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系列问答(八)1、《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六条中对于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其中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是否包括购买时所支付的增值税?答:应包括纳税人购买不动产时所支付增值税。2、老项目转租是否适用简易征收?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3、《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请问:这里所指“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是指房产企业不需要分期抵扣,还是进行该项目施工的施工企业不需要分期抵扣?一些企业的办公楼2016年4月30日前已在建,2016年5月1日后完工,是否全部采购的料工费可以分两年分别按60%、40%抵扣进项,还是只有5月1号之后的可以按此方法抵扣进项?答:《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中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进项税额不适用分期抵扣规定,是指修建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纳税人应将上述临建设施的进项税额一次性从销项税额中扣除。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因此,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已在建的办公楼,只有5月1日之后取得的进项税额才可适用不动产分期抵扣规定。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存在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可以根据规定分别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新项目,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不同时期开发的多个新老项目,可按上述规定分别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5、其他个人发生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的应税行为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其他个人发生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5月1日前已销售一部分,并缴纳营业税,5月1日后取得的销售收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是否可以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7.一般纳税人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纳税人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不是专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税项目的,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抵扣项缺乏小贷公司渴望金融机构待6月13日讯自5月1日开始,“营改增”试点在全国全面推开,“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不过,在具体施行中,小贷行业普遍反映,由于增值税可抵扣项目较少,小贷公司普遍税负有所增加。作为金融服务的“毛细血管”,小贷公司主要针对银行可贷客户之外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提供信贷服务。据央行统计,截至今年3月末,全国有小贷公司8867家,贷款余额9380亿元。行业呼吁,希望能明确小贷公司的行业属性,切实降低行业税负,以更好支持小微经济发展。行业测算税负或增加10%-20%“小贷公司普遍反映,“营改增”以后,小贷公司的增值税可抵扣项目较少,实际上税负有所增加。”浙江省海宁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样的情况在全国较为普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今年4月份,包括上海、重庆、广东、山东、深圳等14个省市小贷协会代表向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交了“营改增”对行业影响的报告及建议书。广东地区一家小贷公司测算,“营改增”后,公司适用税率由原营业税税率5%调整为增值税税率6%,按其年度营业收入7000万元计算,原先应交营业税及两项附加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共计392万元,“营改增”后应交税费合计443.52万元,增加税金51.52万元,增幅13.14%。“如果进项税能够超过这一金额,“营改增”将给公司减负。”但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36号文)规定,贷款服务及相关顾问费、手续费等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作为其成本中较多的部分,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所支付的利息不能抵扣。人工费用、福利费用、交通费用等成本也不能抵扣进项税,而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不动产以及无形资产对小贷公司来说极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此前调研时看到,多数小贷公司办公场所仅有两间办公室。由于客户主要是小微企业和农户,小贷公司若转嫁增值税将进一步提高其贷款利率,相关税负只能自己承担。以深圳小贷行业为例,其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存量突破70万,单笔贷款平均额度在2015年末为12.5万元左右。2016营改增劳务费税率营改增最新范围有哪些?纳入“营改增”试点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一是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能源管理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二是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电路设计及测试、信息系统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如电子商务平台);三是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商标著作权转让、知识产权、广告和会议展览服务;四是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港口码头、货运客运场站、打捞救助、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五是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六是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鉴证和咨询服务。税率设置: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新增税率是按照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原则,依据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的。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此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税[2014]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增值税的计征方式目前主要有两类:增值税的税率,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目前有17%、13%、11%和6%共四档税率;增值税的征收率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特定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3%的征收率计征;对一些特定的一般纳税人,则适用6%、5%、4%、3%四档征收率。具体来说,征收率为6%的项目包括自来水、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部分建材产品和生物制品;征收率为5%的项目为中外合作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征收率为4%的项目包括寄售、典当和拍卖商品、销售旧货;征收率为3%的项目为公共交通运输等营改增个别应税服务。【相关提示】财税[2014]57号文只是一个征收率的简并调整和降低,并不涉及其他实体政策的变化,但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等特殊项目具体计算增值税时相应的公式应该调整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和现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计算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公式是一致的。这个问题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尽快修改完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否则执行中又会出问题。1、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营改增手续?不适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人的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办理营改增手续。2、兼有国地税业务的企业已经是一般纳税人,也有国税的发票,是否还要办理营改增手续?目前,不需要办理营改增的手续。3、纳税人提供业务管理服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是按季收费,6月末收取二季度管理费时应如何开票?全额开具国税发票还是按比例划分后分别开具地税和国税票?应全额开具国税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4、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作为纯地税纳税人,原有的开票设备是否还能够使用?如不能使用应如何办理?原有开票设备不能再继续使用,您需要重新到国税机关核定增值税发票,参加技术服务单位免费税控操作培训,购买新的开票设备。同时,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5、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项目,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老项目,以开工、完工还是产权登记时间为准?以开工日期为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6、连锁经营餐饮企业在北京不同区有分支机构,营改增后,是否可申请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可以,纳税人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汇总缴纳申请。7、营改增三证合一的存量户在签三方协议时,银行一般以三证合一的信用代码为准,但存量户未在国税变更税务登记号,此时协议无法发送成功。企业该如何处理?纳税人先到国税机关办理三证合一手续,办完后再签订三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