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摘要邓小平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论述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凸现出邓小平对民主法制实质的理解和把握,竖起了一面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的伟大旗帜。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准确地理解应为法治思想。“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会主义的现代化”,“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邓小平法治思想的基本原理;厉行法治,“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是邓小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目标;“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是邓小平法治思想的基本方针。以上构成了邓小平法治思想的核心内容和精髓,它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理论基础。关键词邓小平法治民主法制依法治国邓小平留给我们最可宝贵的财富,就是他创立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邓小平理论内容丰富,博大精深,是个宏大的精神宝库。邓小平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论述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制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是邓小平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思想(即法治思想)的重要体现,是他在治国的政治方略上对科学共产主义理论的重大贡献。邓小平的法治思想也是对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近20年来,它一直指引着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使中国社会迈向民主和法治之路,并且取得了世人瞩目的重大进展。以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标志,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步入一个健全与发展的新时期,这是20世纪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场划时代革命,而构成这一法制革命的理论基础,正是邓小平的法治思想。一、依法治国思想的形成和发展“文革”后,逐渐形成了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建设重于其它建设,注重制度建设成为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基本治国方略。在实践中,邓小平渐认识到,法制是加强和巩固制度建设的可靠保障,从而把民主与法制结合到一起,开创了邓小平理论的新境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民主与法制密不可分,邓小平很早就认识到了这一点。因此在研究邓小平的法制思想时,我们不能抛开他早期的民主政治思想。邓小平先是提出了重视民主建设的问题。他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所作的主题报告中指出:“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因为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民主集中制没有真正实行,离开民主讲集中,民主太少。现在敢出来讲话的,还是少数先进分子。我们这次会议先进分子多了一些,但就全党、全国来看,许多人还是不那么敢讲话。好的意见不那么敢讲,对坏人坏事不那么敢反对,这种状况不改变,怎么能叫大家解放思想,开动脑筋?四个现代化怎么化法?”在邓小平的主张下,三中全会明确了一个根本认识,即实现现代化是“中国最大的政治”,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特别需要强调民主”邓小平的贡献是将民主同法制紧密结合起来,把民主法制提到治国的战略高度。邓小平重视“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强调了“制度建设”。他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邓小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目标法治和人治是治国的两种不同方法。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主要在于治国的权威依据是法律还是长官意志或领导人的意志。新中国建立以后,人民当家作主,为依法治国,树立起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权威创造了条件。建国之初,国家在法制建设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由于种种历史原因,又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靠人治而不靠法治。特别是十年动乱,更是严重破坏法制,“无法无天”,法律虚无主义泛滥,造成了灾难性的恶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根本没有保障。邓小平在总结十年动乱的教训时,一针见血地指出“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邓小平从健全法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角度阐明了法律的重要性和权威性,为中国厉行法治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条件。邓小平关于加快立法,逐步完善国家法制的思想,极大地推动了新时期我国立法工作的开展,各项法律制度很快就出台了。不能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长官意志、特权面前,就会显得弱不禁风,甚至被随意歪曲、撕毁、践踏。十年动乱即是前车之鉴。为此,邓小平又深刻地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邓小平还重视法制的效果,关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1980年,他指出:“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都必须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法制观念与人们素质有关。现在这么多年青人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忌,一个原因是素质太差。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这本身对人民是教育,同时能挽救很多人,挽救很多青年。”他的这一全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理论指导了全国普法运动的开展,并日渐显出成效。同时,从中央到地方,逐级成立了政法委员会,普法领导小组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形成了“打”,“防”结合的整治社会治安格局,保证了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建设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没有大批法律院校怎么行呢?所以要大力扩大,发展法律院校。”邓小平还指出:“搞经济建设、搞教育、搞科学、搞政法等等,应该说,我们的专业人才太缺乏了。所以,我们需要建立一支坚持社会主义道德的、具有志业知识能力的干部队伍,而且是一支宏大的队伍。”邓小平提出了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思想,是新时期,新世纪适应改革形势对整个干部队伍的根本要求。遵循这个要求政法队伍出现了一大批严格执法、公正廉洁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人民律师事业也有了长足发展。这些为我们完善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人领导集体对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完善和全新发展。1997年9月,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高度概括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文化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为了更为准确地反映现代法治的内涵和价值标准,党的十五大报告和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均正式使用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准确表述。一字之改,反映了对邓小平法制理论的发展和观念的提升。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五计划纲要》则进一步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这就将“依法治国”从治国方略的手段层次,上升为社会主义现代化重要目标的目的层次,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统一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之内。为了牢牢把握依法治国的核心和重心是依法治官、治权、治理国家机器的本质,《十五计划纲要》要求“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依法治国”概念加以具体化的阐释。“依法治国”思想最终成为一个科学体系。“以德治国”的提出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完善和补充。首先,立法需要以道德为基础。法律道德的主要来源之一是认可重要的、基本的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也应是先进的道德规范。只有这样,法律才能为大多数人所认同和信仰,从而获得顺利实施的可能。其次,执法也需要以道德为基础,公正、准确地把握立法的宗旨,合理、恰当、及时地裁决办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素质。执法者的道德素质低下,就可能滥用权力,出现合法不合理的现象,甚至造成冤假错案。因此,提高执法者的道德素质是保证法律的效力、公正的重要途径。第三,守法更需要以道德为基础。一个法治社会,守法应当是法律实施的基本的、大量的形式,外在的法律规范只有在转化为大多数人内在自觉时,才能达到法的自觉遵守。道德素质高可以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维护法律尊严。总结邓小平深刻总结了历史经验教训,提出了民主法制的思想,奠定了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基础,奠定了治国方略根本性转变的基石。从邓小平到江泽民,胡锦涛,在依法治国思想上是一脉相承的,在继承中又不断的加以探索发展的。参考文献:《邓小平文选》第1卷《邓小平文选》第2卷《邓小平文选》第3卷4.第29卷第4期1998年12月南昌大学学报(哲社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