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和发展的规律及其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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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联系和发展的规律及其核心教学目的:本章主要通过讲授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内容,即唯物辩证法的“一个核心”、联系和发展两个总特征、三条基本规律和五对范畴等基本理论,使学生全面、深刻、准确地掌握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基本规律,学会用辩证思维方法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教学重点:一、对立统一规律。又称矛盾规律,它是揭示事物发展的源泉、动力及实质的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二、质量互变规律,又称质变量变规律,是在事物量与质、量变与质变的辩证关系中揭示事物发展的形式、状态的唯物辩证法基本规律。三、否定之否定规律。它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方向和道路,指出事物的发展是一个螺旋式上升或波浪式前进的过程。揭示了事物的发展道路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教学方式:课堂讲授教学基本内容:第一节联系的普遍性和发展的规律性一、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一)事物的普遍联系1、联系的客观性和普遍性联系是指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事物的联系具有客观性,所谓联系的客观性是指联系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不仅自然界事物之间的联系是客观的,就是人类实践活动创造的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之间、各种事物之间的联系也是客观的。联系不仅是客观的,而且还是普遍的。联系的普遍性是指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不能孤立地存在,都同周围的其他事物联系着,每一事物内部的各个要素也不能孤立地存在,都同其他要素联系着。2、联系的多样性和条件性事物间的相互联系是普遍的,但各个具体事物因情况、性质和条件的不同,联系的形式也不同。事物联系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不同的角度看,事物的联系可分为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本质联系和非本质联系、主要联系和次要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等等。3、普遍联系与系统论科学的发展不断地证实和丰富了唯物辩证法关于普遍联系的观点。现代系统论和系统科学的产生,就是普遍联系的思想走向具体化、定量化的一个重要成果。这表明,人类对世界普遍联系的认识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所谓系统,是指由若干相互联系的要素按一定方式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二)事物的永恒发展物质世界既是普遍联系的有机整体,又是永恒发展的辩证过程。唯物辩证法联系和发展的观点是密不可分的。1、发展的普遍性和永恒性事物的发展同联系一样,也是客观的、普遍的。发展的客观性表明物质世界的发展是由事物自身矛盾关系所决定的,发展是客观事物本身固有的特性,不是主观随意的,它表明了唯物辩证法与唯心辩证法的根本区别。事物发展的普遍性是指世界上一切事物都处于变化发展中,任何事物都有其发生、发展和灭亡的历史,都有自己的过去、现在和将来。世界上从来没有一成不变、永远如此的事物,无论自然界、人类社会还是人类思维领域中的一切事物,都有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2、发展的实质是旧事物的灭亡和新事物的产生唯物辩证法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发展的,发展就是新生事物的不断产生和旧事物的不断灭亡。所谓新事物是指符合事物发展规律,具有强大生命力和远大前途的东西。反之,旧事物就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丧失其存在必然性的日趋灭亡的东西。二、事物联系和发展的规律性规律是事物发展中客观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规律是概括物质世界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本质的哲学范畴。唯物辩证法认为,规律是事物发展中客观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所谓规律是本质的联系是强调,规律与本质的同等程度的范畴。规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规律具有客观性。第二,规律具有普遍性。第三,规律具有重复性。第四,规律具有稳定性。四、唯物辩证法的科学体系和核心唯物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科学,它是由一系列普遍规律和范畴所构成的科学理论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主要包括: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和一系列范畴。其中对立统一规律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就是说,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第二节世界联系和发展的基本规律一、二、一、对立统一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又称矛盾规律,它是揭示事物发展的源泉、动力及实质的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1、矛盾及其属性矛盾是反映事物或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对立和统一及其关系的哲学范畴。矛盾的对立属性又称斗争性,矛盾的统一属性又称同一性,它们是矛盾所固有的两种相反而又相成的基本关系或基本属性。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依存、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矛盾的斗争性是一个广泛的哲学范畴。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相互否定的性质和趋势。矛盾双方总要限制和否定对方,同时又总要打破对方对自己的限制和否定,因而对立面之间必然是相互排斥、相互否定的。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作为矛盾的两个根本属性,虽然是矛盾双方两种相反的趋势,但两者又是互相联结、不可分割的。2、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辩证的矛盾范畴揭示了事物发展的动力和实质。黑格尔说,矛盾“是一切运动和生命力的根源;事物只因为在本身之中包含着矛盾,所以它才能运动,才具有趋向和活动。”1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矛盾双方又同一又斗争,推动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为了认识矛盾双方是如何又同一又斗争推动事物发展的,可以分别地考察同一性与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各起何种特定的作用。矛盾的同一性对事物发展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是:第一,矛盾双方相互依存,使事物保持相对稳定性,为事物的存在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前提。第二,矛盾双方相互渗透,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而得到发展。第三,矛盾的同一性使矛盾双方互相贯通,规定着矛盾发展的基本趋势,为矛盾双方的相互转化提供由此达彼的桥梁。与矛盾的同一性一样,矛盾斗争性也对事物发展起着积极作用,矛盾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主要是:第一,在事物的量变阶段,矛盾的斗争性能够引起矛盾双方力量的消长,造成它们之间力量对比状况的变化,为质变创造条件。第二,在事物的质变阶段,矛盾的斗争性能够突破事物存在的界限,引起事物性质的根本变化,使旧的统一体解体和新的统一体建立。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都有重要作用,但都不能孤立地起作用,只有二者结合在一起才能成为事物发展的动力。毛泽东指出:“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2矛盾的对立面又统一,又斗争,由此推动事物运动、变化和发展。事物的内部矛盾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同时事物的外部条件对事物的发展也发生重要的影响作用,因此,必须正确认识事物发展的内因、外因及其相互关系。内因就是内部矛盾,是指一个具体事物或系统内部所包括的各要素间既对立、又同一的关系;外因就是外部矛盾,是指一个具体事物或系统与其他事物或系统之间既对立、又同一的关系。内部矛盾之所以是第一位的原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是因为内部矛盾是事物的内在本质,它不仅是事物自己运动的源泉,而且规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而外因只是事物发展的外部条件,他只能加速或延缓事物发展的进程,使事物的发展显示出特定的外貌,只能对内因施加各种影响,它对事物发展的作用再大,也要通过内因起作用。唯物辩证法关于事物发展的内因和外因辩正关系的原理,是我国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和对外开放方针的理论基础。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包含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其二是说,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即是说每一个事物,从其产生到灭亡的整个发展过程中,都存在着矛盾。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但不同的矛盾各有其特殊性。矛盾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是指具体事物的矛盾以及矛盾的每一个侧面各有其特点。分析矛盾的特殊性有着重要的方法论意义。首先,认识事物的矛盾的特殊性是科学认识的基础,矛盾的特殊性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本质,是世界上事物之所以有差别的根据。其次,认识矛盾特殊性是科学划分的依据。最后,认识矛盾特殊性是解决矛盾的前提。具体地分析具体情况,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矛盾的普遍性是矛盾的共性、绝对性,矛盾的特殊性是矛盾的个性、相对性,任何矛盾既有个性、相对性,又有共性、绝对性,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是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对立统一关系。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第一,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即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不懂的这个道理就不能掌握唯物辩证法。第二,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既是客观事物本来的辩证法,又是科学的认识方法。第三,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即共性和个性相统一的原理,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具体实践相结合这一基本原则的哲学基础。第四,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即共性和个性相统一的原理,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重要意义。4、矛盾的不平衡性在复杂的矛盾体系中,各种矛盾之间和矛盾的各方面之间的发展是不平衡的,矛盾发展的不平衡性是矛盾特殊性的重要表现。它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第一,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第二,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矛盾力量不平衡性的原理,要求我们把唯物辩证法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结合起来。既要看到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又要看到次要矛盾、矛盾的次要方面,不能只看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否则,就会陷入片面性而犯“一点论”的错误。“重点论”就是在看到两个方面的同时,必须分清主次,不能把两者等量齐观,更不能颠倒主次。如果不分主次轻重、不抓重点,就会犯“均衡论”的错误。坚持重点论和两点论的统一,就是看问题、办事情既要抓重点,又要兼顾全面。二、质量互变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又称质变量变规律,是在事物量与质、量变与质变的辩证关系中揭示事物发展的形式、状态的唯物辩证法基本规律。1、质、量、度质是使事物成为它自身并使它区别于其他事物的一种内在规定性。事物的质通过属性表现出来,属性就是一事物和他事物发生联系时表现出来的质。量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构成事物的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质和量是事物的两种规定性,它们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是辩证统一的。一方面,量以质为基础,质制约着量。另一方面,质以量为必要条件,量制约着质。离开一定质的量和离开一定量的质,都是不存在的。事物质和量的统一就是度。所谓度,就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限度,是和事物的质相统一的限量。度的极限叫关节点或临界点,度就是关节点范围内的幅度。在这个界限内,量的变化不会引起质的变化,超过这个限度,事物的质就会发生根本的变化。2、质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任何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事物的变化具体地表现为事物自身质的规定性或量的规定性的变化,即量变和质变。量变是指事物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它体现着事物发展的连续性。量变是事物处于相对稳定阶段的变化,原有的矛盾统一体仍然存在,事物的根本性质没有改变,因而具有渐进性(或连续性)和不显著的特点。质变即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指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它体现着事物发展变化的非连续性。质变是对事物原有质的突破,是旧的矛盾统一体的瓦解,新的矛盾统一体的形成,因而具有间断性(非连续性)和显著性的特点。事物的变化是否超出度的范围,是区分量变和质变的根本标志。量变和质变作为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两种不同的状态,不仅相互区别,而且相互联系、相互转化,是辨证的统一首先,从二者的相互依存来看,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事物的变化总是从量变开始,以量变为基础,没有量的积累作基础,质变就不可能发生,但单纯的量变不会永远持续下去,当量的积累达到一定限度时,必然引起事物的质变。其次,从二者的发展过程来看,在量变基础上发生的质变并不是事物发展的结束,而是在新质的基础上开始了新的量变。量变、质变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说明事物发展的过程是由量变到质变,又由质变到新的量变,如此循环往复,使事物不断由低级向高级发展,这就是质量互变规律的基本内容。3、质量互变规律的普遍性及形式的复杂性量变形式的多样性基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数量的增减而引起质变;另一种是场所的变更,即事物在构成要素排列组合和结合形式上的不同而引起的质变。质变形式的多样性,大体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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