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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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百丞税务营改增政策深度解读之金融、建安、生活服务、电力、资源篇2016-03-2809:41:00来源:百丞税务作者:百丞税务【大中小】添加收藏编者按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同时明确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后的具体细则,并对现行关于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和邮电通信业的增值税规定做出了修订,现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等文件将相应废止。新政发布后,作为涉税服务专业组织的中坚力量,税务师行业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本期,小编精选了国内多家知名税务师事务所带来的对营改增新政的解读、评论,以及应对建议。广大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应抓住营改增的契机,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内容和服务,帮助纳税人全面理解政策,全力做好应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这是一个文件的落地点,也是一项工作的起点,拉开了四大行业“营改增”的帷幕。这样一次时间紧、任务重,涉及范围广的税制改革,百丞税务师事务所惜时如金,在看到文件的第一时间就该营改增试点实施细则全文进行了深度解读。百丞税务营改增政策深度解读之综合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不仅仅是对即将营改增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做出的规定,也是对以前的营改增行业政策进行了重新梳理。可以说该实施办法出台后,以前出台的政策可以不用再看了。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基本规定。以前从事营业税劳务的单位及个人现在统统改为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已实现全行业覆盖,营业税正式成为一个历史名词。这些劳务具体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不仅包括企业,而且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这一条规定的纳税人类型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相同。只要发生应税行为,不管是什么性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作为纳税人。特别说明:在本实施办法中,不再称“提供建筑劳务”,而称为“销售建筑服务”。2、纳税人特殊规定。因为现实工作中,除了单位自营外,还存在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挂靠经营等方式。究竟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还是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为纳税人,这取决于以谁的名义去经营和谁承担法律责任。3、纳税人分类。纳税人分类主要根据年销售额的大小,次要标准是区别纳税人的具体情况。一般情况下,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500万元)则为一般纳税人,低于该标准则为小规模纳税人。特别规定:(1)如果纳税人为个人,则即使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也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个体户或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如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等)如果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可以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3)年销售额未超标准,但是如果会计核算健全,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特别说明:因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不一样,税负自然也有区别,上述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自己的纳税人类型。4、纳税人身份转换。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回小规模纳税人。5、扣缴义务人规定。外国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发生应税行为,中国具有征税权。此时,若外国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没有经营机构,则境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6、合并纳税人。经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批准,两个以上纳税人可以合并纳税。7、增值税核算。纳税人进行增值税核算核算时,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第二章:征税范围1、营改增的行业范围。营改增行业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其具体范围按照本实施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2、经营活动缴纳增值税。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经营活动缴纳增值税;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3、非经营活动不缴纳增值税。4、境内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所销售或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所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5、非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缴增值税。6、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包括:特别说明: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行业不属于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分五档,包括:17%、13%、11%、6%、0%。其中,营改增的项目未涉及13%这一档税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行为,税率为零。(本实施办法尚未明确)2、增值税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增值税征收率一般情况是3%,是存在不是3%的特殊情况的。例如:本实施办法规定个人销售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地产项目征收率也是5%;个人出租住房征收率为5%,但减按1.5%执行等。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本章是本实施办法的核心内容,是最要的部分。第一节一般性规定1、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类。增值税计税办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其中: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特殊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2、扣缴增值税计算公式。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3、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算公式。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4、销项税额的概念。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5、含税销售额与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6、进项税额的概念。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7、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类型。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其中: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特别说明:因为进项税额抵扣依据取得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所以建筑业、房地产行业、生活服务业,都可能会因为发票获取困难,而使得一些本来应该抵扣的进项税额缺乏依据,从而实际税负较营改增前会有所上升。8、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营改增后,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肯定会大幅度降低企业税负,会得到企业的大力支持。但是,仍保留如下情况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特别说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2)非正常损失。特别说明:非正常损失,包括了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3)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特别说明:根据附件2的注示,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因贷款服务不能抵扣,所以银行借款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从抵扣的链条看,企业支付贷款利息当然是应该抵扣的,但是从条文分析看,贷款服务所含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这可能是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息单据还暂不能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因,此处规定对广大企业是不利的。9、兼营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划分。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第四节销售额的确定15、销售额的概念。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特别说明:例如建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金、提前竣工奖、材料差价款和赔偿金就是一种价外费用,应并入建筑服务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16、销售额的外币折算。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17、兼营的处理。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特别说明:本实施办法取消了之前营改增政策所提出的混业经营的概念。21、销售额的核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特别说明:①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②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五章:税收减免1、税收减免选择权。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零税率或者免税。2、税收起征点。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六章征收管理1、征管税务机关。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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