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局兼业代理保险业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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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局兼业代理保险业务实施方案为充分利用邮政系统点多面广、人员素质高、社会信誉好等优势,凭借中国人寿产品、资金、经验,探索新型销售渠道,实现优势互补、利益多赢,经双方同意,特制定本方案。第一部分:方案选择一、一职两跨制(个人代理人制)做法:邮政系统员工除做好本职工作外,以个人代理人身份加入中国人寿,每人发放工号,进入电脑系统,按照个人代理人身份从事相关销售活动,并根据业绩享受相关待遇,与此同时将邮政系统省、市、县三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者行使管理职能,并获取一定的管理津贴。好处:深度合作、政策允许、有成熟的运行体系。劣处:孰轻孰重、培训压力、获取准入资格难度。二、部分专属制(营销服务部制)做法:邮政系统部分员工(能够获取资格人员),以个人代理人身份加入中国人寿,每人发放工号,进入电脑系统,按照个人代理人身份从事相关销售活动,并根据业绩享受相关待遇,邮政系统可提供硬件环境,悬挂某某营销服务部招牌。与此同时,将邮政系统省、市、县三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者行使管理职能,并获取一定的管理津贴。好处:不违反政策环境,逐级深入。劣处:不能实施全员销售,效果不显著。三、派驻引见制做法:中国人寿派驻业务全面的组训或主管进驻邮政前台,邮政系统员工向派驻人员引荐客户,并由派驻人员签单,给引见人员一定佣金,并根据业务量多寡给邮政系统省、市、县三级管理机构一定管理费用。好处:不违反政策劣处:浅层合作,不能实施全员销售,效果不显著。四、兼业代理制做法:中国人寿与同级邮政签定兼业代理保险业务协议(已签定),在原有代理险种范围基础上拓宽代理险种范围,设立专门柜台进行宣传、代销,即可实现全员销售,与此同时,建立相关考核制度和激励机制,完善业务、财务流程、强化培训与管理,并将邮政系统省、市、县三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者行使管理职能,并获取一定的管理津贴。好处:规避政策风险、实现全员销售、真正实现有效合作。劣处:新模式无法律规定、新模式需探索和完善。结论:从双方加强深层次强烈愿望和期待的效果看,采取兼业代理并拓宽销售险种方式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第二部分:方案内容一、各层级双方签定代理协议,明确责权利关系(详件附件1、附件2)二、组织与人员管理(一)中国人寿建立邮政系统兼业代理管理制度(详见附件3)1、组织结构与管辖关系根据邮政管理实际,拟设计省、市、县(区)三级管理体系,即省管市、市管县(区)。2、明确各层级职责与权限3、待遇标准直接佣金:按中国人寿支付个人代理人佣金标准支付个人。管理津贴:按照省局提取全省个人新单直接佣金总额的3%、续期直接佣金的2%,市局提取全市个人新单直接佣金总额的4%、续期直接佣金的3%,县(区)局提取全县(区)个人新单佣金总额的5%、续期直接佣金的4%进行计算。激励费用:按照全省个人新单直接佣金总额的5%支付,具体分配原则由省邮政局确定。(二)建立专用管理手段在中国人寿信息平台上附加一套邮政系统专用系统,为各管理层级建立起所属关系,为每位员工建立单独工号,以利于业务计算、考核与待遇发放。三、业务流程处理(详见附件4)(一)邮政职工收取保费2日内应将保费存入专用帐户,3日内将投保单送达中国人寿市级公司业务处理中心。(二)公司核保、承保、打印保单(三)送达(四)拒保处理四、财务流程处理(详见附件5)建立保费收入与佣金支付两个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费收入帐户逐日划拨到中国人寿同级机构帐户。佣金支付帐户根据每月计算结果于下月划拨到制定帐户,并提供个人佣金明细,邮政局负责发放。五、硬件环境搭建有条件的邮政对外窗口可设立保险窗口,在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符合中国人寿CI标准的宣传工具与资料。六、服务与风险管控邮政员工在销售过程中要注意维护中国人寿形象,注重服务品质、加强风险管控措施与职业道德教育,如出现违规违纪情况,除邮政系统内进行处罚外,还应按照中国人寿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出现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七、培训、激励与管理中国人寿将提供邮政系统人员的岗前培训,在运行初期可派驻组训进行综合辅导,提供其他培训机会,与此同时,协助邮政建立培训人才,更鼓励员工自学。可将邮政系统纳入中国人寿年度销售精英大会。正常运行后,中国人寿将协助各级局对代理业务、人员进行专业化管理。第三部分:方案实施一、完善方案在双方主要决策者认可基础上,征求保监局和基层意见,并在试点过程中完善方案。二、试点选取双方合作意愿强、经济环境较好、具备一定管理培训能力的1-2个县、1个区先行试点,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完善方案。三、逐步推广(一)共同召开启动大会,推出方案、提出目标和要求、试点经验介绍(二)组成统一的推广小组,制定详细的推广方案并逐一进行指导落实(三)加大执行力度、加强督导手段、切实落实到位(四)评估与改进四、建立多层次多领域的沟通协调机制五、大连地区事宜六、日程安排时间工作内容6月10日前方案确定6月15日前试点单位确定6月30日前试点前期准备7月1日—9月30日试点正式开始9月15日—9月30日推广准备9月28日召开启动大会年底前争取全面落实七、工作指引(一)双方签定协议(二)逐一落实方案内容1、专属柜台准备2、电脑程序安装与测试3、业务流程模拟测试4、财务流程模拟测试5、培训主要包括:意愿启动、信心建立、行业前景、产品知识、销售技巧、核保核赔知识、风险管控教育、管理知识、激励技巧等。6、宣导与预热7、召开启动大会8、派驻组训进行辅导与陪访(三)走入成熟期管理附件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辽宁邮政局《代理合同书》中国•沈阳二OO四年六月被代理人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负责人:池元杰营业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6号联系电话:024-86860519传真号:86860109邮编:11003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皇姑支行账号:140001040006578代理人名称:辽宁省邮政局(以下简称乙方)负责人:营业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邮编:开户银行:账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的原则下,签订本代理合同。总则第一条本合同作为商业机密,甲、乙双方应本着替对方保密的原则,严禁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其中的任何内容。第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委托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甲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第三条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应本着精诚合作、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代理范围第四条地域范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经营地域范围(辽宁省内但不含大连地区)内进行业务代理。第五条代理内容(一)代理甲方授权销售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三)协助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四)乙方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孤儿保单的收费与管理。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有权对乙方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及其它授权内容进行调整。权利与义务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一)乙方在代理甲方开办的保险业务时,须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各项承保规定、制度和补充规定办理。(二)乙方负责销售保险产品和代收保险费等工作,并认真执行甲方实务规定、承保细则,同时定期向甲方移交承保档案。(三)乙方按甲方告知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单证实行规范管理,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如因乙方过错所造成的损失,乙方应付相应责任。(四)乙方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其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指导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有误导客户行为。(五)乙方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按照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核保规定进行初级审核后,交所在市公司进行核保。具体操作流程由乙方与甲方所属各市公司商定。(六)乙方有义务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并作登记后,当日通报甲方。同时积极配合甲方主动收集出险情况的证明材料,并协助甲方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或事故调查。(七)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其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再授权第三方代理。(八)乙方不得代理本合同生效以前甲方已承保或保期届满准备续保的业务。(九)乙方无权代理本代理合同和补充协议规定以外的保险业务及变动甲方提供的各类保险业务资料内容。(十)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订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函。(十一)乙方在办理甲方授权的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做任何修改和增减。(十二)乙方支付的直接佣金应严格按照甲方支付个人代理人的佣金标准执行。(十三)乙方不得接收甲方在职个人代理人所代理的保险业务。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业务有最后确认权及保单签发权。(二)甲方不得借工作之便截留乙方办理的业务,包括乙方替甲方承保、保期届满准备续保的业务。(三)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乙方代理险种条款、费率表、现价表、投保单、正本保单、收据、宣传资料等有关单证及保险业务承保政策等各项资料,年末乙方向甲方统一进行结算,支付工本费。同时甲方负责对乙方的人员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知识、实务培训和新险种上市时需提供的相应培训,培训费用年末由乙方向甲方统一进行结算。(四)甲方有关代理费用的各项政策文件须及时向乙方出示或备案。(五)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保险业务质量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八条甲、乙方双方不得为有损于对方企业形象的行为。第九条甲、乙双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翻印散发对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不得泄露代理业务的经营情况。代理期限第十条本合同期限为壹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如无异议,本合同自动顺延壹年。保险费划缴期限和方式第十一条保险费结算期限和方式按照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由甲方的市级分支机构与乙方具体协商,应于收费次日(最迟不超过三日,节假日顺延)由乙方按合同规定将代理保险费划缴甲方指定的帐户。代理手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第十二条代理手续费(佣金)依照保险监管部门、国家财政部有关政策及甲方总公司的规定,按不同的险种标准分别由甲方支付乙方同级。第十三条代理手续费(佣金)按月结算,支付方式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四条若一方欲变更或解除合同,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解除本合同。违约责任第十五条任何一方因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责任。第十六条由于乙方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合同解除、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保险代理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第十八条乙方同意并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开展业务,如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甲方有关业务员规章制度,经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十九条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因此给甲方、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一)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二)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有欺诈、悖信、伪造文书、私刻公章者;(三)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四)挪用或侵占、贪污保险费;(五)撕单、埋单等行为。第二十条甲方不按规定结算乙方代理费用时,乙方有权解除代理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代理费用。第二十一条乙方不按规定划缴保险费,甲方有权解除代理合同,并要求乙方划缴保险费及按照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第二十二条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实务手续;违反本合同规定,以及管理不善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代理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返还剩余的甲方有关单证、收据和其他资料。争议处理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选择合同签订地仲裁。具体的仲裁委员会由乙方和甲方市级分公司协商确定。附则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可在本合同基础上签订有关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六条当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时,双方本着互惠互利、遵守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