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善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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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好。纵观整场辩论,我很遗憾地指出,对方辩友一直在混淆是非,颠倒黑白,从根本的辩题上进入一套貌似完美的谬论。我不敢说对方辩友固执,但对方的谬误我却不得不指出。【第一、对方辩友说动机是行为的本质,所以动机就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可我们都知道,善恶是人们通过道德评价赋予的,而不是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属性啊!倒是我想请问,这句话出自何处?何人论证?我方却在中国期刊网上看到:动机是人的本质特征的具体表现。说的是“人”,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行为”啊!】【第二、对方辩友说动机在行为过程中具有稳定性,效果却不可把握。可是,一个没有出现效果的行为能称之为完整的行为吗?再者效果已经出来,不管中途受什么影响也不管好坏,它都是明摆着的,怎么能说不可把握呢?倒是人的动机不单单只有善恶之分,更多的时候是善恶混合善恶共处的,有时候连自己也说不清楚,更何况是做出评价的他人?】【第三、对方辩友说用动机作为评价善恶的标准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道德发展,我方坚决不同意!你可知道,文化大革命有多少人因为一句“动机不纯”被批斗被关牛棚甚至枉死?你可知道,您的这种言论可以无视行为效果,可以不需要任何证据、轻而易举地捏造看不见、摸不着的动机对异己分子实施打击!这种实践上极其危险的错误,你敢说能够促进社会道德发展吗?】【第四、对方辩友说以效果来评价行为的善恶,会让那些好心却不小心做了坏事的人不敢去做好事!我方却认为,正是让行为者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恶,才会在下次行动时避免发生同样的错误。对方辩友想用善意将恶行合理化,是在客观上纵容“好心办坏事”,一方面姑息了那些善于说假话大话空话的人,一方面又削弱人们关心自己行为的社会效果的意识!承认“只要有善的动机,则什么都是善”这个观点,严重点说就是扰乱社会道德秩序的罪人!】可见,对方的观点是多么不合逻辑啊!下面,我将进一步陈述我方观点。第一、效果是客观存在的,效果上的善恶也表现得更直接、更明显。简单的来说,就是,别人不知道你想什么却可以清楚的知道你在干什么。香港学者郎咸平被人说“动机不纯”,可是他之所以成为郎旋风,是因为他发表了一系列批评国企改革弊病的言论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这个直接明显的客观效果,而不是他内心深处谁也无法看见的动机。第二、效果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而动机更适合评价人心的善恶。毛主席发动“文化大革命”的动机,是消除官僚主义和特权思想,为人民群体参与对国家事务的监督和管理寻找途径,这是善的。但效果却是大批干部群众遭受残酷迫害,国民经济严重倒退,优秀传统文化被毁弃。今天,人们说文化大革命是坏的恶的,不正是根据它的效果来评价的吗?而我们仍然承认毛主席是善的,是伟大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他的动机是好的。第三、行为只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其社会属性的价值体现在以效果为载体的行为价值上。一个人有助人为乐的动机,没有去执行,我们不能说他有助人为乐的行为;只有当他去执行了,我们根据他是否帮助到人又让自己感到快乐这个效果来评价他执行的行为是否有价值,是否是属于助人为乐。没有这个效果,你又如何去给一个行为估值如何去评价善恶呢?同学们,只有在用效果把行为的善和恶区分开以后,我们才能看见一个繁荣感性的世界和它背后永不熄灭的理性之光啊!所以,请相信,效果才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谢谢!谢谢主席,评委:其实第一眼看到这个辩题的时候我心里颤了一下。乍一看,我也觉得似乎“效果”更有说服力一些,但是经过再三的思索和客观的衡量之后,我对自己这种“只看表象,只看效果”这种简单的思维、浅显的逻辑以及片面短浅的目光,做出了深刻的自我反省和强烈的自我鄙视!我相信对方辩友们也一定进行着激烈的内心争斗。评价善恶,到底是动机呢?还是动机呢?还是动机呢?呵呵~~不好意思承认怎么办呢~~没关系,我们来替你们承认!评价行为的善恶啊,还真不能看效果,还真得看动机!因为真相只有一个!对方辩友可能会说,我们没有只是片面的看表象啊,我们是在由表及里的看效果。哦~!听听!这是一个多么能够哄骗人的障眼法啊~!动机驱动行为,行为引发效果。由表及里看效果,那不还是看动机么!再说了,当你被效果和表象迷惑、看不到本质了又怎么办呢?从效果出发很可能做出错误的评价。而动机才是最能够评价行为的本质和属性的。后来,对方又跟我们探讨历史和战争的问题。其实有很多历史问题我们无法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历史是由胜利者编写的,谁也不知道史书上的记载和笔墨承载了多少帝王心术,隐藏了多少见不得光的阴谋和诡计。是的,我看见了,拿破仑的铁蹄踏破了山河也统一了欧洲;是的,我也看见了,京杭运河沟通了南北,推动了经济的发展;是的,我也听见了,那些臣子朝拜君王是高喊着“皇帝爷圣明!陛下万岁!”可是我们看不见的是那些君临天下的顶峰背后掩藏着多少流血漂橹;我们看不见的是京杭运河的河工们被残酷的剥削和残忍的压榨;那些赞美和支持声中,我们亦辨不清那些是真心的赞扬,那些事虚假的奉承……历史掩盖了动机,那么当动机无从考证时,我们就无法对其进行善恶角度的评价。只能说这种行为时好坏,抑或对错。前一阵子看电影《风声》的时候,我觉得里面每个人都非善类。影片结尾周迅牺牲前留下遗言说:“请爱我的人原谅我的行为,我对你们如此残忍,只因民族已在存亡之际”那一刻,我恍然大悟,既而热泪盈眶。在明确了动机之后,我们才能真正理解那些看似残忍的行为,竟然蕴藏着那么多的无奈、善良以及伟大。这个世界存在着很多虚伪和伪善,冤案和冤情。我们要有一双慧眼去明识这些动机,才能够真正做到去伪存真、从善如流。谢谢!还剩一些时间,我还想说点题外话。这场比赛是我和其他几位队友最后一次辩论赛了。我们对这个赛场没有留恋,有的只是感情和感激。在这个位置上,我们有意气风发的盎然前行,也有辛苦落寞的怅然失意。我们在这里成长、蜕变。这里铭记了我们所有语言的交锋和智慧的博弈。其实这场比赛我们无所谓输赢成败,辩论的内在精神就是睿智和激情,我很高兴的是今天我们所有人完成并且发扬了这种睿辩的精神。在说再见之前,我想感谢所有人一直以来给我们的支持和关注,感谢对方辩友给我们的挑战,感谢主办方提供给我们的平台,最要感谢的是我的队友、智囊团以及领队,感谢我们的默契、理解、扶持以及在场上的精彩。最后,我想郑重而感激的说一句:辩论赛再见。谢谢大家。主席好,各位同学好。经过了一场精彩的比赛,大家对于辩题都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作为正方四辩,我在这里做以下总结。1结果作为评判善恶的标准在现实中的应用是历史的选择,因为其确定性,客观性是动机所无法比拟的。相同的动机,选择途径的不同,会造成善恶的分化,同理;相同的结果可能来自于不同的动机,对方由如何区别呢?2.我们承认在评判善恶时会参考动机,但这动机是建立在结果上的,难道对方辩友要把人武断的分成善人和恶人,然后又武断地凭着一己堆测,想当然的认为善人做的都是善事,恶人就都要作恶是么?荀子说:“勿以恶小而为之”不是个别人的专利,而且很多时候,恶,并不是想到了什么,而是没想到什么,面对小悦悦时间,无动机无行为的麻木难道不是一件恶行么。3,事实上结果作为评判善恶的标准其并不是和情理相悖,即使好的动机产生了恶的直接性结果,但当我们综合结果的其他因素,考量其行为是否会引起连续性事件,还仅仅是一个教训,是否会引发社会动荡和恐慌,还只是群众性的惋惜和体谅。而今天我们正是结合这些元素来综合分析行为。以给它一个客观,公平,理性的评价。其实,在最开始的时候,我也觉得以结果评判行为善恶,虽然很现实,但很不合理,因为很多时候,我也有很多好的想法和善意,许多给予别人幸福的渴望,因为种种原因却成为令别人难受的痛苦,在那些误解中,我很委屈,很难受,可我终于明白,这是必须经历的。善的动机来的那么容易,我们可以无所作为,只要满怀祝福;我们可以毫无顾忌,去表达爱意;我们可以不计后果,去草率为之。。。我们可以么?以结果评判善恶有时因为考虑不足、没能设身处地而显得残酷,但他改造者我们,使我们知道了技巧、方式的重要,并努力的学习和改进这,从而拥有的属于人的智慧,从而完善着自我,从而使这个时代缓缓前行。所以,现在,我觉得,以结果评判善恶,既是合理的又是合情的,而这种评判机制将不断完善和周全,为我们的生活和发展保驾护谢谢主席(致谢),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感谢正方的精彩陈词,按正方观点单单以效果论来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我认为存在这样的纰漏:如果只专注于效果,就势必把那些出于善良愿望并尽了最大努力,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达到好的效果的行为,看作不道德的行为。这也势必把一些伪善的行为和“歪打正着”的行为视为道德的行为。比如,医生虽然尽了全力去救病人,但由于病情十分严重,并没有挽救病人的生命,难道我们能以此结果来评价医生的行为是恶的吗?另外,我们再从动机和效果的定来看,可以得出行为的存在是我们谈论善恶的前提。马克思也说过:思想指导行为。所以,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而不是效果。原因有三:首先,从动机与行为的关系来看。行为心理学认为,人的行为是是由一定的动机引起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也指出“动机对人的行为具有控制作用”。动机对行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动机引起行为的发生。二是动机维持某一行为的延续并将此行为导向某一既定目标,可以说动机贯穿和指导行为的整个过程并产生效果。因此可以说动机是行为的起点和价值归宿。评价行为善恶应一动机为标准。其次,从动机与效果的关系来看。我方做两点阐述:一,从某种程度上说,动机是行为实质,效果是行为表象。行为者所理想的效果是对动机的完满实现。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况,那就是行为由于受到客观条件和不可抗力的制约进而导致了事与愿违的效果。例如汶川地震时,因前往灾区的群众过多而造成的交通拥堵。此时若仅仅以效果为评价标准,只看其表,不究其里,去指责这群志愿同胞,那么灾后的复兴工作又有谁会去做,显然即不合情也不合理。二,动机在行为过程中具有确定性,动机在构成善恶的三大要素动机、行为、结果中,引导性尤为突出;而结果则是在行为发生之后才可观测到的,而且结果的产生还受到不少主观、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行为的出发点----动机才是可以确定的,可以作为行为善恶的评判标准。第三,从道德评价的社会意义来看。我们都知道善恶评价是一种道德评价。其最终目的在于启迪人性,塑造人格。古人有云“善恶之本在于性,其性恶,起善者伪也”。意思是说善恶的根本在于本性也就是动机,他的动机是恶的,开始的善行也是伪装的。显然指明,只要其动机是恶的,其一时的善行也是伪善,最终回会支配其恶行,进而危及他人,秽及社会。社会之所以存在欺瞒、诈骗、偷盗等不良行为的原因就是缺乏一个好的动机,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动机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所谓外君子而内小人也就告诉人们评价行为善恶时务必不要让行为效果的表象迷惑我们理性的双眼,扰乱我们求真存善的心灵。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而不是效果。谢谢,我方陈词完毕(致意)辩题: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正方:动机反方:效果一辩陈词中,正方一辩首先提出动机是符合评价标准的特点的。然后用哲学思想去说明动机与行为本质与现象的关系,并说明主观思想和个人能力不足的矛盾。反方一辩先反驳了对方,透过现象看本质的不确定性。同时因为效果可视可感知,而动机不可知,所以无法作为判断标准。引出法律这个概念。提出行为本身与目的无关。双方的一辩稿的立论都围绕中心多面展开,但同时都有不合理之处,给了对方抓住漏洞的可能,而且与后面辩手的观点有冲突,以至于前后产生了矛盾。攻辩阶段是二辩对二辩,三辩对三遍。首先正方二辩提问,行为本身与人行为是否可以区分。反方二辩的回答确立己方观点,但是却没有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回答是存在一些问题的。随后正方提出的过失杀人、蓄意杀人和正当防卫的问题个人感觉很不错,但因时间问题没能回答。反方二辩在攻辩中提出京杭大运河和高调慈善的问题,因其双重性矛盾性成了交锋点,对主体不同所以评价不同,另外还提出了反方一辩稿中法律问题与命题的不相关性。在后来的比赛中也一直贯穿。正方三辩提出好心办坏事的例子,反方没有正面反驳而是直接冠之为恶,显然并不合理。然后又是提出无法通过现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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