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职权怎么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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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职权的法律分析(一)核心法律规定《公司法》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二)法律规定解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设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本篇以设股东会的有限公司出发,对董事会职权行使进行解析。《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而实践中,公司股东方通常在设立时便签订好了出资协议或合作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各自委派董事会成员,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一般情况下,各股东委派的董事比例与其持股比例保持一致,体现了各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地位。在现代公司的经营体系下,董事会扮演着公司经营事项决策核心的角色,《公司法》第四十六条对董事会的职权也有较为具体的规定,但上述十项规定未必能涵盖公司董事会需要履行的职责,让董事会完全发挥出决策功能。实践中,因董事会职权不明晰给公司带来的消极影响的情况屡有出现。是故,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有针对性的丰富、完善,能够保障董事会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司股东权益。(三)董事会职权确定应注意事项1、超越权限行使职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横山百货与陈海发股权纠纷案中,董事会越权决定增加公司资本行为,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增资行为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董事会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无权对此作出决议,最后认定涉及的协议无效。对于《公司法》明确规定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应遵照法律规定行使,并非完全由公司章程自主约定,这一点与公司经理职权不同,需要格外注意,以免造成决议无效或损害股东权利的情形。2、对股东会负责在依法行使职权的前提下,董事会行使职权均对股东会负责,具体表现为董事会制定公司经营相关的“方案”并由股东会审议,由董事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其区别,典型的在与股东会享有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与董事会享有的“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之区别:(1)经营方针比经营计划更宏观、更根本,董事会制定公司经营计划时必须遵循而不应偏离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计划”是“经营方针”的具体落实;(2)董事会的“投资方案”被股东会认可后方位“投资计划”;投资方案可以有多个,但投资计划则必择其一。(3)股东会不是亲自从事经营的机关,而且也不可能对以后发生的事预料得十分精确,所以,股东会只是对经营的方针和计划做出方向性的指引,而不可能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3、注意与股东会的权力边界《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这意味着董事长的选任可以由股东会决定,也可以由董事会决定,取决于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董事长的选任往往关系着公司控制权的归属,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没有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可能造成股东会与董事会权力冲突。诸如此类处于董事会与股东会权力边界的事项,都需要公司章程来进行明确的规定。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终字第14216号北京太平汽车运输场与陈克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上诉案中,太平汽车场的现行企业章程中虽然没有规定董事长的罢免程序,但其章程中“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规定,有权选举董事长的董事会应当具有免除董事长职务的权力,董事会形成的罢免董事长决议合法有效,无须由股东会决定罢免事项。4、明确董事会议事表决程序避免公司僵局董事会与股东会相比,董事会的职权可作更加具体、量化的规定。董事的表决权为一人一票,无协商余地,但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否则将出现无法可依也无据可依的情况,在股东出现矛盾的情况下容易造成公司僵局。如规定“董事会决议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但《公司法》并未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是指董事会全体人员的过半数还是到会董事的过半数进行明确的说明,出于董事会能够顺利作出公司管理决策的考虑,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其为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另董事会决议原则上一人一票,但为打破公司僵局,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董事会会议的主持人可以破例行使第二次表决权,此为例外规则,即仅在公司出现僵局时才可使用,在未出现僵局时,主持人不得行使第二票表决权。此外,公司章程可以对于董事会议事规则根据股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9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中,翠林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人数必须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且三方都有董事参加,否则不能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议起码要经过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而翠林公司作出涉案《董事会会议决议》时仅有二方股东的董事参加,不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形成有效董事会决议的相关要求。故人民法院据此认定《董事会会议决议》无效,进而认定翠林公司涉案《最高额保证合同》无效。此外,除了在公司章程中加以确定,如有必要还可以拟制一份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议事、表决进行系统性的规定,一定程度上避免遭遇公司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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