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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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制摘要:校园暴力事件的屡屡发生,在数量和恶劣程度上不断刺激着公众的道德神经,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校园暴力事件,法律缺乏有效的惩戒管理机制,其现有规定远远无法达到既定的纠错效果。本文从我国校园暴力的现状着手,指明当前我国法律存在的缺失,同时借鉴美国、法国在校园暴力犯罪的法律规制,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关键词:校园暴力;未成年人;惩戒;教育2015年,美国洛杉矶高等法院于当地时间6月18日正式开庭审理一起中国留学生绑架并施虐同胞案。在这起案件中,多名被告对两名中国女留学生实施拳打脚踢、扒光衣服拍照和用烟头烫伤乳头等施虐行为,他们即将面临多项重罪指控,其中仅“折磨”一项最高就可判处终身监禁。当地时间2016年2月17日,洛杉矶波莫那高等法院宣判,涉嫌绑架、殴打和折磨同学的中国留学生翟、杨、章三人分别获刑13年、10年和6年。该案件引发中国舆论界的广泛讨论,许多人对美国法院的判决表示支持,认为此举可以有效遏制校园暴力的发生,并对我国法律针对校园暴力监管惩戒措施的缺位提出质疑。一、我国校园暴力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学校内或学生间的、长时间持续的,个人心理或身体遭受的恶意攻击。受害者与施暴者因为力量、资源的不对等性,往往难以反抗。校园暴力的施暴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不仅包括身体上的伤害,也包括对财产或心理的损害。现实中,未成年人通常在校园暴力事件中是主要的施暴者与受害者。然而对于校园暴力在实施一系列以教育管理为主的措施后,校园暴力事件非但没有减少,反而日益呈现出呈低龄化、集体化、严重化等特征[1]。(一)我国校园暴力的现状2016年6月21日,江西永新县发生一起多人围殴女生事件,受到网友广泛关注。据了解此次涉事女生有9人,其中小学生有2人,中学生4人,3人已辍学。年龄都在12至16岁之间;2016年6月29日福建南安两初中女生暴力3分钟,小学女生被扇25巴掌;福建永泰初三男生遭围殴脾被切除,该男生此前被同学欺凌4年等,一系列恶劣的校园暴力案件一再出现在公众的视野内,让人们震惊于当前校园暴力的高2发态势。而在201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对2013~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100件校园暴力刑事案件进行了梳理,首次针对校园暴力事件建立了调查报告,这些案件集中代表了校园暴力及审判工作的特点,对其简单概括如下:1.校园暴力的罪名呈现集中化态势。从报告中可以看出,校园暴力犯罪在针对人身伤害方面占比最高,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寻衅滋事罪占10%,性侵、侵财犯罪各占12%,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分别占2%、1%。2.校园暴力犯罪中未成年人被告比例最高,且多为年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报告统计的159名被告人中,其中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告人55人,占比34.59%;已满十六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104人,占比高达65.41%。当然,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仅对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故该年龄阶段的统计未能充分反映当前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的现状。3.持凶器作案、造成人身伤亡后果以及作案后自首、达成谅解协议的比例较高。据统计未成年人持凶器作案占比49%,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严重后果的比例高达67%,被告人作案后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的比例高,分别占49%、54%。①通过数据明显可以看出当前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其恶劣性。4.判刑多为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致人重伤的32起校园暴力案件中,缓刑及免于刑事处罚的占比高达75%;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的35起案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比28.57%,不足三分之一,罪罚明显不相适应。(二)校园暴力的发展趋势在校园暴力层出不穷的今天,校园暴力有四个方面的发展趋势:1.校园暴力多发生在熟人之间。随着我国校园安全意识的增强,校外人员随意出入校园的现象基本被杜绝,大部分初高中学校开始实施封闭式管理,有效阻止了陌生人校园暴力的发生,但同学间的暴力冲突却仍未引起高度重视。2.校园暴力由学校转移到校外,群体性暴力频发。鉴于学校安全意识提高,校外实施暴力的情况愈来愈多,且冲突性的暴力逐渐转化群体性暴力,恶性程度不断加深,特别是当前通讯技术的发展,为共谋实施暴力提供了方便[2]。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校园暴力案件的调研报告》,2016年5月。33.侵犯财产类的案件逐步代替身体伤害。这类案件通常表现在高低年级学生中间,特别是熟人之间。4.施暴者与受害者“知法而不守法”情况突出。当前我国对未成年犯罪缺乏有效惩戒机制,故施暴者在知悉其暴力行为仅能受到轻微的处罚的低违法成本后,大大助长了其校园暴力的冲动。二、我国法律对于校园暴力行为的缺位立法者对于校园暴力中施暴者主观恶性、案件的影响结果估计不足,导致法律对于校园暴力缺乏有效的纠错机制,这也是当前我国校园暴力频发的一大诱因。(一)立法者对校园暴力施暴者主观恶性估计不足我国的立法部门与管理部门对未成年施暴者的主观恶性认识不足,习惯性地认为校园暴力是理性不足的孩子们的嬉闹、打闹,其发生原因是施暴者的认识错误,因此立法者主张以教育而非惩戒为主的应对方式[3]。但是就世界范围而言,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明显较高。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②这意味着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犯罪已经自动免除了刑事责任,且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除八类严重暴力犯罪外,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与之相对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早已远远高于立法者最初的设想,这也是校园暴力恶性案件频发的一大根源。对此,立法者明显估计不足。(二)立法者对校园暴力案件的影响结果估计不足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处罚有严格限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其思路主要是从未成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4年人有无造成恶劣性后果为前提,来针对校园暴力的影响结果进行判断,其无法正确区分不同类型的校园暴力事件,其中一些校园暴力事件虽无物理上的暴力伤害,但对受害人心理往往造成极大程度的创伤,此类案件的影响后果甚至远超普通的暴力伤害,但在这类案件中,因刑法无法对其追责使得施暴者免于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受害者所遭受的心理创伤仅停在口头道歉或者极少的营养费,但对于遭受校园暴力的未成年人来讲,其心理阴影往往会伴随一生难以愈合[4]。然而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与司法层面,对于未成年人精神与心理健康这一最易受损且最难恢复的权益却处于保护缺失的状态。三、美国、法国有关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制校园暴力现象在各国均存在,各国在应对校园暴力采取了诸多措施,实践中取得良好的效果,我国法律可从中吸取诸多有益的经验。以美国和法国有关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制为例:(一)美国校园暴力的法律规制美国是经济发达的国家,但同时美国也是校园暴力多发的国家,校园枪击案等各种类型的校园暴力常见于诸媒体报道。2007年,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CDC)通过两年一次的全国范围内的调查显示,有5.9%的学生携带武器(包括枪、刀等),有7.8%的学生携带武器威胁或伤害过,有12.4%的学生曾有过肢体冲突的经历。据美国学者针对老师的调查,在2003年,7%的老师遭受过来自学生的威胁,城市学校中,5%的美国教师曾遭受过袭击[5]。对此,美国针对校园暴力案件首先对涉及的罪名在立法上予以明确。根据美国加州法律,侮辱凌虐同学的行为被定为“酷刑折磨”的重罪,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并处1万美元罚金。另外,参与凌虐进行开车、望风的从犯也以同罪处罚,所有犯罪人都承担最重的刑罚。其次,对校园暴力案件中所涉及的未成年犯罪人,目前美国已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青少年犯罪惩罚矫治体系。美国大多数州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的限制为7周岁以上但未满18周岁。美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重视是在19世纪初美国实现快速发展期间,有关问题未成年人值得矫治、保护的观点才得到确立。大部分未成年人是在少年法庭进行审理,而少年法庭审理的案件中,70%左右的未成年人都会被处以非监禁刑,主要是缓刑、罚款或者赔偿、心理治疗、交付寄养家庭或者亲属、安置于团体之家、送心理医院或者判令当事人的父母、亲属或者同住人员陪伴咨询、5参与物质依赖治疗计划、为未成年人支付庭审费用或者咨询费用等。但是如果法官认为该未成年人其恶性程度还很大,容易对社会造成新的严重危害的,就又可能将其送到一个封闭的环境中,如青少年改造中心、训练学校(StateTrainingSchool)等。具体而言,鉴于当前校园暴力案件中,涉案人员大部分是未成年人,美国在实践中形成了保护观察、家庭监禁、电子监控、训练营地等措施在内的青少年犯罪矫治体系[5]。首先,保护观察并不剥夺未成年犯的人身自由,而是在原有的社区与人际来往中接受治疗和引导,恢复正常生活,只要未成年人接受矫治且未再实施违法行为,就可适用,这与我国社区矫正相类似。该制度已在美国大多数州实施,作为替代刑罚的一种有效措施,一般要求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按时上学、定期向保护观察员报到等举措。其次,家庭监禁是指让未成年人除了上学、工作及其他事先获得许可的事情外,都需呆在家里活动。最后,训练营地是一种较新且较严厉的措施。在训练营中,违法的未成年人要接受军事化管理,接受为期90天到120天的训练,并且每周工作3到6个小时。训练之余,训练营还提供文化教育、职业培训等。训练结束后,违法的未成年人回到家中后,仍需接受社区的密切监督。除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美国各州也将罚金和损害赔偿作为一种刑罚的替代措施。赔偿额度可以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判定,也可以由法官自己确定,还可以由校园暴力的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美国未成年人犯罪,法院在裁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其父母也需接受审判。尤其是七岁以下未成年人违反法律免于刑事处罚的,其父母必须为子女过错接受惩处[6]。(二)法国法国的校园暴力问题也曾是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实务中,法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与成年人刑罚制度是两套不同的体系。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法国的刑罚制度首先考虑的是尽可能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实体与程序上均给予了规定。如未成年人的年龄限制为十三岁以上可适用刑罚,十岁至十三岁只能采取教育措施或教育类惩戒措施;未成年犯罪有专门的法院管辖,以区分于普通犯罪;法国将未成年犯罪分为违警罪(有五级)、轻罪和重罪三类,其中违警罪一至四级由违警法庭管辖,违警罪五级、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所犯轻罪以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重罪案件,而少年重罪法庭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重罪案件[7]。6其次,法国对未成年犯罪人施行教育优先原则。被确定有罪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教育措施、教育性惩罚和刑罚三种处罚决定。优先采取教育措施是所有未成年人犯罪审判机构都必须坚持的一项原则,包括训诫、责令管教、赔偿受害人损失、自由管制、司法保护等。教育性处罚是一种性质介于教育措施和刑罚之间的处罚方式,包括强制未成年人罪犯参加旨在加强其融入社会意识的公民培训(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帮助、赔偿受害人等。教育性处罚只能由少年法庭或少年重罪法庭作出,不能和教育措施或刑罚并处。适用于未成年罪犯的刑罚主要有:罚金刑、强制公益劳动刑、监禁刑罚金刑最高不能超过7500欧元。四、对我国校园暴力犯罪法律规制的建议针对当前我国校园暴力问题的高发态势,仅依靠有限的法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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