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警察的法治意识摘要:人民警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保障。为此,人民警察必须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与深刻内涵,牢固确立社会主义法治意识,自觉坚持并运用法治理念指导公安工作,努力推进我国公安机关的法治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建设”法治国家”中的重要作用。关键词:警察;法治意识;一、警察和法治意识的概念以及内涵警察是国家政权中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依靠暴力的、强制的、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武装行政力量。警察权主要有行政管理方面的权力和警察刑事侦查方面的权力,包括警察行政处罚权、警察行政强制执行权、警察行政许可权、警察检查监督权、警察行政强制措施权、侦查权、刑事强制措施权、部分刑罚执行方面的权力、紧急治安情况处置方面的权力。可以说,警察手中握有很大的权力。法治意识要求警察权力的运行必须要符合必要的法律的规定,警察权力的实施必须要遵守法定的程序,警察权力的运行过程必须接受监督。法治以”权利为本位”,旨在保障人权,而保障人权的基本方式和重要途径是依法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使国家和政府必须服从法治的原则,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一切政府活动必须有法律根据,必须有法律授权。超越法律规定的政府活动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也是非法的。哈耶克指出:”法治的意思就是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他自己的个人事务。”因此,法治的重点不在于强调人民守法,而在于强调政府守法。这是法治限制国家权力的强制性的道义力量,也是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分野。社会主义法治意识,是人们对社会主义法治及法治现象的认知、理想、心理、评价、观念的总和。它体现着法治意识主体(公民,也包括各类组织)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认识和觉醒;体现着我们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追求与评价;体现着他们对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承认与崇拜;体现着我们对社会主义法治本质、地位、作用及其发展规律的探索与实践的科学态度及科学成果。二、警察树立法治意识的重要性(一)法治意识是依法行政的核心观念与意识,是依法行政的核心问题,它决定着警察在执法中应该坚持一种什么样的行政执法理念,有一个什么样的行政能力。它与行政机关的技术能力、艺术能力一起共同构成了行政执法能力的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在当前,要做到执法公正,要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必须树立正确的人权观念,培育健康的法治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提升公安队伍优质、高强的行政执法能力。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地位和作用都是特别的,特殊的。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历史重任,掌握着主持正义、扬善惩恶的行政执法大权。人民警察是经济发展的护卫者,社会稳定的保护神,是群众心里的一杆”公平秤”。如果法律意识不健康,则会成为违法乃至犯罪的袒护者,社会恶势力的保护伞,就会成为刺向群众心头的一把剑。如果人民警察的法律意识不健康,则会在思想上不尊重执法对象,实质上不尊重法律;在行为上不善待他人,实际上不善待职权;在处理个案上不把一碗水端平,背后掺杂着以权谋私;在责任义务上对当事人履行不到位,很难说是”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可以说,法治意识欠缺是人民警察行政执法之大敌。(二)人民警察树立法治意识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基础,以法律至上为核心的一种治国方略。何谓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呢?简单地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指依靠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合理配置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法律,来制约国家权力、规范社会主体的活动,从而形成良好、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要积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又要牢固树立法治精神。没有法治精神支撑的法治建设缺乏根基,也不会成功。”欲行法治,理念先行。西方的法治进程雄辩地证明了这一点,中国要走上法治之路,舍此别无他法。”公安机关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我国法律的重要实施者,理应是法治精神的体现者。然而受我国法治建设模式的影响,公安机关作为执法者仍是欠缺法治理性文化传统的。中国法治建设的模式始终是政府推进型的,是在商品经济、民主政治、法治传统欠缺的基础上,政府推动起主要作用的情况下开始法治进程的。在这种背景下开始的法治建设,法治传统相对欠缺,人治意识是实现法治的最大障碍,在一些人民警察的脑海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与法治相背离的思想,因此要想取得法治建设的成功,必须构建本土的法治理性文化,作为执法者的公安机关的法治精神的弘扬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法治的实现状况,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府对法治步骤的设计,法治精神的弘扬最初并不是公安机关的自觉行为,同样需要中央的号召,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培养甚至强制,才能慢慢地将法治精神内化为执法者的自觉意识和主动行为。只有在公安工作中牢固树立了法治意识,让法治精神的精髓渗透在法治实施的全过程,才能使其成为调节公安干警行为的原动力,才能摒弃人治意识。法治精神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精神的动力和理性法治文化的支撑。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意识,可以引导执法者合法的、正当的法律行为。(三)人民警察树立法治意识有利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安队伍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公安民警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通过执法活动实现的,而正确的执法活动必须以先进的执法理念为指导,理念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实现的中间环节和纽带,”没有正确的执法理念,再好的制度在执法实践中也会被扭曲。”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公安队伍建设,相继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公安队伍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公安队伍的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执法能力与新形势新任务仍有不相适应的地方。行为科学研究表明,任何一种外在的行为都是在一定的理念的支配下完成的,因为理念是行为的先导,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法律实践活动。有什么样的法治意识,就必然会表现为什么样的执法行为。所以执法不公正、执法不文明、执法不严格、执法不规范的背后总是可以从深层次执法理念的角度找到原因。法治意识指导执法理念,执法理念表现为执法行为。因而要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必须用法治精神取代错误的执法观念。树立法治意识的基本要求,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思想和认识问题,理解现代法治的精髓与要义,切实解决公安机关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广大公安干警在法治精神的指导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服务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公安队伍。参考文献:[1]高文英、姚伟章.警察法教程[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2]陈晋胜、魏冬.树立人权观念,培养法治意识,全面提升警察执法能力[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校报.2005:56-60[3]聂志平、傅琼.法治意识与依法行政[j].地方政府管理,2001.[4]张兆端.警察文化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13.[5][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译本[z].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790.[6]孙笑侠、夏立安.法理学导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330-333.[7]徐秀义、韩大元.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204.[8]夏勇.依法治国---国家与社会[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