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今后合约造价工作实施的5点建议本文通过对于36号文的第一时间解读,以造价人的角度对于今后的合约造价工作的实施提出几个关注点。一、认清价外税的实质:辨析“含税造价”与“不含税造价”通过增值税和营业税制的对比以区分含税造价与不含税造价,本文通过下图表示:由上图直观可见营改增后的造价不包含税金。备注:上述增值税的概念根据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定义,与营改增前的增值税定义相比略有更新。二、打开税务筹划空间:改变营业税制下合约规划的定向思维营改增需要造价人改变营业税制下合约规划的思维惯性,以进项税额作为合约规划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营业税制下是通过某些种类的材料或设备的甲供,以及区分混合销售材料和安装费用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参见本文作者在《工程造价管理》2014年第1期(总第135期)期刊中刊登的文章《建筑施工合同中宜被关注的几个税务问题》)。由于营业税系地方税种的关系,这种避税方式受限较多且风险较大,如果规划不完善则面临造价成本不能进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窘境;而随着36号文的颁布实施,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彻底打通,营业税制下这些问题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利用增值税率差争取进项税额的问题。举例来说:某钢结构工程,钢结构材料款(不含税)为500万元,钢结构承包单位可取得的钢结构材料进项税费为500×17%=85万元,钢结构安装费为388万元,进项税费12万元注,管理费利润略作100万元,则钢结构承包单位承担的增值税为(500+388+100)×11%-(85+12)=11.68万元。而如果钢结构材料采用甲供,则钢结构承包单位承担的税费为(388+100)×11%-12=41.68万元,钢结构工程承包单位承担的增值税较自行采购多承担税费30万元,而建设单位却因此取得较多的抵扣额度相应减少了税费。当然,是否采用甲供方式,还需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价格差异、品质要求、计量计价的可操作性、工程管理难度等多种因素确定,税费只是考虑的因素之一。(注*:本例为说明情况暂以简略方式计算)。综上所述,营改增后税费原因的限制已被放开,合约规划已不仅是造价合约领域的事情,需要造价人会同税务人员共同参与,策划空间大为增加。三、争夺进项税额:另一个战场的博弈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企业间的博弈已不仅仅体现在造价(合同金额)上,而且还反应在税费上。税费上博弈的焦点就是进项税额的争夺。以总承包工程为例,营业税税制下的税费为:(总包结算金额-分包结算金额)×营业税及附加税率,营业税及附加税率是地区统一的;而营改增后则变成了总包结算金额×增值税率11%-进项税额。由此公式可见在增值税税制下税费博弈的核心是增值税链条上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业增值税的税率为11%,但是可用于抵扣的建筑业上游供应商,除分包商和钢材等大宗材料(分别是足额的11%和17%)外,存在大量小规模纳税人(例如占造价成本较大的人工成本),导致建筑企业可获取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要远远低于其销项税额,必将导致建筑企业税费成本的增加。有研究表明当前即使建筑企业管理相对完善的情况下,此项原因导致建筑成本增加约3~4%个百分点。建筑企业为保障利润,必然将此项额外增加的负担,部分或全部转嫁下游的房地产企业。而在并非完全由成本定价的房地产市场,该项负担很有可能全部由房地产企业自行消化。在这种形势下,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企业通过合同谈判,争夺进项税额从而寻求新的利润平衡点,是营改增实施后造价人参与合同谈判必将面对的情况。四、税与路:分包人的资格准入管理与承包人的纳税资格选择根据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也就是说分包人的纳税资格是二者其一,这就导致分包人会根据不同的纳税资格开具不同的增值税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于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分包人,虽然其税率较低,但是其材料进项税额却不能抵扣,给到总承包单位的销项税额(对于总承包单位而言是进项税额)低于一般纳税人的分包单位,导致总承包人的税费成本增加。因此,对于建设单位、总承包人而言,分包人的资格准入管理,具体包括纳税人种类、资质等级、分包价格折扣等,关系到增值税链条上最终的税费成本而亟需加强;而对于分包人而言,在选择低税费还是选择更广阔的业务拓展道路,也需要其综合衡量。五、不止是税费的调整:建筑承包合同宜明确的条款最后,笔者建议对于营改增后,建筑承包合同宜充分明确以下事宜:1、承包金额的税费计取:说明是否含税;2、承包人的纳税人资格:一般纳税人或是小规模纳税人;3、关于发票问题的责任约定:增值税下的发票真伪风险远大于营业税;4、材料的税费计取:尤其是可调价材料;5、工程款项支付与增值税票开具的时点约定:此项关系到总承包人因可抵扣进项税费时间滞后产生额外的资金成本。营改增过渡期,建筑企业新老项目如何衔接?营业税改增值税,将是2016年建筑企业所要面对的头等大事,虽然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细则尚未出台,但根据营业税的增值税的特点,建筑企业应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做到有备无患。关于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的如何衔接的问题?是众多建筑企业所关注的问题肖太寿博士认为新老项目的如何衔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遵行的原则是什么?原则是: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也就是说,新项目按增值税率处理,老项目继续按照营业税处理,营改增之后,地税是不会撤掉的,地税、国税还是同时存在,将联合办公。在营改增之后的老项目,还是要继续交营业税,这个保留。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这是我们国家改革以稳定为主的。第二个问题,主要是讲清楚,什么叫新项目?什么叫老项目?根据肖太寿博士个人研究和现有的各类信息,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1)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是,没有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了工程未动工,营改增之后,才办理了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2)营改增之后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所以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主。(3)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4)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营改增之前没有办理任何的合同,包括工程施工等法律手续,但是工程已经正式动工了,营改增后再补办有关的合同、工程施工规划等一些手续的工程,这还是叫做老项目。第三个问题主要是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衔接中,应注意的六大点事项(1)营改增之前采购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施工项目,但是,拖欠材料款,营改增后,才支付供应商的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2)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是一次未获得对方开据的发票,等到营改增以后,才获得以上资产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3)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是未进行工程结算,营改增后才进行了工程结算,收到了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建筑企业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4)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而且,进行了工程结算,但是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5)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这两种到底是哪一种?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6)营改增之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也就是说,营改增后老项目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进行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项凭证。现行税制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大类.普通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纳税人使用的其他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时使用。纳税人要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方面要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同时也要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别是增值税制实行凭票抵扣税款制度,发票已不仅仅是商事凭证,也是税款缴纳和抵扣的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发票的一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都可以到主管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增值税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凭增值税发票抵扣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为了推行新的增值税制度而使用的新型发票,与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相比,有如下区别: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3.发票的内容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4.发票的联次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俗称:普通发票)的区别在于:取得发票的纳税人是否可以依法抵扣购货进项税额。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可以凭抵扣联,依法申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而普通发票,购货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发票内容的构成要素上,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票面金额一分为二,勾稽关系为“金额+税额=价税合计”,其中:“金额*税率=税额”。由于普通发票不具有抵扣进项税额的功能,因此,无需将价税分列开具,只需将价税合计合并开具为“金额”。另外,在其他方面也有不同之处,如: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列明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等。这些不同之处均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所致。举例说明,某纳税人销售货物一批,共取得价款117000元,增值税税率17%,则: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金额为100000元,税率为17%,税额为17000元,价税合计为117000元;2.开具普通发票时,金额为117000元。不论销售方开具何种发票,均应当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元。另外,销售方必须根据税法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某些特殊业务,依法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对于购货方而言:1.如果取得普通发票,那么117000元应当全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100000元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17000元进项税额准予申报认证抵扣(税法规定不得抵扣的项目除外)。5.发票的作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一、要了解增值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要先了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生产销售货物或者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是属于应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