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公司《设备安全管理办法》,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及规范使用,防止和减少机械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施工机械设备包含特种施工设备、场内机动车辆和普通(常用)施工设备三大类。1.特种施工设备主要指施工起重设备、生产经营中的客运和货运电梯、提升架、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其他施工设备。2.场内机动车辆主要指挖掘机械、铲土运输机械、压实机械、路面机械等。3.普通施工设备主要指除特种施工设备和场内机动车辆以外的施工、生产、加工、运输、制造等设备。第三条项目部应明确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责任部门,配备满足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的管理人员。第四条项目部的设备管理责任部门,应将安全操作规程印发至每一个驾驶及操作人员,并督促其严格执行。第二章施工设备的采购、租赁、运行安全管理第五条设备采购、租赁的安全要求:1.严禁采购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机械设备及产品;2.设备采购前,应对设备的生产厂商资质及生产能力进行审查,选出合格的设备供应商,并在合格的设备供应商中进行选择采购;3.设备到货验收时,应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否良好,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查验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资料是否齐全;4.设备调动时,技术档案应随机转移,使用单位应及时、认真、如实填写,妥善保存;5.租赁设备时,必须由设备管理责任部门对设备技术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方能租赁。严禁租赁存在安全隐患、或国家强制报废及明令淘汰的施工设备;6.对于国家强制要求需定期进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要求租赁方提供有效的有关机构的检测报告和有效证明。第六条施工设备的运行:1.特种设备和场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操作认证资格培训,熟悉本机的操作、保养和技术规范,按规定持证上岗;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违章操作。2.机械设备必须设置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3.对于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应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防护装置。4.施工设备停放、检修、安装应有固定的位置,场地应确保安全。对设备进行安拆和检修保养时,必须按规定悬挂明显警示标识;对电器设备进行检修时,检修场所必须有防雨措施。5.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应定人定机,实行机长负责制;6.设备不得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作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设备,必须立即停机整改,待故障排除后,方能重新工作;7.设备必须由现场调度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才可出勤或运转;不得在存在事故隐患的场所作业和停放。第七条设备的拆装、大修或改造:1.特种设备安装前应向当地技术监管部门申报;安装后,必须由有关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2.设备的安装(拆除)、大修和改造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进行。3.安装(拆除)、大修和改造应如实记录,对在拆装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和问题应详细说明。4.对于国家强制技术标准有要求的设备,必须由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检验后,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方可投入使用。第三章特种设备管理第八条设备的安装(拆除)管理1.机械设备安装(拆除)前必须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相关资料的申报、备案。2.安装完毕后,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按相关要求进行调试,并委托经省一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检验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九条安装前必须进行如下工作1.审核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定期检验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审核辅助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齐全有效。2.根据机械技术要求、施工现场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机械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安装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3.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机械及现场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安装活动的隐患应及时排除。4.安装前,认真检查起升、回转、变幅、行走机构的技术状况,及时检修,确保完好;保证起升力矩限制器、起升限位、行走限位、防撞器、变幅限位等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完好。第十条承担机械安拆或实施作业的施工单位,作业前必须依据工程技术要求和施工现场的状况条件等,编制完整周密的机械安拆或作业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分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审核、备案。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施工方案。凡因故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进行。坚决杜绝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不安全行为。第十一条对危险性较大、施工难度高、工艺复杂的大型机械安装、拆卸和大型设备、构件等吊装施工作业的关键节点,项目有关负责人应在现场监督、协调,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由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监督实施、统一指挥。安装(拆除、吊装)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确保每一环节的施工规范、操作安全。第十二条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先对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回转机构、行走机构单独调试,确保安全防护装置有效、电控系统正常;然后联动试车,保证各机构运转正常。各方(包括安装、租赁、使用、工程总承包等)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装、使用和租赁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检验合格证)的起重机械不得投入使用。机械安装完毕后,由安装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建筑工地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工程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第十三条申报与资料提供一、设备安装前十日内安拆施工单位须持下列资料报检(报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备案):1.安装合同或计划书(含安全协议);2.安装位置平面图;3.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须有安拆单位安全、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4.作业人员名单;5.预计安装完成日期。二、机械拆除时单位须提供下列资料(报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备案):1.拆除计划书(含安全协议);2.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须有拆装单位安全、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3.作业人员名单;4.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安全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签字);5.现场安全监控组织机构和人员值班表;6.预计拆除完成日期。三、检测时被检单位须提供下列资料:1.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安全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签字);2.被检机械相关的隐蔽工程验收单(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基础承载能力必须符合说明书的要求);3.安装调试验收合格记录(需有安装单位安全、技术负责人签字);4.设备使用说明书;5.检测申报表。第十四条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向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注册登记,取得使用证后方能使用。特种设备在检验有效期满1个月前,使用单位应向检验单位办理定期检验手续,并在10日内将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报市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检验单位提出的问题,使用单位必须及时整改。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五条检验检测备整体注册复验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装置的检验检测每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使用前,经省一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1.新设备首次启用的;2.经大修、改造的;3.超过检验周期的;4.发生重大机械事故的;5.自然灾害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6.国家法律法规有其他要求的。第四章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设备安全检查第十六条设备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进行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七条设备操作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机操作。且每月定期进行一次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2课时。第十八条机械设备安全检查1.每月(包含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起重机械在重新使用前)必须对设备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2.每周必须对设备的安全装置进行一次检查。3.每日作业前必须对安全装置和吊索、具的安全状况进行一次检查。第十九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损伤时,使用单位在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若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超过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向原登记机关缴回使用证办理注销手续。第五章事故防范和事故报告第二十条项目部严格按照《机械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反事故教育活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救援预案进行演习。第二十一条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按照公司《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及时上报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1.记录事故由设备所在单位自行处理,有关事故的全部资料由事故单位保存完整(处理结果上报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一般机械设备事故,应在24小时之内上报局。3.重大事故的快报时间不超过4小时。4.特大事故的快报时间不超过1小时。第二十二条设备事故的调查与处理。1.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和调查;2.一般设备事故由分局组织调查;3.重大以上(含重大)设备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处置决定报集团公司批复。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安全监管、物资设备部门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依规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拆、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严禁无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或个人在项目部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拆活动;严厉查处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行为;严厉查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强化监督,严格管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四条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分别对其单位和相关人员处以2000—10000元处罚:1.没有及时上报、审批大型设备安拆措施的;2.没有资质进行大型设备安拆作业的;3.没有办理《安全使用证》而投入使用的;4.违章违规进行大型设备安拆作业的;5.没有对吊装作业过程安排专人进行监控的。第六章管理资料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资料1.现场机械设备(包括安全防护用具)登记表2.机械设备(包括安全防护用具)安装使用备案表3.出租或租用设备管理档案4.大型设备安、拆安全控制记录及检测资料5.特种设备管理台账6.安全检查、测试工具管理档案7.设备安全检查记录8.特种设备专项安全检查通报9.安全事故台账10.安全事故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