恋改土”、“土官横恣”、“人民请求纳入版籍”等为由,派湖广总督迈柱对土家族地区的土司实施改流。雍正五年至十三年(1735年)间,清政府大军压境,“剿抚兼施”,“恩施并用”,对土家族地区的土司进行改流。改流的整个过程,除极少数土司(如容美土司)稍微用兵外,基本上都以和平方式进行。清政府在改流的土司地区设置郡县。雍正五年,在南渭州、施溶州、田家洞长官司等地置永顺县,在上溪州、白岩洞长官司置龙山县,在保靖宣慰司及五寨长官司地置保靖县;雍正七年(1729年),在桑植宣慰司地置桑植县,并以上诸县建永顺府。雍正七年,在筸子坪长官司置凤凰直隶厅;雍正十年(1732年),在金洞、龙潭安抚司及唐崖长官司地置咸丰县;雍正十三年(1735年),在忠建宣抚司、木册、镇南长官司等地置宣恩县,在散毛、腊壁等土司地置鹤峰直隶州;在川东土司地置酉阳直隶州(下辖酉阳、秀山两县)及石柱厅。[2](128)土家族地区沿袭数百年的土司制度最终被废止,新的流官制度随之建立。改土归流不仅是土家族历史上的一次重大政治改革,而且是一次经济变革,客观上促进了土家族与汉族的经济文化交流,对土家族社会的进步尤其是经济的繁荣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二、改土归流对土家族地区经济开发的影响改土归流使广大土家人从土司的残酷压迫和剥削下解放出来,在中央政府轻徭薄赋的政策下,土家人民的负担大大减轻,他们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同时,大量汉人的涌入,清政府推行奖励垦荒、兴修水利等政策,都加快了土家族地区经济开发的步伐,促进了土家族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一)农业的繁荣农业是土家族地区改流后受影响最大、发展最为迅速的行业。农业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清政府赋税政策的改变改土归流前,各地土司巧立名目,私征滥派,任意勒索,致民不聊生。“其(指土官向清政府所纳)钱粮不过三百余两,而取于下者百倍。一年四小派,三年一大派。小派计钱,大派计两。土司一取子妇,则土民三载不敢婚。土民有罪被杀,其亲族尚出垫刀数十金,终身无见天日之期,”[1](卷五一二《土司传一·湖广》)可见土民所受剥削之重。改土归流后,清政府丈量土地,清理钱粮,实行统一的税收政策,各府厅州县照原来的定额按亩征收。不少地区土地未清丈前赋税多予蠲免,清政府将赋税稳定在土司时代交纳的限额之内,不增加负担,且多次对原土司地区秋粮征收实行减免,将过去土司的各种私征、勒派和一切无偿劳役等一律废除,减轻土家族人民的负担,激发生产积极性。2.汉族人口大量迁入带来的影响汉族人口的大量迁入给土家族地区带来了充足的劳动力、先进的生产工具、耕作技术和农耕生产方式等,从而促进了土家族地区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改土归流前,历代政府采取的是“汉不入峒,蛮不出境”的民族隔离政策,汉民亦因畏惧受制于土司而不敢贸然进入土家族地区,汉商面对土司的各种限制和课税更是望而却步。改土归流后,民族隔离政策和土司制度同时被废除,大量的汉族农民和商人涌入土家族地区。这些汉族人口主要来自湖北荆州,湖南洞庭湖各县,沅州、辰州,贵州的东部、北部及四川的边沿地区。此次移民的数量较多,地方志书多有记载。道光《施南府志》载:“建始自明季寇乱,邑无居人十数年,迨康熙初年始就荡平,逃亡复业者十之一二,嗣是荆州、湖南、江西等流民竞集……户口较前奚啻十倍。”[3](卷十《典礼·风俗》)同治《咸丰县志》载:“迁移入咸者,愈迁愈甚,接踵而至,遍满乡邑”,“遍邑有非我族类之感焉。”[4](卷七《典礼·风俗》)出现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远人麋集”的局面。[5](7)汉族人口的大量迁入还带来了先进的生产工具、耕作技术和优良品种。在生产工具上,改变了过去工具简单、铁制农具和牛耕使用较少的局面,引进了汉族的制铁技术和铁制农具,如铁犁、铁耙、铁锄等,且牛耕得到推广。在耕作方法上,改变了以往“刀耕火种,不用灰粪”的粗放耕作,普遍推广按季节播种、复种、施肥、除草等精耕细作方法。在水利建设上,土家族地区广泛兴修水利,修塘筑堰,开凿渠道。在农作物种类上,品种得到增加,除荞、麦、水稻、粟等传统农作物外,一些新的农作物品种也被引进到土家族地区。如同治《宜昌府志》载:“哈密瓜,雍正间出兵西路者拾种回,今种之,味颇甘美。”“玉蜀粟,《释名》玉高梁,土名苞谷,旧惟蜀中种此,自夷陵(今湖北宜昌)改府后,土人多开山种植,今所在皆有,乡村中即以代饭,兼可酿酒。”[6](卷十一《风土志·物产》)至此,土家族地区的农作物种类及其产量均不亚于邻近汉族山区。3.土地占有情况的改变和垦田数量的大量增加在土司时代,土司辖区内的田土山林均属土司所有。没有土司允许,即使是平坝肥沃之地荆棘丛生,也不允许土民开垦,因此大多数土民处于无地或拥有少量贫瘠土地的状态。改土归流后,原来土司所占有的大量土地,大部分被官府没收,或赐予官吏,或归还农民,甚至任民自由占用。乾隆《永顺县志》载:“土司之官山,任民垦种。其鱼塘、茶园、竹林、崖蜡等项,任民采用,一无禁厉,并不存为公家之物,而民咸优游往取,视若己有矣。”[7](卷首)农民耕种的土地,只需每年交纳“秋粮钱”,即为自己所有。这一举措解放了生产力,使得一部分农民拥有田地,提高了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和生产创造性,同时也打破了过去“土官田地只世袭,不能典卖”的局面。获得土地的人,有的让农奴耕种,有的自己耕种,有的将田地出卖。自由农民增多,购买田地者成为地主,封建地主所有制在土司地方的出现和发展,推进了土司制度的彻底崩溃和瓦解。土地买卖的出现和盛行,土司赖以存在和发展之基础的土地制度转向了封建地主占有制,这是土家族社会由农奴制向地主制发展的关键。农奴也随着土地制度的变化挣脱了对土司农奴主的依附关系,转化为拥有土地的农民,有利于土家族地区农业经济的发展。此外,垦田数量的大量增加也为土家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清政府积极鼓励垦荒,并招募其他民族的农民前往垦种。雍正元年(1723年)规定:“各省凡有可垦之处,听民相度地宜,自垦自报,地方官不得勒索,胥吏亦不得阻挠”;[8](卷三《田赋考三·田赋之制》)“至于各省地土,其不可以种植五谷之处,则不妨种他物以取利;其可以种植五谷之处,则当视之如宝,勤加垦治,树艺菽粟。”[9](卷五十四,雍正五年三月庚寅)对于一些贫困户,一旦有人担保且出具证明,政府即借以农具、种子,限期开垦成田;开垦百亩以上者,“重加奖赏”;田土开出之日,即为开垦者永久所有,并发给印照。如此优厚的政策,加上土家族地区各族人民的辛勤劳作,原先的大片荒地纷纷被垦植耕种,土家地区的垦田数量迅速增加。如鄂西来凤县,乾隆三年(1738年)垦田数量为576.63顷;咸丰县,雍正十三年(1735年)垦田数为313.98顷;鹤峰州,雍正十二年(1734年)垦田数为654顷;湘西永顺县,乾隆元年(1736年)垦田数为325.53顷;龙山县,乾隆元年垦田数为295.62顷;保靖县,乾隆元年垦田数量达129.43顷;桑植县,乾隆元年垦田数为31.91顷。[10](20)可见,改土归流极大地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土家族地区的的垦田数量剧增。4.经济作物品种的增加和种植面积的扩大改土归流前,土家族地区的经济作物种植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其种类和产量都较为有限。改土归流后,茶叶、油茶、蚕丝、棉花、桐油、蓝靛、蜂蜜、苎麻、烟叶、生漆、木料及各类中药材等逐步成为土家人民重要的经济作物,这直接影响了土家族经济的发展。例如,作为土家地区最重要经济作物之一的茶叶,改流后得到了大规模垦植。如鹤峰州“产茶甚多,其味较佳于他邑。”湘西古丈坪茶叶“种于山者甚少,皆人家园圃所产及以园为业者种。”巴东县“前后四里,地间种茶及桐油售于市,完赋三百六十两。”因为茶叶利润丰厚,各地的商人争相收购,如鹤峰州内“近有茶行数家,荆襄人多入山采买。”[10](21)此外,各种药材、染料作物、棉麻蚕等经济作物也得到广泛种植。商业性农业的兴起,既推动了土家族农业的发展,也对土家族地区商业的繁荣和市镇经济的壮大产生了重大影响。(二)畜牧业的发展由于土家族地区特殊的地理环境,土司时代的畜牧业发展已具有相当规模,主要体现在耕牛和马的使用上。平坝地区的土家人使用水牛耕地已较为普遍。军屯户普遍用牛耕作,卫所军屯户的耕牛必须保证基本数量。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朝廷拨给沅州、思州、镇远等处官牛6770余头,分给屯田诸军使用。在军屯户的带动下,原来不习惯使用牛耕的部分土家族人,也开始使用牛耕,这种状况促进了土家族地区耕牛的发展。此外,土家族地区还盛产马匹。据《容美纪游》载:“川马皆出司中,上坡如平地,骡尤骏绝。”[11]《明史·土司传》载,洪武九年(1376年),永顺土司彭添保“遣其弟义保等贡马及方物”[12](卷三一○《土司传·湖广土司》)。在土家族地区,使用马匹运输货物亦较为普遍。改土归流后,土家族地区的畜牧业经济获得了较快发展,基本上形成了马、牛、羊、猪、鸡等为主体的种类齐全的畜牧业结构。尤其是随着农业生产的扩大和牛耕的普及,以及畜牧贸易的发展,牛、马不仅成为土家族地区的重要生产资料,而且成为土家族地区畜牧的主要对象。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永顺知县陈惠畴《马贩经由苗地禀》报告说:“卑县土苗生齿日繁,道旁隙地,种植日广,而各马贩较前倍多。”[13](200)可见,当时土家族地区的马贩和马匹都很多,畜牧业已相当繁荣。(三)手工业的兴起土司时期,土家族地区从事手工生产的人数少,且生产水平不高。改土归流后,大批汉族手工业者的涌入有效地刺激了土家地区的手工业发展。改流初期,湘西保靖县“土、木、竹、石、裁缝、机匠之属,多有专属,俱外人居多。”[14](卷二《舆地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