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纳税规章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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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普通法所有权不必然代表了全部、完整的产权和受益利益的权利。普通法所有权也可解释为根据普通法的原则得到确认的产权,即在普通法法院可获得承认或执行的产权,或者指这样的一种产权:对财产的所有权和占有在表面上是完整的,但对财产并无受益利益,后者可能由他人享有。衡平所有权,按其字面意思即“衡平产权”,指示了在财产上的受益利益,并使其拥有者有权获得正式的普通法所有权的权利。衡平所有权也可解释为根据衡平法的原则得到确认的产权,即受衡平法保护的所有权。2.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3.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收入,基金转让股票、债券等收入);取得股息、红利、利息收入。问题:是否扣除管理费等费用?扣除时是否区分不同来源,区分不同投资者?纳税主体: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纳税人的选择基于其与税收客体在经济上或法律上的联系。4.代扣代缴义务人:基金?被投资企业?(涉及能否扣除管理费问题?代扣代缴基金的税负还是投资者税负?)5.税种:营业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郑俊仁《信托税制与实质课税原则》,台湾《月旦法学杂志》80期,2002年1月,46-58页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所得:个人(与转让股票同,暂不征收);企业征收股息、红利、利息:个人(与股息同,持有时间有关;利息,无优惠);企业:居民企业之间免税基金转让股票、债券收入(资本利得):分配给个人要不要征税呢?基金营业税:印花税:转让股票、债券时所得税: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1.财税〔2004〕1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2.财税〔2004〕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3.财税〔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第三项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和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充分利用开放式基金手段,进一步拓宽社会投资渠道,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营业税问题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二、关于所得税问题1.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三、关于印花税问题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2‰的税率征收印花税。2.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四、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4.财税[2002]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2001]3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为了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在2002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5.财税字[1998]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第二、三项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为了有利于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建立,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营业税问题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二、关于印花税问题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4‰的税率征收印花税。2.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企业,下同)买卖基金单位,在1999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三、关于所得税问题1.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5.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四、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五、本通知从1998年3月1日起实施。6.财税字[2015]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7.财税字[2014]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四、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七、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简称两网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12〕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8.财税〔2012〕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五、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9.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10.(财税〔2014〕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一、关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一)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转让差价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11.财税[2008]1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经国务院同意,现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简称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社会保障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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