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董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确保董事会工作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本规则对事务所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事务所其他高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同等约束力。第三条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有冲突之处,则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四条董事长的职权从《公司章程》规定。第五条董事会会议分为常会和临时会议。应分别于会议召开十日和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第六条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行表决权。第七条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事务所重要档案妥善保管。第八条董事会工作程序一、战略决策程序:专门委员会拟定事务所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二、人事任免程序:所长、董事会秘书由专门委员会提出任免意见,副所长等由所长提出任免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作出决议,由董事长签发聘任或解聘文件。三、财务预决算程序:董事会委托所长组织人员拟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等方案的草案,由董事会确定方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四、机构设置重大调整程序:由所长根据事务所业务发展需要,组织拟定机构设置重大调整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决议后由所长组织实施。五、基本管理制度制定程序:由所长组织拟定各项管理制度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如制度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还应向董事会提交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形成决议后由所长组织实施。六、其他重大事项工作程序:董事长在审核签署须由董事会的重大事项的文件前,应对有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必要时可以召开咨询会议进行评审,然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七、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专门委员会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所长予以纠正。所长若不采纳意见,专门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要求所长予以纠正。八、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在每一年度终了一个月内,拟就董事会报告由董事长召集有关人员进行评议,后由董事会秘书修改定稿,再由董事长提请董事会常会讨论通过,最后由董事长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报告,待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所长工作报告由所长组织女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九、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对事务所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或要求所长、管理层或相关部门给于答复的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安排人员专门负责与其沟通落实决议事项,并就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十、董事会的每一项决议需要指定董事执行或监督执行的,被指定的董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董事会。十一、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