胚胎是生命吗?胚胎有人的基本权利吗?从目前主流观念来看,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法律还没有将胚胎视为民事主体的规定,所以胚胎不具有人的地位和权利。因此,有些国家对试管婴儿技术中剩余胚胎用于科学研究采取谨慎开放的态度。如英国允许研究不超过卵子受精后14天的胚胎。因为14天前的胚胎属于早期胚胎阶段,没有神经和大脑,处于无知觉和感觉的阶段,不具备人的意识和个性特征。还有一种新的试管婴儿技术叫“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对体外受精发育的胚胎逐个进行基因分析,从中筛选出一个没有遗传缺陷的胚胎移植到母亲体内。英国伦敦大学医学院的医生,就曾经为一名27岁的妇女(该不孕妇女携带乳腺癌基因)进行胚胎筛选,在15个受精卵中找到2个不含有致癌基因的健康受精卵,再将之植入母体子宫。事实上,“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在某些国家已用于性别筛选,比如美国现有提供试管婴儿技术的诊所中,有42%的诊所提供胚胎性别筛选服务,平均每11个做植入前基因诊断的胚胎中就有1个是做性别筛选。然而,目前关于智商、身高、容貌等特性与基因的明确关系尚不清楚,也没有相关基因可用于植入前基因诊断。不过,现代分子遗传学与医学的发展日新月异,越来越多的基因谜团也将被破译;或许在今后的某一天,真的能通过“胚胎植入前基因诊断”来设计和选择宝宝的头发颜色、眼睛大小、个子高矮、身材胖瘦、智商高低等。试管婴儿技术带来的影响,不是一个纯粹的生育孩子方法和如何生育孩子的技术问题。这项技术本身并无对错,关键就要看我们如何利用它去造福人类,最大程度地去避免它的害处。科学发展的进程不可阻挡。人类生活的幸福与否,肯定不只是科学家和技术专家的事,需要许多人的共同努力。这里始终有一个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的协调问题,也始终有一个科学技术与人文的对接问题。对于“性善”的试管婴儿技术,要使之更好地为人类服务,还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来加以引导、调控和制约。政府有关部门对此项技术本身的应用与管理应建立严格的管理体制,使之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避免被误用和滥用。试管婴儿的出现为不孕不育家庭带来了希望,给大家提供了生育的机会,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这是利国利民的好事,而且国家也在不断的支持鼓励试管婴儿助孕技术,试管婴儿与设计试管婴儿(1)试管婴儿是利用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等技术繁殖个体,其主要目的是解决不孕夫妇的生育问题。(2)设计试管婴儿与试管婴儿相比需在胚胎移植前对胚胎进行遗传学诊断,以筛选出符合特殊要求的胚胎,进而生出特定类型的婴儿。曾有一个案例:辛迪和约翰?惠特利夫妇的第一个孩子在9个月大时,死于致命的遗传疾病———脊髓性肌萎缩症。遗传学分析发现,在统计学上惠特利的孩子会有1/4的机会得上脊髓性肌萎缩症。为了不再冒险让另一个孩子也“中标”,惠特利夫妇使用了PGD技术,之后怀上的3个孩子都很健康。解决部分的不孕不育的问题;能防止某些遗传病的发生;筛选优秀基因;“制造”配型完美的婴儿来拯救病人试管婴儿利试管婴儿的程序很复杂,实在理论很简单,就是从母体内一次性取出催熟的几个卵子,再从父体内取出精子,让他们在体外结合成受精卵,然后在形成胚胎后,重新植进母亲的子宫,较后发育成新生宝宝。不过试管婴儿的成功,在科学界引起了轰动,它为不孕患者带来了巨大的福音:输卵管堵塞的女性通常是无法受孕的,试管婴儿解决了其难言之隐;子宫异常或是因病切除子宫的女性,只要还可以产生正常的卵细胞,就可以通过代孕妈妈获得自己的孩子;对于男性精子异常的患者,第二代试管婴儿可以通过简单的筛选步骤,将合格的精子直接注射进进妻子的卵子形成受精卵;第三代试管婴儿技术技术甚至可以帮助有遗传病不能生养正常孩子的父母筛选出优秀的正常宝宝;目前很多不明原因的不孕患者也都可以通过试管婴儿梦想成真。还有其他很多原因造成的不孕,都可以通过试管婴儿获得解脱,因此,做出这项研究成果的英国生理学家罗伯特爱德华兹因此获得了2010年的诺贝尔生理学与医学奖。试管婴儿或人工授精,已成为不孕症治疗的标准作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