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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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对策聂俊华建筑行业“营改征”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点,“营改征”对于建筑行业特别是中国电建特大型建筑企业集团的影响是全方位和决定性的。“营改征”不仅直接影响企业的营业收入、成本、税费、利润、现金流等重要财务指标,更重要的是将对商业模式、组织架构、市场营销、成本管控、财税管理、信息化建设、机构和人员管理等方方面面产生重大影响。“营改增”要求企业管理更加精细化、专业化,否则企业可能将会面临税负上升、收入下降、利润下降、现金流紧张、涉税风险增加等不利局面。建筑企业应提前做好应对“营改增”的充分准备,全面梳理和研究因“营改增”给企业管理带来的变化和影响,并积极制定应对措施,及时进行调整变革,以减少“营改增”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建筑业更好的发展。一、“营改增”的背景、意义和趋势对进行营业活动的个人或者单位营业活动所得的营业额进行征收的税种就是营业税,是在纳税人的收入总额的基础上进行计算的,用收人总额与税率相乘所得的结果就是应纳税数额。通常情况下,我国的营业税相对较低,但是重复收税的问题较为严重。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展营业活动的单位或者是个人收取增值额的税种,最先是在法国出现,现在世界各国被广泛应用。增值税采用多环节征税,并且对每一环节的增值额进行计税。2“营改增”的实施将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务制度,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不断变化更新以适应现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促进企业投资、优化产业结构和分工,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投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以及加快国民经济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等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我国第一次出现增值税是在1979年,率先在上海、襄樊等地试行,1984年才扩大到全国范围,在随后的几年中,对增值税的收人范围和税率进行了调整。建筑业“营改增”从2011年就开始推行,2013年国务院又进一步扩大了“营改增”的试点。国家相关政策表明,“营改增”的实行时间有限,根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提出的推进税制改革营改增五步曲,2015年基本实现“营改增”全覆盖。预计2015年下半年,完成建筑业和不动产“营改增”。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增。营业税下的营业成本为价税合计数,改征增值税后,成本需要进行价税分离,一部分构成真正的成本,另一部分是进项税额,根据取得的进项税发票对销项税额进行抵扣,抵扣的数额由供应商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决定,抵扣数额的多少关系着企业税负的高低,进而影响企业的营业成本。从理论上讲,只要企业在发生成本时充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3票进行抵扣,是可以降低企业总体税负的。然而,实际模拟税负测算中,很多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反而有所增加。主要原因有四:一是地材、二三类(辅助)材料难取得专用发票。这些材料的提供者绝大多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甚至连普通发票也开具不出。而这些材料如砂石料、片石、砖瓦等在原材料成本中占比较大,一般又必须在施工所在地就近采购,供应商选择余地较小。同时由于该类材料的采购一般较为零散,供应商类型多样,难以形成统一的采购管理要求,在增值税政策下,规范该类材料采购管理将具有一定难度。特别是公司有相当的水电站业务,多在偏远地区施工,点多面广,多数材料成本难以取得进项税抵扣发票,营改增后势必增加企业成本,使得本身利润相对微薄的施工项目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二是人工成本抵扣率低或无法抵扣。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工费大约占到工程总造价的30%左右。现劳务成本发生主要是三种形式:企业员工劳务成本、劳务派遣、建筑劳务分包。首先企业员工发生的劳务成本无法抵扣;其次劳务派遣、建筑劳务分包尚未纳入“营改增”试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将来被纳入试点,因为其几乎没有任何进项税抵扣,增值税税额最终也要由建筑施工企业负担。三是机械租赁难以足额抵扣。动产租赁业增值税率为17%,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机械设备、设施料租赁均属于动产租赁业范畴。租赁业现有资产没有增值税进项税,将背负17%的高额增4值税税负。租赁企业显然无利可图,必然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只缴纳3%的增值税。一旦租赁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建筑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势必减少,从而加大施工企业实际税负。四是临时拆迁、临时占地补偿款等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基于上述原因,导致了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税制下税负较重。企业资金流将接受严峻考验。在建筑施工市场中,由于建筑企业普遍存在滞验收、超验、欠验的情况,导致总承包方与业主之间、总分包之间实际结算工程款的时间滞后,建设方业主拖欠工程款或付款不及时。在营业税制下,企业可以通过延付供应商或分包商的方法缓解资金压力,但在增值税制下,因在办理验工结算时已经开具了发票,税收上已经确认了收入销项税额。总分包之间存在的滞验收、超验、欠验的情况,导致建筑企业不能及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的发票。并且,由于工程计价款的滞后取得将间接导致建筑企业向材料、设备供应商延迟付款,同样不能及时取得进项税抵扣凭证。抵扣税证的取得不及时将直接影响增值税的正常抵扣,导致建筑企业提前纳税、延后抵扣,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建筑企业前期的资金压力。同时,若延付下游企业资金,将无法足额取得进项发票进行抵扣,此时间差将增加企业资金流出,资金压力进一步加大。加之长期以来,我国5建筑行业管理并不规范,存在诸多问题,如工程款支付比例低,建设单位在每期验工计价时,往往扣除10-20%质量保证金、暂留金、垫资款等,有的项目更低。这些暂扣款往往要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才能支付,但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纳,这样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甚至可能出现资金流断裂的危险。企业现有管理水平难适应新形势需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模式的现代化。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遍布全国甚至全世界,通常情况下,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项目部,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及管理。在有地方投标需求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法人单位或非法人机构,以争取地方的工程项目。因此,大型建筑企业集团一般均拥有数量众多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管理上呈现多个层级。对于施工工程项目管理,由于承接工程项目的主体多是上级单位,而实际进行工程施工的单位一般为基层单位单位,因此,建筑企业集团内部普遍存在层层分包的情况。受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的影响,资质共享在建筑企业集团内普遍存在,如是内部母子公司之间资质共享;二级单位与二级单位、三级单位与三级单位之间的平级资质共享等。“营改增”后,上述管理链条越长、流转环节越多,存在潜在的税务风险越大,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难度和工作量将大大增加。资质共享会带来“增值税进销项不匹配,无法抵扣进项税”等问题。6目前,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模式大都是粗放式管理,管理水平良莠不齐,宽松的模式导致企业无法对于项目部门,以及分公司进行全面有效的控制管理。在“营改增”的大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落后的管理模式弊端开始显现,增值税较营业税有更复杂的征收管理环节、更多的纳税筹划空间,要求企业具有较高的人员素质、较强的管控能力、较高的财务管理水平,要求组织管理扁平化,商业模式创新。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改善自身的财务管理和风险管控水平,将成为施工企业面临的一项挑战。三、应对措施加强税法培训,提前做好准备。现建筑施工企业相当一部分人员对于税制改革方案及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等税法规定尚不了解,虽然目前还未出台具体政策,但增值税的基本税制一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趋势已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积极组织财务、管理、物资、造价等人员进行培训,更新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职业素养,适应“营改增”后工作的新要求。特别是财务,增强会计核算的精细化与规范化,使会计人员掌握增值税核算及发票管理相关知识,能够有效识别、认证、抵扣增值税发票,能够准确核算进项、销项等税额,能够及时、准确进行纳税申报。财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营改增”后财务情况进行模拟分析,重点分析对企业损益和现金流可能产生的影响。对企业现有管理系统中工程预结算系统、成本管理系统等进行合理的评估,7为“营改增”的实施做好充分准备,确保试点工作开始后可以顺利、平稳过度。调整发展思路,合理纳税筹划。在增值税税制下,建筑施工企业有了更广阔的纳税筹划空间,企业应抓住时机,调整企业发展思路,合理降低企业税负,提升企业竞争力。例如:“营改增”后,购买机械设备等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企业可根据需要做好准备,“营改增”后购进机械设备,优化资产结构,提高机械化装备水平,减少人工耗费,从而降低人工费用,进而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而税改前应考虑推迟购买固定资产;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组建物资、混凝土、物流等子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筹划纳税时间,减轻资金流压力,降低企业税负。加强内部管控,调整经营模式。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管控力度,并尽量杜绝联营、挂靠等经营模式。针对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工程项目组织模式、EPC业务模式和集中管理模式,根据营改增的要求,通过变更和完善管理模式、优化和调整业务流程解决建筑企业资质共享带来的增值税进销不匹配、集中管理带来的增值税“三流不一致等”问题。在建筑施工企业中,联营合作项目普遍存在,联营合作方大部分不是合法的正规企业,且部分合作方是自然人,若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很小,可抵扣的税款较少,缴纳的税款较8多,工程实际税负有可能达到6%~11%,超过总包方的管理费率,甚至超过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都将无利可取。积极筹划,做好综合应对。组织管理。增值税的征管方式要求企业组织结构扁平化,为适应“营改增”,建筑企业集团应结合自身特点,在充分考虑和满足市场经营开发和项目经营管理的前提下,改变企业集团多级法人、内部层层分包的组织架构及管理模式,在压缩管理层级、缩短管理层级、缩短管理链条,降低税务管控风险的同时,促进专业化分工,深化内部专业化运营管理,增强专业化能力。资质管理。在资质共享的情况下,一般均以中标单位名义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由业主开具发票;但工程项目的成本、费用等均在实际施工单位发生,这种情况将造成建筑业“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销不匹配,即销项税在中标单位而进项税在实际施工单位,进项税和销项税不属于同一纳税主体,从而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无法抵扣进项税,导致集团整体增值税税负增大。全面分析营业税下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各种资质共享模式,以及在建筑业“营改增”后不同的资质共享模式可能带来的增值税进销项不匹配的问题及影响,提出符合增值税抵扣要求的施工生产组织模式和业务流程方案,建立和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使增值税进销项相匹配,实现进项税充分抵扣。工程项目管理。从工程项目的增值税销项管理出发,针对工9程项目的承接与结算管理的要点:包括工程造价编制、业主信息管理、工程结算等方面,指导各级单位在营改增后顺应增值税相关规定,规范营改增后的业务管理;从工程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管理出发,针对成本预算与考核、材料采购管理、机械设备管理、分包管理、其他成本费用管理、特殊成本项目管理等,指导企业在营改增后正确合规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成本费用的管理工作,做到进项税“应抵应抵、充分抵扣”,减少不必要的税收成本,进一步提升企业效益;针对营改增这前签订合同、在营改增时点尚未完工或虽已完成完工但尚未办理峻工决算的工程项目,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方案。修订合同范本及管理制度。适应营改增要求,对各类合同范本及各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确保营改增后经济往来事项和内部管理工作原则统一、有据可依。增值税信息化管理。对营改增后增值税信息化体系做好筹备,明确相关信息系统的功能定位及需求,主要包括:增值税信息系统的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认证抵扣及纳税申报系统的功能介绍;其他配套系统,如供应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成本管理系统的改造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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