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群体性事件下传媒报道-201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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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群体性事件下的传媒报道[摘要]:随着环境与社会的变迁,近几年传媒对群体性事件已开始有所报道,但是并不理想。传媒对群体性事件存在早期报道反应迟钝,后期报道戛然而止,报道质量上缺乏客观、公正,甚至出现假新闻等问题。群体性事件的风险性,政府、传媒、公众的博弈和法律制度三方面是目前群体性事件下的传媒报道的制约因素。群体性事件负面功能,也有正面功能。我国需要扩展传媒在群体性事件中的报道空间,及增加传媒报道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的量和度。[关键词]:群体性事件传媒报道安全阀社会冲突[文献标识码]A引言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中,我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呈现出数量增多、规模上升、范围扩大的态势。从数量上看,据2008年9月的《嘹望》新闻周刊报道:“据有关部门统计显示,1993年我国发生社会群体性事件0.87万件,2005年上升为8.7万件,2006年超过9万件,并一直保持上升势头”。1群体性事件属于集体行动的一种,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词汇。在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制定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称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2传统对待群体性事件的传播控制,通常采用的原则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采用的方法是封闭式的内部处置方法,即封锁事件的一切信息,不允许媒体介入,由政府出面协调各自的利益。然而,这样的一种传播控制并没有达到对群体性事件的有效治理的目标。随着环境与社会的变迁,近几年传媒对群体性事件已开始有所报道,但是在面对手机与互联网等新媒介传播信息的挑战,其报道结果都不理想,如群体性事件爆发时往往谣言散布、虚假信息泛滥。传媒对群体性报道中的的问题与出路是什么?本文将对如何认识传媒在群体性事件报道中的问题及制约因素、怎样看待我国的群体性事件、传媒应该在群体性事件报道中如何作为才能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能等方面做出分析。一、几个典型群体性事件下的传媒报道存在问题传媒在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前后是如何对事件以及相关方面进行报道的,其又是如何在传媒中建构群体性事件的形象的?为了探索群体性事件下的传媒报道3,本文选择发生在2005年的河北定州事件4,2008年的贵州瓮安事件5,2008年的云南孟连事件6和2009年的湖北石首事件7这四个社会影响非常严重、新闻传播学界业界高度关注的群体性事件为分析对象。对传媒报道的分析包括事件早期报道、事件中后期报道、事件的报道质量三方面。1、事件早期报道指的是对事件直接的最早的传媒报道及其之前的所有相关情况报道。事件早期报道可分为事件潜伏期的报道、事件发酵期的报道、最早的传媒报道三个阶段。事件潜伏期是指最终导致事件发生的与事件直接相连或者虽然与事件没有关联,但与事件发生的公众情绪有关联的情况出现的一段时期;事件发酵期指从事件的导引到事件发生这一段时期;最早的传媒报道指事件正式爆发后的最先的正式的传媒或官方报道。根据这种划分,这里对四个事件的三个阶段的报道情况可以下面的表格来反映:事件潜伏期的报道事件发酵期的报道最早的传媒报道定州事件(发生于2005年6月11日)对于当地这一征地纠纷的媒体报道很少,目前能搜索到两条,一是2004年7月《河北青年报》的报道,二是2004年11月17日《定州日报》的报道。从2005年4月20日第一次袭击到2005年6月11日第二次袭击,没有传媒报道。2005年6月13日《新京报》以《数百人持猎枪钩刀袭击定州村民夺6命》报道。瓮安事件(发生于2008年6月28日)对当地水库移民搬迁、城镇改造拆迁、煤炭和磷矿等矿权纠纷、国企改制等诸多矛盾传媒均无详细报道。2008年6月22日到28日,无人搜集情报信息,没有信息研究判断和进行预警,没有上报过任何信息,没有传媒报道。2008年6月29日新华网以《贵州省瓮安县发生一起打砸烧事件》报道。孟连事件(发生于2008年7月19日)对胶农与橡胶公司长期的利益纠纷,传媒没有详细报道。自2008年7月11日市公安局调动的警力向孟连集结到19日事件爆发,没有传媒报道。2008年7月20日新华网以《云南孟连县发生一起暴力冲突事件省委省政府要求做好善后工作和群众工作》报道。石首事件(发生于2009年6月19日)对当地的吸毒问题,仅有2008年11月14日的《江汉商报》的《石首捣毁两吸毒窝点》等零星报道。2009年6月17日到19日,没有传媒报道。2009年6月19日石首市政府网站以《我市发生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报道。上表显示,传媒对群体性事件早期报道反应迟钝,对群体性事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及矛盾关注甚少。2、事件中后期报道指对事件直接的最早的传媒报道之后的所有传媒对该事件的相关报道。以下以定州事件、瓮安事件进行分析:(1)定州事件在媒体公开报道后,2005年6月20日《中国经济时报》刊发了王克勤等的长篇报道《河北“定州村民被袭事件”调查》,这是对该事件最为详细的报道。2005年06月23日《三联生活周刊》的《河北定州6-11袭击村民事件始末》对事件作深层次的分析。而《南方都市报》、《北京青年报》、东方网等也刊发了相关新闻评论。然而,国家级的通讯社新华社在其网站新华网定州事件的关注从2005年6月18日一直到2005年的12月底为止,仅共发布了四条相关新闻报道及一篇新闻评论,而第一条新闻报道仅有61个字:(2)瓮安事件在媒体公开报道后,从2008年6月30日开始,允许贵州省内的媒体对“瓮安事件”进行报道。在6月30日和7月1日两天贵州的几大报纸采用的都是《我省依法妥善处置瓮安县“6.28”打砸烧突发事件》、《石宗源赴瓮安现场指挥强调做好“6·28”突发事件的善后工作,处理好维护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关系》等统一报道口径的稿件,没有就李树芬一案的情况作任何说明。与此同时,政府部门还限制和干扰贵州省外的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减弱了在突发事件中媒体引导舆论作用的发挥8。后《贵州日报》召开会议要求贯彻石宗源书记的新要求,增加对案件事实本身的报道。《贵州日报》的报道方向才随之调整,此后的几篇文章都围绕案件本身进行事实探寻,并且报道增加了李树芬一案的说明,但时机已经显得迟缓了,并引起网民对其真实性的置疑。上面情况显示,虽然有传媒对群体性事件发生后非常关注,但对其报道往往戛然而止,难以深入,并且随着事件的迁移而淡化。3、事件的报道质量指对事件报道的真实、客观、公正的程度。(1)在真实方面,面对各种渠道传播的群体性事件报道的消息,传媒报道(包括政府网站)居然出现明显的假新闻,如在石首市街头已经筑起街垒,发布的新闻竟是石首多部门联合举办公交车火灾事故处置演习的消息。政府相关的欲盖弥彰的报道只能导致更多的谣言的蔓延和自己公信力的削弱。(2)在客观、公正方面,群体性事件中传媒报道往往难以平衡反映双方的利益,而仅偏重于公权力声音的表达,如:“贵州省瓮安县发生一起打砸烧事件2008-06-2905:49:38来源:新华网”在该消息里,采用的是“传统”的语言和视角——着重在打击不法分子,对案件事实本身报道不多,只是非常简略地描述了一些人围攻和冲击政府的行为,对造成这一事件的导火索——女学生的死亡并没有做出任何说明和解释,仅仅以一句“一些人因对瓮安县公安局对该县一名女学生死因鉴定结果不满”作为事件结论,并且表明事件已经基本解决。此外,也没有对群体性事件中的参与者的具体采访。二、群体性事件报道的制约因素分析群体性事件是我国社会安全事件的主要表现形式,社会安全与生产事故、公共卫生、自然灾害构成了我国目前四类突发公共事件。对于后三类的突发公共事件,我国传媒报道已有了不少进步。但是为什么同为突发公共事件的群体性事件报道,我国传媒却难以有所作为呢?笔者认为群体性事件报道主要受制于以下因素:1、群体性事件比其他事件更具“风险性”。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频繁发生,显示我国不得不面对一个错综复杂的“风险社会”。“风险社会”的概念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1986年在《风险社会》一书中提出的。他认为,“在现代化进程中,生产力的指数式增长,使危险和潜在威胁的释放达到了一个我们前所未知的程度”。9而群体性事件又要比生产事故、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更具“风险性”。这是因为:首先,生产事故、公共卫生、自然灾害这三类基本上属于自然具有的风险,也称“外在风险”;而群体性事件与社会、人群直接相关,属于人为的风险,也称“内在风险”。外在风险可以凝聚群体的力量进行应对,而内在风险则会引起群体分裂,使得群体的合力难以形成,因此外在风险的处理难度要小于内在风险。其次,自然灾害、生产事故或公共卫生之类的突发事件,一般不会对整个社会的核心制度、主流价值观和社会结构形成根本性挑战;群体性事件则不同,其通常将矛头直接指向核心制度、主流价值观或社会结构,挑战现存秩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此其威胁也更大。最后,生产事故、公共卫生、自然灾害造成的风险是区域性、局部性的,而群体性事件会造成社会信任危机和社会失序的严重后果,导致群众对官僚政治、国家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如果控制不好,很容易蔓延到其他地区、其他人群,给社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正是由于对群体性事件的“风险性”的认识与把握都不足,导致政府与传媒在具体的报道中还是限于以往的不报道或者少报道的思维模式。2、政府、传媒、公众的博弈。在群体性事件中,公众的信息需求较之正常情况下猛增,这对政府和传媒在及时、准确、充分地发布相关信息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来,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需公开政府信息,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的服务作用,而传媒不仅要成为政府信息的最有效的传播者,还可以作为申请人要求政府公开某些信息。然而,在某些地方的群体性事件发生以后,当地政府往往以掩盖事实真相和封锁重要信息的方法求所谓地区“稳定”。一部分主政者深信:封锁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关键信息,有利于维护该地的稳定,此种说辞曾经是一些群体性事件事发地的主政者不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的主要依据。面对群体性事件,传媒由于与地方存在的政商合谋而往往遭遇到信息机会主义的障碍。一方面,传媒作为一种党和政府的喉舌与政策宣传手段而存在,坚持党性原则作为自己的最高政治原则,并在制度博弈过程中小心翼翼地沿着制度框架的边缘进行利益的最大化运作。另一方面,社会利益的多元化转型也迫使媒体本身不断调整自己的角色和社会定位,把坚持公共利益作为一种新的职业操守和伦理标准,但这种原则体系的贯彻,也体现出很强的现实性考虑。尤其在面对群体性事件时,宣传纪律规定一般不准许媒体自行采访报道,而是经有关部门同意后,由新华社统一发布新闻通稿,其他媒体才可以加以转载10。于是,不违反宣传纪律这一底线就成为了传媒在群体性事件中失语的缘由。3、法律制度不完善。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政府在生产事故、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的信息公开方面有了长足进步,如2005年的《关于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总数及相关资料解密的通知》和2006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然而,对群体性事件报道的相关法律制度或者语焉不详,或者缺乏配套法律保障,如2007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虽然强化了媒体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自主权,但该法的相关规定,如有关信息传播等的规定,并没有更细致的解释,这可能会导致某些地方政府钻法律的空子,对上级政府及中央搞信息封锁。尤其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对信息公开有所规定,但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国务院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制定的,其法律位阶是行政法规,于是,如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与处于其上位的《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相抵触的话,则属无效。而《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立法要旨在于对所持有的档案进行保密,《档案法》的立法要旨在保存档案,不过它们的立法指导思想都是以“不公开为原则”,这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理念是相悖的。因而,在当下法律体系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可能为上位法所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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